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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問題隨著私有制的產生而來,為了解決繼承問題,各國各朝的繼承製度不斷完善,逐漸形成一套完備的制度。

中國唐朝和古羅馬的繼承製度各有側重,前者注重以血緣關係為特徵的法定繼承,體現了濃厚的宗法思想;後者注重逝者意願的遺囑繼承,體現了理性自然法。雖有差異,卻都體現了中國唐代和古羅馬身份等級制度和社會文化因素。

中國唐代的繼承製度中身份地位是繼承的主要條件,尤其是王侯將相的繼承,一般依據血緣,採用嫡長子繼承的方法;古羅馬的繼承則是一種全面的繼承,繼承人要繼承先人的全部內容,包括身份、財產、債務等內容,這種繼承主要以遺囑繼承為主,身份繼承作為補充,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

因此被繼承人可以選擇與自己親近且照顧有加的繼承人,這實際上制約了子女對父母的惡意態度和不勞而獲的獲得父母財產的行為。

一、中國唐代和古羅馬的繼承製度

1、中國唐代的法定繼承製度

中國古代的繼承製度涉及面相當廣,大到王侯將相的襲爵問題,小到地主平民的財產繼承順序,繼承製度涉及社會的各個主體,男女老幼都要處理與繼承相關的問題,很多兄弟鬩牆都源於繼承問題的錯誤處理。

因此,繼承製度意義重大。中國古代的繼承製度提出得很早,可以追溯到私有制的產生,這時的繼承分為私有財產的繼承與部族內身份的繼承,這種繼承方式奠定了後世繼承製度的主要內容,即身份地位和財產。

在中國古代,人們重視身份等級,在繼承問題上講究合法性。通常意義上的繼承人應當是嫡長子,嫡長子所繼承的內容包括父親的身份和財產,身份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對內的宗法身份,另一種是對外的社會身份。

對內的的宗法身份賦予繼承人以宗廟祭祀的責任和義務,透過領導祭祀,繼承人成為家族心中的大家長,掌握著家族的發展方向;對外的社會身份賦予繼承人以官職和爵位及其附帶的責任。

唐代的繼承製度有專門的法律,《唐律疏議》和《唐六典》中都有所涉及。在宗廟祭祀中,大家族的家長體現出重要作用,他們所繼承的不僅是家族榮譽帶來的地位,也是一種責任。

在官職繼承中,唐朝的選官制度雖然是科舉制,但很多高階官員的子嗣仍然會獲得皇帝御賜官職的特權,在爵位的繼承上依然沿襲嫡長子繼承製,其他諸子分得規定的財產。除王朝規定的繼承製度以外,一些民風淳樸的地區也會實行獨具特色的繼承製度。

2、古羅馬的遺囑繼承製度

古羅馬的繼承製度與中國唐代有很大不同,主要呈現遺囑繼承的方式,繼承人的選擇並不以血緣繼承為必需條件,被繼承人的遺囑也具有法律效應,為現代遺囑繼承提供了原始理論基礎。

遺囑繼承是一種將被繼承人意志作為繼承依據的繼承製度,使繼承帶有感情色彩,繼承人需要使被繼承人滿意,才有可能獲得繼承權,這就避免忽視被繼承人的意願,將血緣作為繼承依據的唯一標準的情況發生。

張淑雯在《唐宋繼承製度與古羅馬繼承製度的比較研究》指出:“古羅馬繼承製度以理性自然法和宗教為核心,順應自然法則與血緣順序,繼承重心從身份轉變為財產。

古羅馬繼承製度的變化以《古羅馬繼承法》為基礎,《古羅馬繼承法》的形成經過了市民法、萬民法和兩者合二為一的時期,比較全面的概括了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以及放棄繼承權等內容,還將可能引起衝突的財產劃分方法納入其中,法律囊括的內容涉及了社會的方方面面。

古羅馬繼承製度中以血緣關係獲得資格的繼承人時常會與遺囑繼承人相重合,父親往往會將子女作為自己的繼承人。而父親可能會在遺囑中對自己寵愛的孩子多劃分一些財產,並且附帶相關的條件。

不過這些都需要見證人,見證人既起到見證作用,又能起到保障遺囑被執行的作用。從這個角度來看,遺囑繼承是會有相關條件存在的,繼承人必須滿足被繼承人設定的條件,還需要見證人在場,不像以血緣為基礎的繼承人很少會有如此多的條件。在古羅馬,最常出現的繼承製度是血緣繼承與遺囑繼承相結合的方式。

