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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的刑法在當代人的眼中大多是嚴苛殘忍的,眾多影視作品可謂“功不可沒”,炮烙、蠆盆等聳人聽聞的刑法不知是多少人的童年噩夢,不過你或許不知道,我國古代的刑法條文中也有儒家提倡的仁愛一面,那就是保辜制度,切莫以為在古代嚴苛的生存環境下,我們的祖先就一定殘酷嗜血,其實東方的哲學理念與博愛情懷可是源遠流長的,今天就讓我們走進不為人知的古代刑法吧。

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是指在傷人案中,根據受害者具體傷情給施害方酌情定罪的刑法制度,在受害方沒有立即死亡的情況下,政府會給予加害者一定的期限治療傷者,如若治癒,則此案當作普通傷害案論處;反之則定為殺人罪。其實這種審慎刑罰的思想早在西周時期就有體現,那個朝代也是中國歷史上公認的仁政時期,自此之後,教化為主,懲治為輔的執法模式就一直根植於我國的司法體系中。不過遺憾的是,它並沒有區分造成事實傷害一方是出於主觀故意還是過失所為,畢竟古時人們的認知水平與人力物力不比現在,但這種制度的人性化與科學性已是難能可貴的了。

保辜制度的施行情況

保辜制度雖然古已有之,但由於各朝各代的歷史侷限性,到了唐代這一制度才有較為完備的執行,比如在先唐典籍中,秦、漢雖雖有零星落實這一制度的案例,但明文寫明的相關律法不免過於刻板,《急就篇》中的相關記載以及出土的漢簡就驗證了這一點,今天我們可以知道,漢代的保辜制度無論具體情況,保辜期通通定為十天,而且僅透過受害人生死作為判刑標準,短板明顯。

到了唐代,情況就大不一樣了,《唐律疏議》就為我們呈現了當時趨近完善的保辜制度,它明確規定了其僅適用於鬥毆案件中,還根據烈度的不同設定了不一樣的保辜時長,持械鬥毆發生流血事件的,保辜期可適當延長到50日,情況稍緩的則為10日,受害者在保辜期內死亡的一律以殺人罪論處,期間外死亡的則為傷害罪,在保辜期內,對受害人積極救治者,量刑時就會酌情考量傷者的治療成效。比如唐律《鬥訟》中規定,傷者有骨折、脫臼或失明者,施害者如果事後積極救治,使對方骨節痊癒或眼睛復明,如原來判刑三年就可以減為兩年。可見,悔罪表現被充分考慮進去,就算以當今的眼光來說,你都不得不承認這種規定的合理性。

《舊唐書》中就為我們記載了一件嚴格實行保辜制度的案件,唐穆宗時曲元衡與柏公成二人當街發生婕妤,柏母上前勸架,被曲某誤傷,事後曲積極賠付,但柏姓男子並未給予積極治療,而且瞞報死訊,後事情敗露,官府查實柏母死亡確在保辜期外,而柏公成貪圖銀錢,對其母不管不顧,最終使其傷重不治,經多輪審判後曲元衡僅以殺人罪論處,杖六十,流配一千里,至於柏大不孝,最終被判死刑。

現如今我們如何看待保辜制度

我國古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慎刑恤罰”的思想當然也會自然而然地滲透到刑法當中去,主流觀念也認為以德治國大過重典苛政,應講究刑法與德育剛柔並濟,給施害人一定的改過自新機會,這與以前朝局難以恆久、戰亂頻發的時代背景不無關係,只有在一個相對寬鬆的環境下,統治才更有可能穩固。其雖有著明顯的政治動機,不過也讓以人為本的刑法思想得以延續至今,相當的悔過機會給付也讓重大案件的破解程序得以提升,社會矛盾也能趨於緩和。不過就如前面提到的,在古時,施害過程的動機問題被簡化處理,這也凸顯了當時的時代侷限性。

無論如何,德育為上,律法控之,依舊是今天司法體系開展工作的重要指導,希望我們每個人都能從我做起,少一些戾氣,多一些包容,這樣我們的生活環境才能不斷美化,和諧,永遠是硬道理!

參考資料:《急就篇》、《唐律疏議》、《舊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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