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奧斯曼集團剛進入小亞細亞的時候,就是以軍事兄弟會方式加入的,後來奧斯曼帝國統一後,在他的統治範圍下,包括了很多東正教的叛教徒。
奧斯曼的兒子奧爾汗,就是娶的是東正教叛教徒的女兒,還有很多大臣也是是拜占庭帝國來的東正教叛教徒。
於是奧斯曼對於來自不同政治集團的人,採取了兩種不同的統治手段。
一開始,就是奧斯曼本人統治的時代,就是部落體制和封建體制的混合。
可以說,人類文明政治發展基本上都是從部落到封建,最後到民主或專制。
奧斯曼帝國也不例外。
奧斯曼本人所處的時代,就是從突厥部落轉型到封建體制的階段,而具有奧斯曼帝國特色的政治體制,都是從穆拉德一世上位後產生的。
奧斯曼本人更像是代表著一種部落武士精神的傳奇。
部落體制就是以血緣為紐帶,部落貴族、長老、和武士們形成的一種貴族體制。
這種體制下,權力肯定都是掌握在有戰鬥力和有功績的武士手中,因此政治權力是不平等的。
奧斯曼就是這樣當上領袖的,他最初的集團就是幾個小部落組成的團體,他就是公認最有能力的武士領袖。
大家一致希望奧斯曼擔任他們的領袖,後來歷史證明,這個選擇並沒有讓他們失望。
這個時候還沒有奧斯曼帝國,奧斯曼本人也沒自稱蘇丹,他只是貝伊們(Biy,Bak)的領袖。
貝伊這個詞在中亞部落就相當於長老、貴族,當突厥部落開始定居之後,就類似於士紳。
阿凡提智鬥巴依老爺,或者大清口中的“伯克”,就是移居來的突厥貝伊的後人。
奧斯曼就是在這些這些貝伊們的選舉之下,成為這個集團的領袖的,和我們講西歐封建領主選國王是差不多的。
當他們進入小亞細亞,就是我們上一篇講的,出於想去拜占庭捏軟柿子的邏輯,以軍事兄弟會的方式加入了聖戰加齊(Ghazis)戰爭。
加齊具有宗教意味,但是聖戰在當時小亞細亞的環境下,並不單純的是伊斯蘭教和基督教之間的鬥爭。
而是專制與封建之間的鬥爭,宗教只是一個符號,東正教和伊斯蘭教是區分不同的政治集團的標誌。
因為理論上講,基督教打基督教是不合法的,你原先是東正教徒,但是你覺得在專制的拜占庭沒前途,那你就去加入封建的突厥,這樣你就可以自己打天下了。
像是那個為穆罕穆德二世設計出擊破君士坦丁堡城牆的重炮的設計師烏爾班,他是從匈牙利來的。
在奧斯曼時代的封建主義下,沒有公共財政的概念,公共財政是國家產生的標誌之一,而封建主義下沒有統一的財政。
武士們就是靠戰利品為生的,儘管領主們會分一部分,但通常只佔一小部分。
而拜占庭官吏收稅他是給皇帝收的,皇帝拿走一大部分。
作為一個東正教徒,如果你足夠能打,你肯定會不甘心,那你就去加入私企,你肯定能發財,不用去國企那樣吃大鍋飯。
這就是他們加入突厥封建體系的主要動機。
這樣的話你就必須能打了,因為在私企如果是沒有能力,被淘汰的速度是非常快的。
於是奧斯曼集團擺脫了部落傳統,不再是依靠血緣維持的集團,而是各地、各族、包括大量基督教叛教徒構成的一個集團。
這個集團維持團結和戰鬥力的邏輯,就是依靠宗教維持的軍事兄弟會和戰利品分配體制。
領袖拿一小部分,其餘的誰的能力大,誰就拿得多。
因此奧斯曼本人生活是比較簡樸的,不會比他手下的領主強太多,他的子嗣很少,說明他很可能只有一個妻子。
在他死後也沒發生王子爭位的宮廷事件。
而拜占庭經常發生爭奪王位,勝者把所有競爭者的眼睛挖掉。
因為拜占庭的專制主義下,只能有一個人掌握權力,所有有資格得到權力的人,即便是親兄弟,也會成為敵人。
為了自己、為了國家的穩定,最簡單的辦法,就是直接把敵人殺掉。
就算他自己不想當皇帝,周圍的一些野心家也會想辦法把它推上皇帝的位置,最終使國家陷入內戰之中。