二、中國唐代和古羅馬繼承製度的差異與共性

1、差異:宗法與自然法

中國古代繼承製度在很多方面實際上是對傳統宗法制度的繼承與學習,宗法制度講求血緣,唐代的繼承製度也強調血緣的純正,嫡長子被寄予厚望,只有在嫡長子不在的情況下,才能繼續往下按資排輩。

但其中有血緣關係的女性是無法獲得繼承資格的,包括父親的爵位和財產,財產實際上可以從嫁妝中變相補貼給女兒,但爵位是完全與女子不沾邊的事情。

唐代繼承製度中的宗法因素還表現在祭祀的主體要求上,顯然嫡長子仍然是最佳人選,也是最接近先祖的人選,從這個角度來看,似乎唐代的普通繼承秩序與國家層面的皇位繼承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

古羅馬的繼承製度則與自然法有很大聯絡。雖然古羅馬和中國唐代在繼承問題上都有相關的法律作為依據和保障,但是古羅馬的法律貫徹得更為徹底。

究其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因為伴隨古羅馬擴張而來的就是多民族治理的困境,在日常生活中,因繼承而產生的糾紛就是其中之一,為此古羅馬必須以法律解決繼承問題,市民法、公民法與萬民法中就有對繼承權和私有財產的規定;另一方面,羅馬沿襲了希臘的法治傳統,有一定的民眾基礎。

2、共性:社會等級嚴格與男尊女卑

中國唐代和古羅馬的繼承製度雖然有很多不同之處,但依然存在共性,制度所表現出的深刻內涵是兩者的共性。

中國唐代和古羅馬繼承製度從本質上來看,都是各自社會等級制度的外在表現。不論是血緣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表現出明顯的社會等級制度差異和男尊女卑的社會秩序。

繼承製度反映了各自社會嚴格的等級制度,原因在於中國古代嚴格遵守嫡長子繼承,這是全社會的共識,不按順序繼承往往會被視為家門不興的標誌,更有違祖制。

由於一個穩定的社會需要約束性的制度,所以繼承製度的形成和變革本身就代表了社會的成熟。中國唐代和古羅馬的繼承製度經過了長期的演變,不論是王位繼承,還是貴族爵位和地主財產的繼承都在一次又一次地實踐著各自的繼承製度,而且在繼承製度的要求和社會現實存在差異時,都會進行相應的改變。

此外,女性在父系社會中始終是一個特殊的存在,中國唐代和古羅馬繼承製度都反映出了男尊女卑的社會現實,唐代女子不具有繼承資格,而古羅馬女子的繼承資格視情況而定,一般在沒有男性子嗣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資格。

古羅馬繼承製度對女性的態度影響了日後法蘭克人的《薩利克法典》和法國瓦羅瓦王朝的繼承製度,兩者都明確規定女性沒有繼承權,在缺乏男性繼承人的情況下,允許從旁系過繼。

在唐代和古羅馬的繼承製度中,不僅存在合法繼承人的繼承問題,也存在一些不合法行為如非婚生子的繼承問題,唐代和古羅馬對非婚生的男孩都給予一定的繼承權,並有法律予以保障,但非婚生的女孩不僅沒有繼承權,而且生活往往比較慘淡,這種差異也體現出男尊女卑的社會現實。

三、總結

繼承製度的內容十分廣泛,就王侯將相來說,有爵位和財產繼承;就普通富貴人家來說,有財產和家族身份繼承;就普通農民來說,有田地、房屋和為地主勞役或納稅的身份繼承。因此,凡有財產和相關義務的主體都有相關的繼承問題需要處理。

唐代的繼承製度存在一個特殊性,即繼承可以在父母在世時就做好劃分,也就是常說的分家析產,這一點是不同於古羅馬的地方。中國唐代與古羅馬繼承製度的不同也顯示了亞歐大陸東西側的文化差異,以唐朝為代表的中國封建社會強調孝悌觀念,血緣成為最重要的繼承依據;古羅馬從古希臘時期就提出“人是萬物的尺度”,個人意願和血緣同時成為繼承依據,兩種文化差異在今天仍然影響著不同文化下的人。

四、參考文獻

1、《唐宋繼承製度與古羅馬繼承製度的比較研究》

2、《羅馬帝國衰亡史》

3、《羅馬盛衰原因論》

4、《中國古代史》

5、《論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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