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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滅亡後,進入了歷時73年多個割據政權時期,後世史學家稱這個的分裂時期為五代十國(907-979)。 “五代”是定都於長江以北的中原地區五個更替政權,“十國”中除北漢外,均為長江以南的地方割據勢力。

960年,趙匡胤取代後周王朝,建立北宋王朝(960—1127,歷時168年,),建都汴梁(河南省開封市)。979年,宋朝滅亡北漢,結束了“十國”割據的局面。但北宋版圖相較唐朝要小很多,在北方先後有契丹族建立的遼國、女真族建立的金國、党項族建立的西夏等政權與之並存。1127年,金國滅亡北宋。趙構將宋室南遷至臨安(今江蘇省杭州市),建立南宋王朝(1127—1279,歷時152年)。北宋時期、南宋時期也合稱“兩宋”。

北宋初,雖沿襲唐朝官制,但卻弱化了三省六部制(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的職權,六部仍歸屬尚書省。為了削弱相權,加強君權,推行 “二府三司制”。 二府,即中書門下和樞密院,分掌文武二事。中書門下,又稱政事堂,為正、副宰相治事之所。正宰相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副宰相稱“參知政事”,掌全國行政事務; 樞密院,長官分別為樞密使和樞密副使,多為文人擔任,掌全國軍事。樞密院有調兵之權,但不統領軍隊。掌管軍隊的是三衙。北宋初沿用後周制度,設殿前司、侍衛馬軍司和侍衛步軍司,合稱三衙。樞密院掌調兵權,三衙掌管理訓練權,統兵出征時則另外遣將,三者都不能擁兵自重,從而防止了兵變的發生。三司(鹽鐵、度支、戶部),長官為三司使,總管全國財政。戶部司,掌戶口及賦稅;鹽鐵司,掌全國茶、鹽、礦冶、工商稅收、河渠及軍器之事;度支司,掌統籌財政收支及糧食漕運。

御史臺,為最高監察機構,與唐朝不同:無分察地方之責,主監察尚書省六部。北宋初又設諫官。北宋仁宗時,正式成立諫院。宋以前,御史臺、諫官職責分明,宋朝開始“臺諫合一”。諫官不再擔任諫職,也常彈劾大臣;御史臺除主監察外,也有進言規諫之責。

翰林學士院正式成為國家機構。宋代翰林學士因常侍皇帝左右,往往能以個人意志影響皇帝;再有,軍政二府首腦多為翰林學士出身。宋朝還新增“某某殿、閣學士”之官,多為資望極高的執政大臣榮銜,以示恩寵。

北宋太宗時,地方行政區劃改“道”為“路”,具有地方監察區和行政區雙重性質,下屬機構:安撫使司(主一路軍政,兼理民政)、轉運使司(主一路或數路財政和漕運)、提點刑獄司(主一路司法)、提舉常平司(主一路義倉、市易、水利等事)等。

北宋神宗時改革官制,取消三司,分其職於尚書省戶部,後期又設總領財賦官經制使經制使主管東南財政撤中書門下,恢復三省六部、九寺六監的職能。原中書門下之權分屬“三省”,中書省起草,門下省稽核,尚書省施行。六部中的吏部,既管中低階文官,也管武官,職權比唐代有所擴大。

北宋前期,審刑院負責複查大理寺審斷的案件,並奏請皇帝裁決。實則審刑院奪了刑部複審權,成為皇帝直接控制下的最高司法機構。北宋神宗時,審刑院併入刑部,重新恢復刑部和大理寺為最高司法機構。

科舉制度:宋代科舉有常科、制科和武舉,科目比唐代大為減少。進士科考帖經、墨義和詩賦,後在考試內容上也作了較大改革,以經義、論、策取士。宋代科考分為三級:解試(州試)、省試(由禮部舉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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