為了避免內戰,那就只能殺掉他,或者像拜占庭那樣,挖掉他的眼睛。
挖眼這種方法在我們看來是極端的暴行,但在當時可以算是一種人道主義行徑。
因為你已經死了,但我現在挖你的眼睛,讓你失去政治能力,你就不用死了。
我挖你的眼睛,讓你苟延殘喘,好死不如賴活著,我這是人道主義的方式對待你。
在拜占庭當皇帝是要冒著被人挖眼的風險的,但此時奧斯曼繼承者沒有這個風險。
他們還處於堯舜禹三代之治的狀態,王位並不是一個特別吸引人的東西。
並不是所有人都想當領袖,當領袖責任很大,風險也很大,還必須非常有能力,但佔的便宜反而不多。
所以當奧斯曼去世的時候,並沒有出現爭奪王位的現象,於是奧爾汗(Orhan,1323~1362在位)繼承了他的位子。
在這個階段,奧斯曼體制與歐洲封建體制是很相似的。
不同之處在於,就是在分封的土地上,仍保留著舊伊朗世界那種西帕希(Sipahi)騎士和蒂馬爾(Timar)封建領地的形式。
就是說,封建領主的土地,從原則上是可以被收回的,如果你的後代沒有可以作戰的武士繼承,那麼領土就可能會分給能作戰的領主。
你被分封后,你的義務就是為上級領主作戰,通常要半年甚至更久,但是到了冬天肯定是要回家的。
領主去打仗的時候,他可以派幾個代表,到他的領地上徵稅,維持他在戰爭時期的開支。
但在日耳曼領地,國王是不能收回土地的,這也是查理曼建立的帝國不得不瓦解的主要原因,因為你每一次的分封都削弱了你自己的勢力。
西歐的封建主義形成了自己的繼承體制,同時各領主在其領地上可以實行自己的習慣法。
而在突厥世界,司法權並非掌握在封建騎士手中,而是在宗教團體手中,使突厥人的封建體制無法充分展開。
這也是歐洲封建和伊斯蘭封建沒走上同一條道路的原因。
相比起來,儘管歐洲也有教會法庭,當封建法庭是佔優勢的,體現的是階級審判的原則。
而伊斯蘭宗教團體的司法權力,壓倒了封建貴族的權力,相比起來要更民主一些。
所以奧斯曼的體質逐漸被斯蘭教法所侵蝕,領主必須和教團分享權力。
儘管領主有自己的軍事兄弟會,也信仰伊斯蘭教,但他只能管自己的團體,領地上很多不能打仗的穆斯林,還是按照自己原先傳統的選擇。
比如我現在需要打官司,我就去找當地的穆夫提,就是教法解說人尋求仲裁。
這種穆夫提,就像猶太人的拉比一樣,是自發秩序產生出來,我們大家都信服他,不是蘇丹或是領主任命的。
這種體制的產生,應該是因為封建領主長期在外打仗,無法有效地實行司法權力。
因此我不管現在誰是我們的領主,那我只能認這個穆夫提。
但穆夫提的權力不是強制性的,而是諮詢性的。
如果他的判決不公正,那我就不去找他打官司,我就去找別人。
所以穆夫提就像是封建主義下出售秩序的領主,只不過他出售的只是仲裁秩序,而不是武力的秩序。
儘管有的時候他們也因為搶客戶而大打出手,但是他們之間的勝負也不是決定的因素。
如果你的判決不公正,你再怎麼打架還是沒人找你打官司。
奧斯曼人初期的團體,就是這種封建,但相比歐洲還不夠封建的制度。
在奧斯曼帝國形成後,被征服的土地上,就不全是封建騎士了,也出現了很多沒有武裝的被保護人。
對這些保護人採取什麼制度,就決定了帝國未來發展的方向。
在歐洲,我們講過了,是完全封建化了。
一般的附庸,都是由上級領主的封建法庭這種階級法庭進行審判。
法院也負責打仗,也能處理司法事務和治安,領主如果打官司,就找更高一級的領主或同級別領主組成審判庭。
這樣組成了封建下的司法行政體系。
而在奧斯曼,封建法庭只管其內部奧斯曼人的事。
奧斯曼人,就是奧斯曼統治階級,而帝國形成後的那些被保護人,就是平民階層,還是按伊斯蘭宗教團體的司法體系進行裁決。
按照當時的語境,奧斯曼人代表一種尊貴統治階級的身份。
