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吳努政府於1948年至1962年執政。在此期間,為緬甸民族分裂埋下禍根。但其實,吳努政府做過一些努力,以圖彌合民族矛盾,實現民族團結。
吳努政府把經濟發展當作執政的第一要務,研究制定發展規劃、出臺經濟制度、實施經濟政策,其主要做法是國有化改革,以賠償的方式將英資企業收歸國有,改為緬甸國營企業,削弱英國在緬甸的經濟勢力;制定和實施四個經濟發展和綜合發展計劃:《緬甸經濟發展二年計劃》、《緬甸經濟與社會發展綜合計劃》、《第一個四年計劃》和《第二個四年計劃》。
透過這些經濟計劃,緬甸經濟有所恢復,但在國家經濟計劃的推行中,政府基本上完全忽視了少數民族地區的利益需求,政府每年的撥款也只能滿足少數民族邦的小部分實際需求。
政府推行土地改革,提出“徹底實行耕者有其田”口號,嘗試了兩次土地改革。1948年10月,頒佈第一個《土地國有化法》,土地改革是緬甸政府對農業經濟改造的核心,是為了擺脫舊有落後的生產關係對農業生產力束縛所作出最大的努力。
透過土地改革政策的頒佈,原有社會各階層之間的關係得到了有效調整,對族際關係的治理也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觸及了少數民族首領的利益,受到了他們的抵制,加深了與政府間的矛盾。
在統一的緬甸聯邦國家框架下,文化整合也是構建國族同一性的重要一環。吳努政府期望透過國家統一將各民族融入單一的民族文化來實現,即緬族文化,實行統一的語言和教育體系,信奉統一的宗教。
1947年憲法承認各民族文化、權利以及宗教具有多樣性特徵,如任何種族、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任何少數民族都有進入國家教育機構的權利。但在實際操作中,處處打壓少數民族文化。政府規定緬語作為聯邦的官方語言和唯一公務語言,少數民族邦政府公務語言也只能是緬語。
少數民族地區學校,本民族語言只允許在低年級階段使用,從三年級以後必須使用緬文教材,大學入學考試完全使用緬語。有人認為這是對少數民族語言和文字的歧視和貶低,是對少數民族實行的強迫同化,降低了少數民族地區教育水平,也嚴重影響了其報考大學和國家公職人員的熱情。
在宗教方面,政府透過頒佈佛教國教化的政策,試圖利用佛教思想不斷影響少數民族。正如吳努所說:高質量的經濟、教育、健康以及民族團結,和對自身宗教的虔誠,是建設穩固大廈的重要材料。對於我們來說,不能夠忘記在建設穩固聯邦過程中,宗教力量曾經所發揮出的重要作用……“在如今這個迫害橫行的社會中,宗教是我們最後的希望所在。”
從吳努所發表的一些觀點不難看出,他對宗教的社會整合功能寄予厚望。他認為緬甸佛教思想具有教化功能,可以啟迪智慧和思維、解決政治問題、化解民族矛盾、改善族際關係,消除殖民影響,強化團結統一,也期望能以佛教思想團結緬甸各民族。
為此,吳努政府成立了宗教事務部、全國性佛教組織——佛教評議會和“佛經翻譯協會”;創辦世界佛教大學;修改憲法中涉及佛教的條款、制訂《國教推進條例》、通過了《佛教組織法》《巴利語大學與達摩師法》《巴利語教育局法》等法令,為佛教發展提供法律支援和制度保證;舉行奉迎佛牙儀式和恭請中國珍藏的佛牙到緬甸巡行;修建大聖窟、亞巴拉高耶那大寺和“世界和平塔”等佛教建築群;舉辦第三次世界佛教徒聯誼大會;啟動佛經“第六次結集”;邀請各國高僧進行佛典勘校,緬甸一時成為世界佛教的中心。
但吳努政府忽視了緬甸聯邦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宗教和文化都是多元化的。這樣做容易導致佛教民族主義膨脹成為民族宗教沙文主義,基本上壓制了其他民族宗教,招致其他民族及佛教徒以外教徒不滿,引發反對黨的指責,嚴重傷害了信仰其他宗教的少數民族的感情,甚至直接導致了一些民族武裝的產生。
摘自《民盟執政下緬甸民族整合問題研究》。即將出版,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