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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馬別記

詹水《庸報》1936.10

張汶祥刺馬新貽事,皆言汶祥與新貽為拜把兄弟,因新貽奸佔張妻,汶祥怒而殺之,此事不特見之史籍,即平劇亦如是演法,不意偶閱某種筆記,見記有《馬新貽被刺》一事,頗與平時記載,大有出入。據其所記,不但張汶祥為一落拓杭垣之賣卜者,與馬新貽初無瓜葛,即張妻之被佔,多半亦出自張之本願。苟其說不虛,則馬新貽泉下之冤,當可一白。惜悠悠眾口,未能恕馬,不免為馬新貽呼冤,茲節錄原記本意,以告讀者。

張汶祥,浙人,原名文祥,遜清刑例,凡刑戮者無佳名,故於文字旁增三點為汶。當粵匪亂起時,曾在向榮大營中,以軍功保有把總獎札,正欲待機升官,不意大營被匪擊潰,士兵四散,張乃攜妻返杭。其時杭城久被匪佔,始告克復,故市面蕭條。汶祥無以為生,就撫院照壁左近安頓妻子,自己則在照壁前擺攤賣卜,苦度升斗。

其時馬新貽適撫浙省,主政嚴厲,其妻侄某甲,隨其姑為宦親,月領大錢二千,終日無所事事,惟以鴉片消遣。撫院照壁後有一煙館,某甲每日下午必就吸於此,出入時恆攜一紫砂茶壺,經過張之拆字攤,必坐談片刻,每日如此,不以為異。

一日某甲忽語張曰:“我之姑母囑我覓一佳麗,充大人婢妾,以料理大人之起居飲食,我因人地兩疏,無從覓得,請您就便留意。”云云。張聞之心為一動,遂漫應之。

是日歸後,默唸此際謀生困苦已極,傳說塘棲外委一缺,每年出息八百千,私計前在向榮營得有把總獎札,資格尚能符合,惜無人吸引,致坐守卜攤。馬撫既有欲覓一相當女子,或作婢,或作妾,以伺左右之說,不如以妻進之,為婢固佳,為妾亦不妨忍痛失身,不取身價,但得署任塘棲外委一年,不愁無佳麗可得也。蓄志既定,數日後遂與其妻磋商。

其妻聞言不願,且詬其熱中財毒,張忽長跪不起,繼之以泣,且言:“若得如此,父子三人可不餓死。且馬撫春秋已高,三四年後,何患不破鏡重圓。”其妻聞言感動,乃定計偽託兄妹,詭詞以進。

張妻年齡雖已略長,容貌未極秀麗。某甲見之,深為合意,問張身價,張曰:“但求賞我一年塘棲外委,他不敢求。”並出獎札,以示資格之符合。某甲遂以經過告其姑母,令將張妻入見。馬伕人一見,即大為讚賞,即夕加飾以進。馬新貽一見動情,竟納為妾媵,但不問其來源。馬伕人向畏新貽,從不敢以一己之私,參贊公務,以是對張之要求,遲至數月之久,尚未敢向馬進言。後事為馬知,深恐其夫人之妾參宦政,令給錢四十千作身價,並令其速去,毋得妄言生事。馬伕人懾於夫威,不敢與爭。

張妻侍立馬側,心雖惻然,亦默不敢聲,某甲遂負四十千償張。張始駭然,當責以食言之由,並堅不受錢,須符原議。某甲無奈,還錢於姑,其姑亦拒其付而不受,堅欲令錢與張,使其速走。某甲雙方為難,遂將錢私藏化用,對張則諉謂:“尚須稍緩可諧。”

張深信不疑,賣卜如故。但月餘仍未得訊,恨不能忍,乃以嚴詞責某甲。其時某甲已將錢化去一半,陰念一旦發作,必四面受敵,始一面誘約日期,緩張一恨;一面則以餘款作用資,悄然遁歸故鄉。

至約期之日,張不見某甲,訪之署中,始知已回本籍,遂憤而至不安寢食。數日後,乃逕向馬撫閽人湯某訴其原委。湯某初拒不納,經張言之至再,並隨告以諱妻為妹之謀,曰:“失妻之痛,原欲救貧,今兩子失母仍不能活,我何能堪?”湯某恐其惱羞成怒,婉言為張向馬乞恩,馬亦怒斥之,並以湯之揭其私隱,逐之出署。

是時,馬新貽奉旨調兩江總督,張乃攜其兩子,跟蹤而去,求乞度日。乘間得託姨太太(即其妻)傭媼致意其妻,明日酬贈銀釧一對、銀戒指、耳環、挖耳等二三事,又洋鈿九元,碎銀四兩許,並由媼致意雲:“姨太太說:自入馬門以來,所得賞賜錢洋,盡在於此,茲盡數送你作川資,可速攜兒返故鄉,毋作異地鬼也。”

張至此,始蓄意殺馬。

未幾而馬往箭道閱操回署時,慘案乃發。案發後張固被逮,張妻亦被馬伕人毒死,以致造成此疑案。觀於上說,可知張汶祥並非英雄,馬新貽亦非色鬼也。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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