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歷史>

引言

宋代婦女再嫁一般包括兩種:一者為寡婦再嫁,一者為離婚再嫁。寡婦再嫁在兩宋時期的婦女在再嫁婦女中佔據主要地位。當時宋與遼、西夏、金、蒙古等政權戰爭頻發,生活環境比較惡劣,醫療衛生條件比較落後,加之百姓時常為國家服兵役、徭役、雜役,因而男子夭亡現象很常見。擁有子嗣的寡婦尚有兒子長大成人後生活改善的希望,無子寡婦更是艱難。

宋代婦女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主動提出離婚,然而,這種權利並不是絕對的,不能過於高估。在男尊女卑的中國古代社會,男方才是離婚的核心,擁有離婚的主動權,女子被休棄,這就是宋代婦女離婚再嫁的另一種形式。宋代婦女雖然擁有相對較高的社會地位和一定的權利,但這是相對於後世婦女而言的,相對於同時代的男子而言,她們是實實在在的弱勢群體,在家庭生活中地位較低。

一、宋代婦女再嫁特點

不論寡婦還是離婚婦女的再嫁,再嫁者本人都擁有一定的自主權。初嫁之時,女子完全遵從父母之命,而已出嫁的婦女在丈夫死後或離婚後在選擇再嫁時一定程度上取決於個人意願。在官府判決時,一般不支援強迫寡婦再嫁的行為,寡婦是否再嫁由寡婦本人決定。宋代婚姻關係比較穩固,婚姻並不僅僅只是夫妻兩個人的事,還關係到兩個家族。在整個社會層面來講,離婚夫婦並不會太多。宋代婦女離婚後,所生子女多留在男方,很少有離婚婦女攜子女再嫁的。

婦女再嫁後與前夫關係會發生很多變化,如果寡婦為亡夫守節那麼她就有立嗣權,但是婦若是再嫁,便失去了為亡夫立嗣權,並且再嫁婦女不得佔有前夫家產。還有再嫁婦女不能帶走前夫財產。宋代對陣亡將士親屬進行撫卹,貧困者給糧,以確保其正常生活。而對婦女僅限未再嫁者,再嫁者立即停止發放糧,不得享受因前夫陣亡而發放的物質撫卹。

二、宋代士大夫對婦女再嫁的評論

在宋代,很多士大夫對於婦女再嫁比較寬容,尤其對於夫死後婦女生活貧困以及無故被休棄而再嫁,往往持肯定、同情態度。但同時又對那些夫死守節、撫育子女者持讚揚態度。在宋代士大夫的影響下,婦女再嫁的人極多,遍佈社會多個階層。官僚士大夫階層對於娶再嫁女不不介意,當時士大夫階層婦女再嫁現象比較普遍。而皇室、士大夫階層都如此了,平民百姓再嫁更是數不勝數。

《續資治通鑑》記載:秦國大長公主,太祖同母妹也。初適米福德,福德卒。太祖即位,建隆元年,封燕國長公主,再封忠武軍節度使高懷德,賜第興寧坊。開寶六年十月薨,太祖臨哭,廢朝五日,賜諡恭懿。

但是在當時不少男子並不希望自己死後妻子再嫁,雖然從整體上來看,宋代婦女再嫁這種環境是比較寬鬆也是能讓人們接受的,但是程朱理學的強化對於宋代婦女的貞節觀念是十分看重的。尤其南宋後期出現了諸多限制婦女再嫁的聲音,對於婦女再嫁產生了不利影響。到了明清時期的時候更是反對聲越來越多,婦女再嫁的觀念受到了社會的抨擊。

結語

兩宋時期仍處於男尊女卑的社會,婚姻在大多數婦女的一生中佔據重要地位,再婚權是婦女權利的重要方面。當時婦女喪夫或離婚者眾多,其財產往往被人覬覦,絕大多數婦女在面臨困境後會選擇再嫁。儘管婦女在選擇再嫁時擁有很大的自主權,然而依然會受到父母等方面的約束,並不能無所顧忌地再嫁他人。在北宋時期,婦女再嫁者是不少的,當時社會也並無多少爭議聲。而且當時士大夫們對婦女再嫁持鼓勵態度,所以再嫁者遍佈社會各個層面。伴隨著程朱理學的發展,對婦女再嫁失節的指斥有所增多,丈夫不願自己身死後妻子再嫁者也在增多。

參考文獻:

《續資治通鑑》

6
最新評論
  • 毛新宇妻子劉濱:剪了短髮,嫵媚成熟,戴上口罩也遮不住高顏值
  • 古代一個養馬的家族,戰國時期哺育出兩大強國,相互稱霸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