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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天涯論壇 > 煮酒論史 > 樓主:涼熱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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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飛一案的《判決書》是最早、最直接的記錄。很多研究者認為《判決書》是岳飛死後羅織、虛構的,例如,王明清在《揮塵錄.餘話》中評論說:“鍛鍊雖極而不見實情,的見汙罔,孰所為據?”李心傳評論說:“餘嘗得當時行遣省札,考其獄詞所坐,皆一時鍛鍊文致之詞,然猶不過如此,則飛之冤枉可見也。”現代的宋史權威亦持相同看法,如鄧廣銘、王曾瑜等。

  剖析此案,首先就從“飛子云與張憲書”切入。

岳飛是否害怕“恐有後命”,指示岳雲給了張憲書信,彷彿成了岳飛是否謀反的爭論焦點。那麼,當時的特別法庭(制勘院)對這件事情的調查結果如何呢?

  下面是岳飛一案的御定《判決書》對“飛子云與張憲書”一事的相關記載:

  岳飛——令孫革寫書與張憲,令“措置別作擘畫”,又令“看訖焚之”,及令張憲虛申“探得四太子大兵前來侵犯上流”。……又累次令孫革奏報不實,及制勘虛妄等罪。

  張憲——為收岳飛書,令憲“別作擘畫”,因此張憲謀反,要提兵僭據襄陽,投拜金人,因王俊不允許,方有“無意作過”之言;並知岳飛指斥切害,不敢陳首;並依隨岳飛虛申“無糧,進兵不得”;及依於鵬書申岳飛之意,令妄申探報,不實;及制勘虛妄。

  岳雲——為寫《諮目》與張憲稱:“可與得心腹兵官商議擘畫”,因此,致張憲謀叛。

  於鵬——為所犯虛妄,並依隨岳飛寫《諮目》與張憲等,妄說岳飛出使事,並令張憲妄供探報。

  孫革——為依隨岳飛寫《諮目》與張憲,稱“措置擘畫”等語言,並節次依隨岳飛申奏朝廷,不實。

  王處仁——為知王貴申奏朝廷張憲謀反,洩露供申岳飛,並說與蔣世雄。

  蔣世雄——為見王處仁說,王貴申奏朝廷張憲待背叛事,於岳飛處復。

  僧澤一——為制勘虛妄,並見張憲等待背叛,向張憲言:“不如先差兩隊甲軍防守總領運司衙門”,並欲於張憲詐作樞密院札子,發兵過江,及要摹榻樞密院印文。

  智浹——為承岳雲使命,要將書與張憲等,並受岳雲金、茶、馬,令智浹將書與張憲等,共估錢三百二貫足。

  《判決書》中這些人物,岳飛、張憲、岳雲被判處死刑,其餘的岳家軍幕僚,分別被判處除名、刺配、脊杖等徒刑。

  《判決書》中所掌握的事實是清楚的:

  岳飛指示孫革寫一封書信與張憲,要張憲“措置別作擘畫”,又令“看訖焚之”,令張憲申報“探得四太子大兵前來侵犯上流”,孫革按照岳飛的意思寫了一封書信交給張憲,張憲“看訖焚之”;

  岳雲寫了一封書信,書中轉述了岳飛的意思,要張憲“可與得心腹兵官商議擘畫”,岳雲派遣智浹將書信交給張憲,並給了智浹勞務費“金、茶、馬”,摺合銅錢三百零二貫;

  其後,於鵬也根據岳飛的意思寫書信與張憲,要張憲想辦法讓岳飛回到鄂州軍區繼續統領岳家軍,以搭救岳飛,並明確要張憲向朝廷申報虛假情報;

  張憲收到岳雲等人的書信,於是就有了“欲劫諸軍為亂”的想法,張憲首先與僧澤一商議,僧澤一建議,“不如先差兩隊甲軍防守總領運司衙門”,偽造樞密院檔案,“發兵過江”;

  張憲又與王俊商議此事,“因王俊不允許,方有‘無意作過’之言”,而僅僅向朝廷報告了“探得四太子大兵前來侵犯上流”,及“無糧,進兵不得”;

