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對歐洲歷史有一點了解,就會知道在歐洲河流眾多而可使用面積不大的情況下,各國之間經常相互征戰來獲得他們所需要的土地,羅馬共和國作為當時西歐比較強勢的國家,也毫不例外地四處征戰,曾擴充套件到整個地中海沿岸都是它的領地。為方便管理,統治者就建立了一種行省制度。
行省制度,是古羅馬時期戴克裡先皇帝實施四帝共治制度之前的一種領土管理制度,在義大利半島以外的地區,建立"行省"這種最高級別的行政單位。然而發展到後期,行省治理卻暴露出了一些很嚴重的弊端,出現了各種各樣嚴峻的問題,如何消除這種弊端,就成為了讓統治者比較頭疼的內容。
一、羅馬共和國後期行省制度簡介01.羅馬共和國後期社會背景
在羅馬共和國從公元前二世紀中葉成為地中海霸主之後,羅馬共和國有了一段特別繁榮的時期,但是隨著奴隸制經濟的發展,以及當時的統治者越來越殘暴,造成了社會上各種矛盾衝突日益顯現出來,威脅到了共和國後期社會的穩定。
其中最主要的是奴隸與奴隸主的矛盾,奴隸主對奴隸的剝削和壓迫讓奴隸們越來越無法忍受,於是他們發動了數次起義,規模最大的兩次起義是西西里奴隸大起義和斯巴達克起義。雖然雙方實力的懸殊,這兩次起義軍都失敗了,但它對羅馬奴隸主統治階級的統治造成了沉重的打擊。
羅馬共和國經過長達一個多世紀的侵略戰爭之後,成為了地中海地區最大的霸主,然而這種侵略戰爭是難以讓所有人信服的。因此在被征服地區,反抗鬥爭從來沒有停止過。這集中表現在義大利的"同盟戰爭"和小亞細亞的本都起義,他們在被征服之後,同樣受到羅馬共和國長期嚴重的管控和壓榨,沒有任何權力,但是這兩次起義仍然都以失敗告終。
除此之外還有羅馬統治集團的內部矛盾、土地所有者之間的矛盾等等,這些矛盾都讓羅馬共和國後期的社會動盪不安,不斷髮生的起義戰爭也讓當時社會內部的政治經濟體制持續瓦解,最終導致了羅馬共和制的滅亡。
02.羅馬共和國行省制度
行省制度作為羅馬統治被征服地區的主要手段,它的治理是非常重要的,甚至和國家的命運前途緊密相連。但是在行省制度發展到後期,已經有違當時設立此制度的初衷。
羅馬共和國的統治者關於如何治理行省發生過多次長期的爭執,管理行省的最高職務稱為行省總督,一般是由元老院選舉產生的,由元老院來制定各個行省的法規,試圖以一種合法的方式,對統治地區的居民進行剝削。
行省的土地、資源等都成為了羅馬共和國的財產,管理該行省的總督在管理區域內有著生殺予奪的絕對權力。在戴克裡先時期為了方便統治,增加了行省的數量,達到了100個,它們分屬於12個大的行政區進行管理,將行省內的政權和軍權劃分開來,讓他們相互制約達到一種平衡。
在當時,行省的設定毫無疑問是有利於羅馬共和國的統治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鞏固了羅馬共和國的統一和領土安全,加強對被征服地區的治理,因此被征服地區只能按照羅馬的制度來做事,因此也加速了地中海沿岸地區的羅馬化程序。為羅馬帝國的建立奠定了基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歐洲後來法律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行省治理的弊端在行省制度下,總督是各行省的最高官員,受到羅馬共和國的派遣,在自己的管理區域內掌握著絕對的權力,這一專制的形式將地區的治理都寄託在統治者一人的德行和才幹上,因而就給行省治理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但是到後期隨著社會風氣轉變為享樂奢靡,官員們就會濫用權力,以權謀私,為自己斂財,這是古羅馬共和國後期行省治理最大的弊端。
01.利用戰爭和軍隊斂財
古羅馬以武力征服擴張領土,被征服地區的人民一直在進行持續的反抗,因此戰爭也就不可避免。對於行省的官員來說,戰爭和軍隊是收斂財富最快的途徑,因此無論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他們總是有理由去挑起戰爭。
