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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兩朝是我國古代蹴鞠運動發展的又一高峰,“鞠”製作上的變化到了宋朝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和進步。

從漢而宋制“鞠”工藝的在不斷提高,說明社會需求在增加,而鞠得充氣、似圓的改進,也使蹦鞠技術得以豐富、發展。

宋代白打踢法繁盛、比賽技藝精湛的很多翔實記錄就是最好說明。

如果說漢代蹴鞠處於萌芽狀態,那麼,唐代就是迅速提高的時期,而宋代則是蹴鞠運動的巔峰時期。

漢朝的蹦鞠是在四面有牆的平坦場地上,稱為“鞠城”。當時用長方形的牆圍著球場,在球場兩端各設六個半月形的“鞠室”。

“鞠室”,即漢朝時類似於現在的球門,都是從地面向下挖成半月形狀而成,比賽開始後雙方隊員互相往對方“鞠室”裡踢,角逐賽場。

此種形式的比賽,要求“鞠室”前站有一名守門人員,算起來守門員應有十二人。

再說“仿象陰陽”一語,據推測應是根據《易經》中“陰陽五行之說”而立,取陰、陽對稱之理;而根據“法月衡對,二六相當”一句中的規則,“二六”即兩隊各六人。

“相當”即相同、相對、相同之意,上場隊員是十二人,即是取二與六的乘積而算出來的;

最後一句“建立長平,其列有常”,此句中的“長”,好比如是今天足球比賽的主裁;“平”則是指的邊裁;“列”字是指條例、法規;“常”即是蹴鞠比賽規則永恆不變之意。

據此,我們可以把漢朝的蹴鞠場景進行以下還原,那就是當時蹴鞠比賽強調對抗性,比賽雙方各有六名隊員對球的控制權比賽勝負。

就如《鞠城銘》文中所述,雙方隊員各自鎮守球門,同時還要力求爭取乃至最後把球踢進對方的球門,最後以射進對方球門的次數多少來決定。

由此可以看出,漢朝蹴鞠運動代表了在蹴鞠運動興盛之初時的一種蹴鞠模式。從形式和內容看來,漢朝蹴鞠相對繁雜和原始化、簡單化,比賽方式相對比較滯後。

漢朝蹴鞠比賽一般是在室內舉行,一邊有六“鞠室”,那麼比賽雙方就是十二個球門,比較容易造成比賽混亂無序的場面。

而到了唐宋時期,這種情況就好很多,唐朝時強調雙方對抗,一般一方一球門,互相往對方球門進攻即可,且隊員分工明確;宋朝時期的“築球”。

雖然是以“單球門”的對抗,但參賽隊員各司其職,比賽過程、傳球線路也極為清晰。

可以看出,漢朝球門過多是比賽混亂的根源,相比於漢朝的比賽方式,宋朝蹴鞠比賽的進步是蹴鞠運動逐步發展和演變的結果。

宋朝蹴鞠規則的內容主要包括不同比賽方式及比賽輸贏之判定、比賽隊員踢球的技術動作標準等。

而具體到比賽過程中,作為比賽主體的蹴鞠選手來說,則要遵守技術動作上的標準,比如下腳觸球、傳球順序、隊員各自職能等等。

蹴鞠選手要遵守的比賽規則比起前朝來更加細節化、具體化。

據《文獻通考》記載:

“楚球,蓋始於唐,植兩修竹,高數丈,絡網於上為門以度球,球工分左右朋,以角勝負否,豈非楚鞠之變軟!”。

這是對蹴鞠比賽方式與決定比賽勝負的較早的簡略記述。

以兩竹竿為門,並“絡網於上”,即結球網於竹門;分兩隊比賽,頗類現今之球賽。古今蹴鞠相比較,竟有如此多的相似之處。

這是唐朝的單球門踢法,網在上,門在下,互相往門裡踢,相比漢朝已有很大改進。

同唐朝相比,宋朝則有更多方面的變化。

《齊雲社規》中指出了頭、肩、背、腰、膝、腳部是身體主要的觸球部位。“以鼻為界分左右”,指出了在蹦鞠動作中,身體的左右兩側之對稱性。

人數不同的賽事活動也有相應的不同規定,如先“小踢”,後“官場”;或“打落花流水”,或“打花心”,或“皮破”等等,人數不同而已。

“酒後不可踢”,純粹屬紀律性規定,表明宋朝時蹴鞠比賽的紀律很嚴格,這一條規定在蹴鞠規則中的存在體現了人性化的一面,極具進步性,同時也反映出了宋朝蹴鞠規則的完備程度。