  王俊舉報張憲意欲造反,張憲、岳雲被拘押,王處仁得到這一訊息,立即派蔣世雄到岳飛處,告訴了岳飛。

  因此,“飛子云與張憲書”一事,有張憲、智浹等人證,也有“金、茶、馬”等物證,同時有孫革、於鵬、僧澤一等佐證,這些完全可以構成“證據鏈”,在法庭上,公正的法官是會採信的。

  儘管沒有找到“書信”這一直接證據,那也是“看訖焚之”的結果,這是合乎情理的。

  那麼,岳飛一案是冤案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知道張憲“欲劫諸軍為亂”是否真是受岳飛的指示。

  這個問題才是案件的核心問題。

  根據《判決書》,岳飛授意張憲實施三件事:

  一,措置別作擘畫;

  二, 向朝廷申報“探得四太子大兵前來侵犯上流”;

  三, 向朝廷申報“無糧,進兵不得”。

  這三件事必須作為一個整體來看,揭示了整個案子的性質,有必要深入探討。

  “措置別作擘畫”的意思是計劃新的軍事行動,原因是“探得四太子大兵前來侵犯上流”。

  那麼,“探得四太子大兵前來侵犯上流”是虛申(虛假情報)嗎?

  看看當年八月初,“四太子”金兀朮寫給趙構的書信內容(節錄):

  “今茲薦將天威,問罪江表,已會諸道大軍水陸並進,師行之期,近在朝夕。義當先事以告,因遣莫將等回。惟閣下熟慮而善圖之。”

  顯然,“四太子”在八月初以前,已經在南宋邊境調兵譴將,部署停當。只是由於趙構願意求和,“四太子”才沒有實施“水陸並進”、“問罪江表”的行動。

  王俊的舉報信中寫明,張憲是在當年八月二十二日向他表明圖謀造反一事。

  因此,“探得四太子大兵前來侵犯上流”並非虛假情報。

  一般推測,不出八月上旬,南宋朝廷就應該知道這一情報,岳飛當時任樞密副使(他八月八日被免去此職,八月十三日離開臨安),作為軍事中樞的一員,他當然清楚。他希望利用這一情報,返回鄂州軍,抗擊金兵,將功補過(“援淮西”之過),也是情理之中。

那麼,“無糧,進兵不得”是虛假情報嗎?

  糧食,無疑是用兵之前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岳家軍第二次北伐,打到商洛一帶,就是因為糧食極度缺乏而不得不退兵(當時運糧,是透過漢水從鄂州(武漢)到襄陽,有時還得從江浙一帶運送到襄陽,當時進兵、運糧一般是走水路,只有馬軍走陸路)。

  張憲要進兵襄陽抗金,籌措糧草、調動船隻運輸軍糧都得依靠地方政府。然而,張憲的職務是“權副都統、節制鄂州軍馬”,沒有節制地方政府的權力(他想劫虜舟船,運送糧草到襄陽造反就是證明),其進兵的後果,很可能和岳飛第二次北伐一樣,因缺糧而失敗。

  岳飛指示張憲如此向朝廷申報,無非是讓朝廷知道,岳家軍需要一個既能節制鄂州軍馬,又能節制地方政府的高階官員。

  符合這一條件的最佳人選,當然是岳飛自己。

  因此,“無糧,進兵不得”並非判決書所說,是虛申(虛假情報)。恰恰相反,這一情報直接向朝廷清清楚楚說明了“措置別作擘畫”的性質,——並非是要張憲造反,而是“進兵”抗擊金兵。也清清楚楚表明了岳飛希望以此來促使朝廷恢復他鄂州軍政長官職務——武勝定國軍節度使,達到返回岳家軍的目的。

  如果岳飛希望以張憲帶兵造反來達到迫使朝廷恢復他軍政職務的目的,顯然是行不通的,這反而會引火燒身,對他只有百害而無一利。

  岳飛,作為一個久經磨練的軍事家,沒有理由相信他會這樣做。

  換句話說,如果他真要造反,也會在手握軍權之時,絕不會愚蠢到身處解甲歸田,受制於人之時,依靠曾經的部屬造反來為自己奪取權力或者達到其他什麼目的。

  遺憾的是,處於恐懼之中的張憲,對“措置別作擘畫”的理解是大錯特錯的。

  根據王俊舉報信中的內容:

  1,王俊去見張憲時,看見張憲只與一個和尚(僧澤一)商議,王俊去時,和尚就躲開了;