戰爭最大的好處就是不管失敗與否,他們自身都沒有損失,失敗的損失由國家承擔,而一旦取得勝利,他們就可以有豐厚的獎勵——數不盡的戰利品、無上的榮譽、還有自身的威望。而總督可以隨心所欲分配戰利品,如西班牙總督加爾巴在戰爭獲勝後,"他分配了一點劫掠物給他的軍隊,再分配了一點給他的朋友們,其餘的全部納入自己囊中"。
而在冬季的休戰期,軍隊沒有固定的營地,就會被安置在一些行省裡,並且要求軍隊所在行省的總督來為他們免費提供一切必備物資。行省中的各個城鎮沒有人願意去免費接納冬季駐軍,儘管這些物資負擔並不算重,但還是能避則避。
02.透過徵收重稅勒索斂財
然而不論在和平年代還是戰爭年代,徵收重稅一直都是官員斂財的重要手段,儘管徵稅一直都由等級為騎士的包稅人負責,但豐厚的利潤讓總督也不禁眼紅。除了以自己的身份來壓制威脅包稅人之外,還會和包稅人相互勾結,兩相合作共同榨取利益,"互惠互利"進行分贓。
除稅收外,官員還想出了別的辦法收斂錢財。他們利用自己至高無上的權力,透過各種名目讓行省"自願"捐獻財物,包括錢財、希臘藝術品、雕塑、修建建築等。另外還透過舉辦一場盛大的賽會,向各個行省的官員索求財物。
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局和法官去哪了呢?就沒有人進行訴訟嗎?事實上,總督具有行省全部的司法權和最高裁決權,法官的任命、法庭的組建都是由總督負責的,甚至能夠左右訴訟的結果。此時他們就會以這個結果為由來勒索訴訟人,讓他們向自己行賄。可謂是無所不用其極,然而這只是總督斂財手段的鳳毛麟角而已。
三、抑制弊端的規範措施及結果01.修訂法律
當時的社會風氣盡管已經變得畸形,人人都為自己儘可能爭取最大的利益,但還是有不少有識之士從國家層面的全域性出發,看到了行省制度存在的各種問題,並想辦法解決。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當朝者試圖透過修訂法律來規範總督的行為,加強行省治理。
羅馬也確實修訂了一些法律,如公元前149年,保民官皮索引入了《關於搜刮錢財罪的卡爾普爾尼亞法》,由此設了了羅馬歷史上的第一個常設法庭。公元前126年,羅馬頒佈了《關於外邦人的朱利亞法》作為對它的補充。公元前106年頒佈了《凱皮奧尼斯法》,此法在公元前101年《格勞西亞法》頒佈之後被取代,固定了搜刮錢財罪的審判程式。
在管控官員的勒索行為方面,公元前63年頒佈了《魯里亞法》來壓縮官員的戰爭收益,公元前52年發行《關於行省的龐培法》將總督規定為一種獨立的官職。
這表明羅馬共和國為了抑制官員收斂錢財,在立法方面做了許多有益的嘗試,其中許多規定都非常的嚴格,以此來震懾那些官員,保障國家總體上能夠有序執行。
02.缺乏成效
然而不盡如人意的是,根據史學家記載,儘管古羅馬共和國在這方面做了如此多的努力,還是沒有能夠遏止官員收斂財富的行為,反而越來越變本加厲,因此立法的途徑並沒有收到立法者想象中的成效。
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行省治理本身就存在著重大的缺陷,行省之中總督一人全權管理這個地區是非常草率的,一個人治理最大的弊端就是容易專制,沒有人與其制衡,行省離古羅馬共和國中央比較遠,難以對行省發揮實質性的震懾作用,也缺乏監督,就給行省官員濫用權力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
其次稅收體制的混亂、總督任期的短暫、法律得不到有效實施等問題,都造成了行省總督權力過大,讓自己在任期的一年之中瘋狂搜刮錢財,擴充自己的財富。因此羅馬統治者試圖透過立法來解決官員斂財問題的辦法,是毫無成效的。
四、總結古羅馬透過不斷征戰,擁有了龐大的疆域版圖,因此行省的治理就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事關國家未來的穩定發展。而行省官員濫用權力為自己謀財,推動了政治暴力的蔓延,在很大程度上動搖了羅馬社會的經濟政治,威脅到了羅馬共和國的統治,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羅馬共和國的瓦解,為最終發展到羅馬帝國階段奠定了基礎。
參考文獻
1.羅馬共和國後期行省治理的弊端與規範
2.淺析古羅馬共和國後期的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