《辛丑條約》,亦稱《辛丑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是大清與英國、美國、日本、俄羅斯、法國、德國、義大利、奧匈、比利時、西班牙和荷蘭十一國在義和團運動結束、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簽定的一個和平協定。被認為是中國自第一次鴉片戰爭後簽署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之一。慈禧太后委任欽差大臣慶親王奕劻、兩廣總督李鴻章作為談判及簽約代表。條約簽訂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9月7日(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故名辛丑條約,亦有“九七皇恥”一說。原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臺灣台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皇權喪失最嚴重的條約。
《辛丑條約》正式名稱為《Austria-Hungary, Belgium, France, Germany, Great Britain, Italy, Japan, Netherland, Russia, Spain,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中國與十一國關於賠償1900年動亂的最後協定》),和約有中文與法文版本,但以法文為準。
參與八國聯軍的日本、法國、德國、義大利都有分割中國領土的野心,俄國意在用其他條約獲得中國東北的領土。英美則以商業利益為重,希望保持中國門戶開放,並對日、俄的野心感到不安。最後達成的協議,沒有要求清政府割地,而只要求鉅額的賠款。
當時清朝政府內部有建議將首都遷往內地(西安)、繼續與聯軍作戰的建議。但是當時的清政府實際上已經沒有可靠的軍隊了。義和團已經戰敗,山東以南省份的總督們早在義和團期間就已經與外國達成地方上的協議(東南互保),違抗清政府支援義和團的決定。因此清政府決定簽署這個條約來儲存自己。
代表中國方面簽署辛丑條約的是慶親王奕劻和北洋大臣李鴻章,代表外國簽署辛丑條約的是各國駐中國的大使等(例如代表英國的薩道義等)。條約於1901年9月7日簽署,共12款,外加19條附件。
條約內容簡述第一款,中國派醇親王載灃赴德向德國皇帝就德國大使被殺一事道歉。德國大使遇害處建碑紀念。(這是八國聯軍攻擊的直接原因)第二款,鼓勵義和團的大臣遭受懲罰(如兩位宗室原為斬殺,後改為流放新疆、其他許多大臣被革職);反對義和團拳民主張如庚子被禍五大臣等,加以復職或受嘉獎。此外,在義和團屠殺或折磨外國人的城市招募文職和軍事官員的考試被暫停五年懲處流放新疆: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賜令自盡:莊親王載勳、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即行正法: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追奪原職: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革職查辦:甘肅提督董福祥褒獎追復原官: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兼侍郎銜聯元、太常寺卿袁昶第三款,中國派大臣赴日本就日本使館官員被殺事道歉。第四款,在動亂時期被損壞或汙瀆的外國墳墓由各國使館重新恢復,中國為北京附近的每處墳墓付款一萬兩銀,為外省的每處付五千兩銀。第五款,中國禁止進口軍火兩年。第六款,中國共付各國賠償金四億五千萬兩銀,分三十九年付清,每年利息為四釐,由中國的關稅和鹽稅來償付。第七款,北京的大使館區內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以派兵保護。第八款,大沽炮臺以及北京到天津之間的炮臺一律拆毀。第九款,外國可以在北京至山海關之間駐紮軍隊。第十款,中國對將來一切抗外行為予以懲罰。