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從共同文化中走出來,從共同語言中跳出來,從共同歷史中生出來,圍繞相同地域形成的穩定共同體。在十三世紀的中國北部草原上,一個橫跨亞歐大陸的蒙古帝國橫空出世。
民族政策是維護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基礎,如果多民族在同地域長時間共榮生活,最終會發展成穩定的共同體,形成穩定的新民族,從而實現國家統治的穩定。
元朝的民族政策卻與此背道而馳,直接導致元朝統治不足百年。翻開歷史,尋求真相,解密元朝民族分治等級制度背後的秘密。
一、元朝的民族分類1、元朝的民族分治政策
元朝存在不成文的民族分治政策——“四等人制”,按照元朝建國初期的統治需求,將國內民族分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
第一等級:蒙古人,元朝的統治民族;第二等級:色目人,跟隨蒙古人西征,從中亞和東歐來到元朝生活的外國人;第三等級:漢人,主要指淮河以北的漢族、契丹族和女真族;第四等級:南人,淮河以南的漢族和少數民族。
2、元朝四等人制的政治目的
元朝實行民族分治等級制度的目的,是鞏固蒙古人的統治。蒙古人透過民族分治政策,拉攏和維護與色目人之間的關係,打擊具有反抗意識的漢人和南人。四等人制雖然在短時間內快速維護了元朝的統治,卻因為歧視導致國內民族間的敵對,隱患積聚成“疾”,衰敗國運,最終滅亡。
二、元朝民族分治的具體表現1、蒙漢雜糅的官制
官制是元朝蒙漢雜糅的重要領域。蒙古朝廷透過各種招聘條件,限制漢人和南人為官數量,透過對中書省官員的民族限定,拒接漢人在元朝行政中樞任職。以丞相為例,查考《元史》有這樣的記載:“丞相必用蒙古勳臣,設右丞相、左丞相各一員,蒙古人尚右,故丞相中以右丞相為尊。”
再以御史大夫為例,查考《元史》:“拜御史大夫,非國姓不以授。”可以看出,元朝的核心官制是以“任人唯親”為原則,只有蒙古人和對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人,才有機會授予較高的官職。
2、元朝的科舉體制
科舉是中國封建國家選拔人才的基本方法,元朝也是沿用此法,但增加了新規則。元朝考生按照民族分類,在考試科目、錄取人數比例和入仕官職上都有不同的標準。
首先,從考試科目上看,漢人考三門,蒙古人和色目人考兩門。“取士各有科目,舉人宜以德行為首,試藝則以經術為先,詞章次之,浮華過實,朕所不取,定其條例。”元朝統治階級輕視漢族的詩詞歌賦,在科舉考試中,詩詞只用於對漢人的考察,不納入對蒙古人和色目人的考核。
其次,從錄取人數比例上看,蒙古人和色目人的報考人數較少,錄用人數卻和漢人相同。史書記載:“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等﹐鄉試各取七十五名﹐會試各取二十五名。漢人﹑南人超過蒙古﹑色目百倍。”表面上,元朝政府維護各民族入朝為官的平等權力,實則漢人和南人的報考人數超過蒙古人和色目人百倍,漢人和南人的錄取比例較低,科考中榜難度增大。
再次,漢人和蒙古人的官階起點不同。科考中榜的漢人考生是以七品官入仕,蒙古人和色目人則是以六品官入仕。同科出身的漢人在官階上直接低於蒙古人。可以看出,元朝在官員選拔上對漢人和南人的壓制,也表現出蒙古人的優越感和永遠統治漢人的意圖。
3、元朝對於漢人兵器上的限制
在中國古代,上山打獵是百姓為生的重要方式,每戶人家都配有相關打獵用品。刀具和弓箭雖具有攻擊性,卻是百姓生活的必備用品。元朝對於兵器管理十分嚴格,漢人和南人家中不可以存有鐵質兵器和弓箭,以防國內生亂。
元朝的兵器管理是從沒收鐵質用具開始的,《元史·刑法》記載:“諸漢人持兵器者,禁之;諸民間有藏鐵尺、鐵骨朵,及含刀鐵拄杖者,禁之。”所有具有攻擊性的鐵質兵器都要上交沒收。後來,元朝再從銷燬弓箭入手,對漢人和南人實行進一步的兵器管理。
《元史》記載,在元朝二十二年,也就是公元1285年,元朝朝廷下令沒收了江南和漢地所有的弓箭,美其名曰:處理下等兵器,實則是想在戰鬥力上削弱漢人和南人。