而土耳其人,則帶有一絲貶義,或者說你是外邦移民來的,完全不參與政治,像日本的穢多賤民,或者是印度的不可接觸者,這種人才會稱為土耳其人。
如果你至少有個封建武士的身份,一般會自稱奧斯曼人。
但這些非奧斯曼人畢竟還是穆斯林,是同胞而非敵人,所以奧斯曼人還需要尊重他們的傳統權利。
這點就體現在他們可以選擇他們的穆夫提上。
地方事務,由穆夫提教法學家管理。
涉及到軍用物資、分封土地等情況,才會使用突厥人的封建法。
奧斯曼及其繼承人也沒有去侵犯教法學家權利的打算,這在拜占庭或者明清專制帝國是絕對無法容忍的。
到了奧斯曼的兒子奧爾汗時代,奧斯曼集團已經非常龐大了,超出了封建體制的管理能力。
於是產生了桑賈克體制。
這個桑賈克體制,就是滿洲八旗的那個旗,不過桑賈克不是隻有八個。
奧斯曼的桑賈剋制產生後,出現了一個類似法蘭西財政署那樣的機構。
儘管桑賈克的自治權、封建武士的傳統權利還在,但這個機構起到了削弱封建而加強專制的作用。
在奧斯曼時代,戰利品就是個人的,然後領袖拿一小部分,也不用什麼行政管理人員。
奧爾汗是第一個稱蘇丹的領袖。
也是從稱蘇丹開始,奧斯曼就向著專制轉變。
稱蘇丹以後,他就要有自己的管理機制,一開始是處理戰利品和管理蘇丹的私人財產。
這就說明,他從領主武士那分到的戰利品已經非常多了,奧爾汗自己已經處理不過來了。
奧爾汗和奧斯曼一樣,儘管伊斯蘭允許一夫多妻,但他們沒有搞三妻四妾那一套,子嗣都很少。
而奧爾汗他的錢已經非常多了,所以需要有人專門替他管錢。
因此到了奧爾汗蘇丹時期,開始有了自己的財務管理機構,這個機構經過發展,到了巴耶塞特一世時期,發展成了國務會議體制。
這個體制是奧斯曼帝國從封建主義轉向專制的一個標誌。
雖然是穆拉德一世時期產生的,但是種子是在奧爾汗後期種下的。
奧斯曼帝國這種蒂馬爾分封制一直維持到19世紀,一直是奧斯曼體制的基礎。
即便是在奧斯曼已經轉為專制主義,封建制度仍然存在。
在蘇萊曼蘇丹時代,奧斯曼帝國的軍隊,只有50%左右是封建制騎士了。
另外一半是奴隸禁衛軍,和各種常備軍,這就是專制主義那一部分。
因為奧斯曼的蒂馬爾封建和所有封建一樣,不僅是打仗的時候用,也是基層的日常管理體制。
不過這在歐洲封建主義下,是理所當然的。
歐洲人覺得奧斯曼帝國不太一樣的,就是奴隸禁衛軍、財政機構那些東西。
就像我們在第一篇說的,你是專制還是封建,主要看你在誰的視角下。
在歐洲人的視角下,奧斯曼是極其專制的,如果和明清比起來,奧斯曼又是非常自由的。
奧斯曼就是介於兩者之間,處於由封建向專制不斷轉變之中。
奧爾汗時代產生的管理機構,為蘇丹管理自己的財產。
之後貝伊們,也就是貴族長老們,也有了自己的財政管理機構。
“省”這個詞代表的是郡縣制國家,是由中央任命的。
在奧斯曼時代無論是貝伊還是桑賈克,蘇丹本人是無法任命的,直到省和國務會議成型之後,蘇丹已經獲得了選拔人才擔任各省長官的權力。
一開始只是日常事務上的,財政和司法官員仍不是蘇丹任命的。
越往後蘇丹就掌握越多的任命權,但是如果蘇丹不管,不去任命的話,地方上還是自主產生。
也就是說,此時的奧斯曼,處於隋朝之前沒有科舉的階段。
隋朝之前的帝國,像是各地的太守,這種大官是皇帝任命的,一些小官是地方舉薦產生的。
直到隋文帝實行科舉制之後,吏部才掌握了全部的任命權。
不過奧斯曼沒有產生科舉,所以蘇丹只能是透過個人喜好,我不喜歡那個長官,就把他殺了,然後換上去一個我喜歡的。
但帝國這麼大,蘇丹一個人也管不過來,所以如果蘇丹不去幹預,地方官員還是自行產生的。
那麼一系列專制的轉變為奧斯曼帝國帶來了什麼影響呢?
我們下次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