當然,觸球時的動作也有具體標準,在不同身體部位觸球時,蹴鞠選手要有相應地蹺、踢、蹬、搭、拽、捺等技術標準。

如果觸球部位不遵守相應的要求,蹴鞠水平受影響,也違反蹴鞠規則。

比賽中每一位參賽隊員的觸球順序以及相應分工有規定,由球頭完成來射門,以最後築過數多者贏。“正挾、副挾、左竿網、右竿網、散立”之間是可以來回傳球的。

從《球門社規》中可以看出,宋朝蹴鞠對每個隊員觸球次序有嚴格規定。

比賽結束後,雙方隊員也要有類似於現今足球比賽的互相告別儀式,雙方隊員要互相作“揖”,以示尊重,這在古代是非常典型的禮節。

宋朝蹴鞠規則已相當完善,具備了一定的職業水準,同時,表明宋朝蹦鞠規則已經進入了職業化軌道。

齊雲社規、球門社規、白打社規等一系列規則,是由宋朝最大蹴鞠團體一一“齊雲社”制定出的,由蹴鞠團體制定競賽規則,有力地證實了宋朝蹴鞠運動的發展。

蹴鞠賽制、賽事研究與蹦鞠規則緊密聯絡,蹴鞠規則的制定就是為了比賽的公平進行。

有關宋朝具體賽事活動的記載並不多見,只在《東京夢華錄》、《武林舊事》等有過出現。

但與賽事有關的內容如蹴鞠選手、比賽物品等的記載並不缺乏。我們透過對宋朝當時具體比賽場景的描寫。

有助於更深刻地理解蹴鞠運動的內涵,體會蹴鞠運動的社會。

到了宋代,則繼承了單球門和無球門兩種踢法,取消了雙球門踢法,但其單球門踢法又有所改進。

同唐朝相比,宋朝蹴鞠的娛樂成分增多,競技成分減少。

宋朝時期,蹴鞠因不同場合而分為“白打”與“築球”。據《宋朝事實類苑》之《蹴鞠》篇記載:

“又霍去病穿域藹(音踏)鞠,穿地作鞠室也。士之言,謂之論,今有步打、徒打,不徒則馬打,大有規制禮格,用意奇巧,取其精練者為上。今聖靜敏此藝,置供御打球供奉,亦猶唐有後園小打球官也。然時習之,不為常好也矣。”

這是對蹴鞠賽事打法的簡單記述。“穿地作鞠室”,之“鞠室”應即球洞,可步打,可徒打,亦可馬打。

築球的比賽方法是對抗性質的比賽,中間樹立三丈高的竹竿,上有“風流眼”,“風流眼”是指雙方球頭要踢進的“球門”。

兩隊在球門兩旁站立,繼而比賽開始後,抽籤決定誰先開球,由先開球一方的球頭將球開出,踢給蹺球手,然後在正挾、副挾、左竿網、右竿網、散立之間來回傳球。

最後再由球頭將球踢過三丈高、一尺寬的球門,即使踢不進去,只要在球落地之前有隊員將球接住,比賽可以繼續進行,再傳,再射。

誰進球多誰贏。這是一種單球門的踢法。這種比賽規則,球頭的臨門一腳決定著比賽勝負,可以說是“賞罰於一身”。

對於當時比賽的參賽人員以及每個人在比賽中的位置進行了詳實的記錄。從文中可知,“球頭、蹺球、正挾、副挾、左竿網、右竿網、散立”等是雙方的主要參賽陣容。

“左右軍”一般是對正式職業蹦鞠選手的稱呼,球頭等隊員稱呼都是根據每名隊員在比賽中所司職責不同而命名。

從上節中所引《事林廣記》之《球門社規》內容可對築球比賽大致經過及隊員所司職責有了解。

值得一提的是,在宋朝時期,他們大多是為上層階級表演的,屬於“官家”蹴鞠表演隊伍。

比賽分為兩隊,隊員在頭上戴有不同顏色的頭巾以加區分,每隊十二人或十六人不等,根據不同比賽要求來定,這個沒有嚴格限制。

“球門”則是用兩根三丈高的竹竿支立而成,竿的上面留有一尺左右的小門,是參賽隊進攻的目標。

隊員各有各的名稱,這跟今天極為接近,每個位置的蹦球手負責自己的職責,把握好自己應有的傳球線路。

以保障自己一方的順利進攻。賽事中自球頭開球之後,按規則的順序蹦球,最後再傳到球頭,由球頭完成最後的射門。

雙方以過門多者為贏,比賽輸贏關鍵在於球頭,所以無論獎罰,都由球頭一人承受。

比賽結束有獎有罰,勝利者的獎品有銀碗、錦緞。

負者被處罰,是在球頭臉上抹白粉,然後用鞭抽打。

另外,在比賽過程中需要一些裁判工具、計分用品、獎品等附帶性的賽事必需品。

所以說,蹴鞠運動在宋朝,無論是普通百姓,還是王公貴族,甚至皇帝,都很推崇。

但是,和現在的足球,在比賽規則上還是有很大不同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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