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英國,大多數人肯定對此感到非常熟悉,但如果說斯圖亞特王朝,肯定會止步的,其實斯圖亞特王朝與英國有著密切的聯絡,在革命史上起到了過渡的作用,曾經也是一個強大的王朝,可為何這樣的一個王朝卻在早期實行“賣官”的政策?這對於國家的發展不是不利嗎?
一、客觀的經濟環境對於當時王朝的財政並不利1、16世紀後新航路帶來的價格革命使得貨幣貶值,財政貨幣“縮水”
15、16世紀,以西班牙和葡萄牙為先鋒的新航路開闢運動正在轟轟烈烈地進行,自從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後,歐洲各國開始對新大陸進行瘋狂的掠奪,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黃金、白銀等價值物。
這些東西被大量運往歐洲,包括斯圖亞特王朝,由於當時的銀行金融體系並不是十分發達,根本無法承載這麼多的價值物,加上人們對於金銀財富的貪慾和對世俗生活享受的貪戀,故當時在整個歐洲都爆發了嚴重的價格革命。
出現了通貨膨脹的現象,買賣的商品逐漸價格升高,因為貨幣在歐洲市場的大量湧入,金銀的實際價值被此次價格革命貶到了極點,貨幣貶值,如1510年,基本物價指數為 100%,1557 年就到了409%。隨著時間的推移,情況越來越嚴重,打破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人們逐漸地生活困難,連日常用品都買不上(以前雖沒有大量的金銀,但起碼可以養活自己,現在金銀的大量出現,連養活自己的能力都沒有,可真算得上一種災難),社會秩序的關鍵逐漸由當時的政府掌控。
可是通貨膨脹帶來的不僅僅是民間的災難,也是政府的災難,這次通貨膨脹,同樣也使得財政在不斷地減少,因為貨幣貶值。
當然,加上民間因通貨膨脹所帶來的一切影響,地方上的稅收根本沒有辦法及時上交,一方面政府在不斷地花錢,另一方面錢也並沒有得到有效的“補給”。
故財政是處於崩潰邊緣的,如果政府再拿不出實際的措施,階級矛盾肯定會被激發,人民對於現在的政府逐漸生出怨恨情緒,王朝可能隨時都會面臨覆滅,所以王朝的統治者想出如此簡單且來錢快的方法並實行也就不足為奇了。
2、統治者對於當時緊急變化的經濟束手無策
當時,王朝出於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實行了鬻爵制度,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因為統治者並沒有根據當時急迫的經濟形勢做出正確的經濟調整(其實不能全怪統治者,主要的原因還是集權不夠,就算你想做什麼也不完全行)。
當時的統治者是詹姆士一世,他一開始並不是英格蘭的國王,而是蘇格蘭的,蘇格蘭和英格蘭的發展很顯而易見,英格蘭的發展要優於蘇格蘭,所以當時這位國王見到這樣的“美妙世界”,什麼統治都不想了,而是沉浸在物質生活之中。
另外,這位外來的統治者並沒有十分出色的能力治理國家,所以對於突發情況的出現,他並沒有採取實際有效的措施,導致地方和中央之間的賬目混亂,各個行業的發展的物質,政策補給根本沒有得到,以及在相關的稅收方面沒有建立一個完整可行的制度。
就拿詹姆士一世在專賣的問題上來說,當時他藉口需要給工商業和一些困難民眾支援,給一部分人商業上的壟斷權(一般是行業上的領頭人物),即所謂的專賣權,這些人其實在根本上是詹姆士一世的人,很明顯這是想要獲得額外的錢財收入。
在這樣的統治環境下,去要求這位國王釋出什麼很有用的經濟制度是明顯不可能了,不過實行“賣官”這樣的政策倒是這位國王可以幹出來的事。
3、斯圖亞特王朝和前王朝都很喜歡花錢
其實,在詹姆士一世繼承他表姑婆伊麗莎白的位置之前,英格蘭就已經欠了很多債務了。
英格蘭和其他歐洲國家不同,君主的財產與國家的財產是兩回事,所以君主的財產是有限的。君主的財產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於封建土地的租金,但這些自從價格革命後,貨幣貶值,租金的收入很不景氣。
