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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覺得,程朱理學是禁錮女性自由,扭曲女性思想的根源,因而生活在宋朝的女性一定非常壓抑。實際上並非如此。程朱理學發端於宋朝,而影響的卻是後世,特別是明清兩朝。

宋朝女子的玩樂

就比如明朝的大清官海瑞就踐行了“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理”。海瑞見到自己五歲的小女兒吃了家裡男僕人給的一塊餅,因而訓斥自己的小女兒,以致女兒哭泣再也不肯進食,活活餓死。而到了清朝,不僅清代《禮部則例》規每年地方逐級都要向官府公舉節婦烈女,各級官府都要給予表彰,京師、省府、州縣各自修建"節孝祠",矗立大牌坊。被旌表的婦女題名坊上,死後設位祠中,春秋致祭。節婦烈女的名字列入正史和地方誌。這一來,把對節婦烈女的崇尚推至極點,成千上萬的婦女以身殉夫,或自願、或被迫,此風愈演愈烈。而程朱理學並沒有對宋朝的婦女有多大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宋朝的女子還是非常有人權的,甚至有很多法律條文保護女子的權益。

貞節牌坊群

宋朝的《名公書判清明集》,又稱《清明集》是一部以訴訟判決詞為主的南宋官方文書彙編。全書十四卷,分為官吏、賦役、文事、戶婚、人倫、人品、懲惡七門,記錄南宋民間糾紛和司法裁判的真實情況,是研究南宋歷史特別是法制史的重要資料。

《清明集》中,對於女子的權益就有特別的規定,“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這表明了女性有自己父母的財產繼承權;又有“在法: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又法:婦人財產,並同夫為主”,也就是說夫妻二人的共有財產,妻子規定是有一半的;“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就是說丈夫沒有能力養活妻子,妻子就有權利離婚;“夫出外三年不歸,聽妻改嫁”,丈夫離家三年不歸的,妻子也是有權利改嫁的;“被夫同居親屬奸辱,雖未成,而妻願離者,聽”,如果妻子遭遇了夫家親屬的性侵犯,即便是未遂,也是可以離婚的。可見,《清明集》在婦女的財產分配、婚嫁自由,人身安全等方面是給了很大的權益保障。

由此可見宋朝的女子社會地位並不低,也許是受到唐朝遺風的影響,北宋的女性是非常自由的。這些自由有幾個方面:

第一、女子們有自己選擇工作的自由。唐宋以來,女性從業者排名第一的是女廚師。不僅宮中有很多的“尚食娘子”,就連宰相蔡京府裡包包子的都是女性。上有所好,下必甚之。很多民間的富貴人家都以聘請女廚師為風尚潮流。再者很多店鋪都是女性經營,比如幫助西門慶約潘金蓮的王婆就是開茶館的,另外專門服務女性的布莊、首飾店等都是女性從業者居多。

第二、女子有離婚的自由。 宋代的社會風氣也不以再嫁為恥,宋朝歷史上最有能力的皇后劉娥,就是改嫁的。四川婦人劉娥,原本是銀匠龔美之妻,“(龔)美攜以入京,既而家貧,欲更嫁之”。劉娥被偶爾上街遊玩的襄王趙元侃看中,收為外室。後元侃當上皇帝,是為宋真宗,後來劉氏則冊封為皇后。宋仁宗皇后曹氏也是改嫁女,所以宋朝歷史上對女子改嫁並沒有約束,反而在《清明集》中還給了女性相當大的主動權。所以宋朝離婚後再嫁是很是普遍,比如范仲淹的母親,陸游的表妹都有過兩次婚姻,而大名鼎鼎的李清照在丈夫去世後,也曾再嫁。所以,在宋朝就沒有從一而終這一說。

第三、宋朝的民間女子有著裝自由。我們以為由於程朱理學的影響,宋代女性的著裝趨於拘謹、呆板,包裹嚴實,會想到《列女傳》裡那些變態的規定,女子的胳膊被男子看到,就要斬斷胳膊以示貞烈。但實際上,如果你去看宋畫中的宋朝女性,便會發現她們的著裝比較隨意,通常都是內衣外露、酥胸微張。比如南宋劉松年那幅表現鬥茶的《茗園賭市圖》中,就有一名端著點心盒,提著茶瓶的女子。從她的衣著上看,清涼自在,哪裡有一點點包粽子的樣子?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宋代女子在穿衣的問題上,沒有更多的糾結,除了官宦人家以及世家大族的女子們要求端莊外,那些市井女子、耕織農戶等在衣著上保持了相當的自由。

《茗園賭市圖》

看了上面這些內容,接下來要說宋朝女子追男人的手段,你也就不必驚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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