  2,張憲告訴王俊,得到岳飛訊息“教我救他”,岳飛擔心朝廷繼續追究他援淮西一事(恐有後命);

  3,張憲打算將岳家軍起拔到襄陽去,以便“朝廷知後,必使嶽相公來彈壓撫諭”,“便是我救他也”;

  4,王俊擔心“諸軍人馬老小數十萬”“如何起發得”,並擔心襄陽糧少,張憲告訴王俊,他打算“虜劫舟船”,運送軍馬和糧食到襄陽;

  5,如果朝廷調派部隊來追剿,他就“先使人將文字去與蕃人,萬一枝梧不前,教蕃人發人馬救我”;

  6,張憲要王俊去聯絡其他人,其他人不同意張憲的計劃,張憲仍要王俊做好起發的準備;

  7,最後王俊說,他沒有看見任何人在岳飛與張憲之間聯絡,張憲“發此言,故要激怒眾人,背叛朝廷”。

  如果分別詢問張憲、僧澤一、王俊、其他人等,以上的談話是不難證實的。

  顯然,張憲是將“措置別作擘畫”理解為要他造反。因此,張憲是有造反意圖的,但是,“因王俊不允許,方有‘無意作過’之言”。

  認真分析張憲的言行,確實是他害怕朝廷繼續追究岳飛責任,牽連到自己,因極度恐懼而造成的反常言行。

  顯然,岳飛在援淮西之時,他作為岳飛的副手,岳飛必定與他商量。用他自己的話說:“我與相公(岳飛)從微相隨,朝廷必疑我也,朝廷教更番朝見,我去則必不來也。”

  反常畢竟只是一時,張憲還是清醒了過來。事實證明,張憲並沒有實施任何造反的計劃,也沒有作出任何準備造反的軍事部署,張憲自己中止了造反意圖。

  只有造反的意圖和語言而沒有具體行動,性質完全不一樣;

  主動打消造反意圖和被動打消造反意圖,性質完全不一樣。

  這也是特別法庭的審判人員為何對判決有不同意見的真正原因,這也是冤案為何被糾正的真正原因。

  岳珂著有《張憲辯》一文,極力為張憲開脫,主要理由是:王俊品行不端,是在誣告;王俊並非是張憲的知己,張憲不會如此信任王俊。

  岳珂的理由實在站不住腳。因為,他並沒有深層次分析張憲害怕追究的恐懼心理及張憲為何要按照岳飛指示行動的理由,僅僅找了一些表面現象分析。何況,張憲並非找了王俊一人,至少還與另一位大將傅選試探過此事。

  如果王俊一人誣陷,倒也勉強說的過去,如果還有本案中那麼多的人證和物證證明,那就說不過去了。何況,其後二十年,為岳飛平反之後,仍然沒有案件當事人或者其家屬告發王俊是在誣陷。包括南宋政府在內,沒有任何人來否定《判決書》中的事實,就不可能是王俊誣陷了。何況,王俊也清楚的說明,張憲僅僅是談談而已,是為了“激怒眾人”,也就是試探,並未行動。

  綜上所述,《判決書》認定“飛子云與張憲書”有充分證據。

  當然,由趙構御定的《判決書》的錯誤也十分明顯:

  一,岳飛只是希望回到岳家軍抗金,《判決書》卻牽強附會地認定岳飛指示張憲造反(致張憲意待謀反);

  二,《判決書》找不到岳飛指示造反的證據,卻羅織其他罪名判處岳飛死刑(稽期三日者斬;指斥乘輿,情理相切害者斬);

  三,張憲主動打消了造反的意圖,《判決書》卻以叛國罪判處張憲、岳雲死刑。

  結論:

  趙構為何如此判決的真正原因至今不能確定。

  趙構的錯誤判決在二十年後被趙構自己糾正。

  但是,錯判的原因歸結於“秦檜陷害”卻至今沒有得到糾正。

(清淵居士認為:趙構殺岳飛一是防患於未然,畢竟趙構對岳飛已猜忌很深,積怨已久;二是殺一儆百,各路大軍剛剛整合,難免人心浮動,殺岳飛即可去除隱患,又可對各大軍頭起到震懾作用,不聽中央號令,岳飛就是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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