加上英格蘭的君主和貴族階層都是好花錢的主,比如,伊麗莎白的加冕禮和死後葬禮花費了大量金錢,致使後來詹姆士一世繼位時,英格蘭就已經欠了40萬英鎊。早在亨利七世時期,從威爾士帶來了許多廷臣和隨從,就已經加重了王宮的供養。
亨利八世更是結了很多次婚,且不論婚後分財產什麼的,就每次辦婚禮的這些錢足夠是一筆巨大的開銷了,故後來王室成員增加地很快,所需要的王室管理人員也在增加。
後來的開銷很大,並且進行了多次王室內部的縮衣節食的改革,這筆開銷減不下去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這。這樣一來,想要自己的財產夠自己用怎麼可能,這也是後面國王屢次和議會起衝突的原因。
二、外部和內部的政治危機不斷加深,影響到財政收入1、政治上的官員構成不合理,腐敗和臃腫問題較為嚴重
隨著英格蘭的發展,國家機器也是要跟著發展的,但都鐸王朝和斯圖亞特王朝的國家機器彷彿跟不上經濟發展的步伐。在亨利七世時期,為了加強君主的集權統治,在地方設立軍政官,郡長的權力因軍政官的制衡而減小,本來都鐸王朝的地方統治並不牢固。
所以很多除中央以外的領地,尤其是一些邊遠,中央沒有多少控制力的地區,需要地方勢力的一定控制。這在中國很常見,甚至是樂享其成的肥差,但是在英格蘭並不是一件好事,因為地方上的一切開銷需要郡長自掏腰包,並且地方上所有的賦稅都需要上交中央,故沒有多少鄉紳願意擔任郡長一職。
既然地方上的統治沒有辦法自己來完成就只能國家委派人前來管理,即軍政官。之前沒有地方勢力擔任郡長一職,故地方上具有巨大的政治真空,而這個真空正是由於軍政官的到來而填得嚴嚴實實的,以至於後來軍政官的權力越來越大,地方上的軍政,經濟等事務都是由軍政官說了算。
故後來地方上交的賦稅在不斷地減少,由於軍政官本身帶有和中央朝廷的密切聯絡,故中央也查不到他們頭上。在地方上存在巨大的貪汙問題的前提下,還想中央的財政盈餘,怎麼可能。
後來在伊麗莎白時期發現了這個問題(不過沒有完全解決,只不過換了一個人貪汙而已),所以將治安法官的權力提高,管理地方上的一切基層事務,這樣將原來軍政官的統治基礎抽了個精光,並且直接聽從於國王的命令,有地方勢力擔任。
為了限制治安法官的權力,英格蘭設定了很多個,使得每個治安法官都可以擁有地方的管理權,但可管理的範圍又很小。
在15世紀的每郡10個人增加到16世紀的每郡40到50人。到1580年,英格蘭治安法官的總數達到了 1738人。所以官員的臃腫問題是極其嚴重的,到了斯圖亞特王朝時期也是這樣。
2、為了更好加強君主集權,透過賣官是一個拉力量的好辦法當時由於詹姆士一世是“外來”的國王,在英格蘭並沒有太大的勢力,僅僅依靠的只有從蘇格蘭帶來的人,所以為了更好地鞏固他在英格蘭的統治,需要增大自己的力量,賣官不失為一個可行的辦法。
當然,不可能有錢就可以買得到官做,肯定還要接受國王方面的審查,審查主要是審查其背景實力,能不能有很大的力量為國王使用。
當時的主要接受這方面意向的人是當時新興商人階層,他們迫切地想要打破原有的政治束縛,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這樣的一股新興勢力,沒有原來貴族那樣複雜的背景,國王用起來肯定得心應手。
另外,當時都鐸王朝時期,對於封爵制度是非常嚴苛的,當時的騎士和貴族人數都不是很多,甚至可以用少的可憐來形容,國王肯定希望貴族勢力有所增長,不然就會被議會勢力蓋過。既然有供應和需求,為什麼不可以?
三、總結其實,在大多數歷史時期,對於鬻爵都是比較隱晦的,像早期斯圖亞特王朝時期這樣公開鬻爵,並且還是統治者一手操作的,很少。
因為大多數的統治者要顧忌自己所屬的官僚隊伍的廉潔性和效率,如果做出鬻爵的行為,那真的是無可奈何了。
參考文獻:
1、《英國史》
2、《蘇格蘭史》
3、《權利請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