第十一款,中國改善水道,以改善對外貿易。第十二款,中國設立外務部作為對外的政府部門,以及諸國欽差大臣覲見禮節。附件附件一,光緒帝批准簽署條約的聖旨。附件二,光緒帝派醇親王載灃赴德的旨意。附件三,光緒帝命令為被殺德使建碑的旨意。附件四,光緒帝命令懲辦親王載勳等皇親的旨意。附件五,光緒帝命令懲辦啟秀等大臣的旨意。附件六,光緒帝命令加重上述懲罰的旨意。附件七,光緒帝命令徐用儀等復職的旨意。附件八,光緒帝命令在一些外國人被殺的縣五年內不進行科舉考試的旨意。附件九,光緒帝命令那桐著赴日道歉的旨意。附件十,被損外國墳墓單。附件十一,光緒帝命令禁止進口軍火的旨意。附件十二,中國對各國承認戰爭賠償的照會。附件十三,同上。附件十四,使館區界線。附件十五,光緒帝禁止抗外行動的旨意。附件十六,同上。附件十七,中國改善水路河道的計劃。附件十八,有關裁撤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之原因,以及外務部官制等。附件十九,覲見禮節說帖。第六款之賠款稱庚子賠款。1900年是庚子年條約影響“辛丑條約”的簽訂,標誌著中國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1]條約簽訂後,中國要負擔巨大的賠款,百姓承受的苦難更深。此外,外國獲准在中國首都和一些要塞地方駐軍,此舉為1937年日本挑起盧溝橋事變埋下禍根。這場動亂也使中國的立憲派和國人看清了清政府的腐敗無能,因而紛紛支援反清的革命運動。
清朝履行支付造成後來清末新政受到影響,且為防止被侵略,國家投資以軍備優先,使北洋軍統帥袁世凱權勢大增。而依靠列國及外國資本銀行的借款,加強對外國的依賴,民眾在增稅壓力下及窮困生活對清朝感到不滿,最終加速清朝滅亡。
部分免除與廢除慈禧太后一直被視為義和團事件的罪魁禍首,因此李鴻章在“懲辦禍首”的問題上與列強多番據理力爭,最後得到保證,列強在“懲辦禍首”的條款中不提及慈禧太后的名字,變相不再追究慈禧在義和團事件中的主要責任。
辛丑條約賠款在清朝滅亡中華民國建立之前,最初須由中華民國承受;之後,各國由於考慮到中華民國支付賠償的壓力,擔心國際輿論批判及損及本國在中國的權益,部分賠款得以免除或廢除。總計其他國家份額為40%,加上德國與奧地利的20.91%、美國的7.32%、蘇聯的28.97%,北洋政府已有98%的賠款得以免付,到1927年,各國幾乎完全撤銷了中國對賠款的支付,並將款項用於中國國內。[2]辛丑條約合計賠款6億5千萬兩,各國賠償最遲於1938年結束。
美國:1908年12月28日,美國免除了摺合11,961,121.76美元的賠款,將其用於清華大學的建設。1924年5月21日,美國國會同意免除賠款中美國部分最後一部分,摺合6,137,552.90美元。美國與中華民國於1943年1月11日簽署《中美新約》,廢止辛丑條約及其附件[3]。 德意志帝國與 奧匈帝國:第一次世界大戰1917年北洋政府向德意志帝國和奧匈帝國宣戰,決定暫停支付佔賠款總額百分之20.91的部分。在巴黎和會上,北洋政府廢除了對德國與奧地利的賠款。 蘇聯:1918年12月2日,俄國布林什維克釋出法令,表示廢除俄國賠款的部分。但在1923年秋列夫·加拉罕到達北京之後,俄國希望仍然維持對資金使用的控制權。加拉罕表示難以像美國一樣將資金用於教育,但他私下又堅稱俄國將會在1924年2月把該資金用於中國的教育事業。[2]1924年3月14日,加拉罕完成了中蘇條約的起草,條約稱:“蘇聯政府同意廢除義和團賠款中的俄國部分。”該條款在中國各地影印,公眾積極反應促使各國效仿蘇聯。1924年5月31日蘇聯表明不願對賠款執行完全廢除。最終公佈的《中蘇條約》規定俄國賠款的部分將用於發展中國的教育事業,與美國1908年免除條款一致,蘇聯將保持對資金事業的支配。 英國:1925年3月3日,英國決定將其賠款部分用於中國鐵路的建設。 法國:1925年4月12日,法國要求將其賠款用於一家中法銀行的恢復工作。 義大利王國:1925年10月1日,義大利簽約將用其部分修築鐵橋。 荷蘭:1925年,荷蘭的部分用於開發港口與土地。 比利時:1925年,比利時的部分用於購買比利時生產的鐵路材料。 日本:1925年10月,日本的部分用於發展中國的航空工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