4、漢人和蒙古人分法而治
在元朝,蒙古人和漢人的相同違法行為,確有不同的法律判定標準。《庚申外史》記載:“蒙古、色目毆漢人、南人,不得回手。”按照元朝的法律規定:蒙古人和色目人毆打漢人和南人,被毆打方是不許還手的,還手就是違法。
如果在毆打中致人死亡,元朝法律規定:“諸蒙古人因爭及乘醉毆死漢人者斷罰出徵,並全徵燒埋銀。”也就是說,蒙古人只需要對漢人和南人進行財物賠償,其他刑罰一概全免。蒙古人對漢人的歧視,在法律上顯而易見。
三、元朝形成扭曲民族分治的原因1、歷史原因
在元朝統治中國之前,還有兩個少數民族在中華大地上建立政權,那就是大遼和金朝。大遼是由契丹族建立的朝代,並且在遼太宗時期取得了燕雲十六州,和大宋分治中原。大遼對於漢人的政策就是“一國兩制”。《遼史》記載:“至於太宗,官分南、北,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治漢人。”金朝滅遼之後,將都城遷至燕京。
金朝對於治理他族的態度為:“寬契丹,虐漢人。”遼金雖然對立,但是對於漢族的統治都有相似之處,兩個朝代都是以民族歧視治理漢族。元朝是在遼金之後建國的,三個國家都是少數民族統治漢族,所以,元朝沿用了遼金對於漢族的統治方式。這一時期的少數民族政權都是以壓迫漢族來維護本國政權。這也是元朝“四等人制”的歷史原因。
2、統治需求
蒙古族為遊牧民族,在國家的統治上依賴軍事力量,本國行政體系薄弱。入主中原之後,更是輕看漢人文化。元朝建國之初,蒙古人為了穩定國內局勢,必須聯合色目力量,共同治理人數較多的漢人和南人。
色目人原是蒙古早期征服中亞和東歐的降臣,他們不同於漢人,思想簡單,且遠離家鄉,沒有根基,更容易被蒙古朝廷利用,以達到壓制漢人和南人的目的。
所以,蒙古人對色目人在政治上委以重任,財物上給予獎賞,地位上實行優待,從而增強蒙古人和色目人的利益聯絡。優待色目人可以大大提高他們的忠誠度,更好地維護蒙古人的政權。
3、民族情結
漢人曾經用儒家文化統治中國,看不上“蠻夷風氣”,漢人透過文章貶低蒙古人:“忽必烈篡江南後,僭行大宋制度,猶禽獸加衣裳,終非其本心”,還諷刺說:“滅天理,窮人慾。”漢人這種民族優越感,深深刺痛了蒙古人的內心。
所以,蒙古人用鐵蹄統治中原後,他們急於向漢人表達自己的優秀,時常把“非我族類”掛在嘴邊,打擊漢人,否定漢族文化。蒙古人對漢人和南人的偏見達到頂點。元朝對於漢人和南人的苛刻,多少是因為民族情結。
4、軍事需要
元朝建立之初,淮河以南的漢族和少數民族極為排斥蒙古人在中原的統治,是當時最具有反抗意識和力量的地區。史書記載,南人:“拒不仕元,甘做抗節遁跡者。”蒙古征服南宋用時50多年,這是蒙古人最難征服的地區。
蒙古人領教了漢人的民族氣節,元朝是公元1271年建國的,直到建國後8年,才真正消滅南宋朝廷。蒙古人對於南人的怨氣甚深,外加南人拒絕為元朝服務,導致蒙古人對漢人和南人的極其不信任。為了防止漢人繼續反抗和起義,元朝需要在政治、軍事、文化、法律各個方面打壓漢人。
四、元朝民族分治的影響1、好處
元朝初期沿襲遼金民族分治的政策,開創“四等人制”,是在短時間內維護國內穩定的有效措施。元朝少數民族眾多,集合少數民族的力量,監督和預防人數較多的漢人和南人叛變,“四等人制”是有效的監督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漢人和南人的起義,維護了元朝初期國內的軍事穩定。而且,蒙古人拉攏色目人,使得色目人更加忠心,也鞏固了朝廷政局的安穩。
2、壞處
元朝民族分治——“四等人制”,在從長遠意義上看,是極其不利的。它激化了民族之間的矛盾,加深了民族間的偏見。雖然表面和平,其實怨氣沖天,這些敵對情緒不會隨著時間消失,反而會隨之加增,形成一股無形且強大的反元情緒。這在很大程度上為元朝的覆滅留下伏筆,為國家和平留下隱患。
五、總結忽必烈為蒙古王朝起名“元”,是因為“元”字有“大哉乾元”的含義。不論是成吉思汗,還是忽必烈,這兩位英雄都想建立版圖最廣、統治時間最長的國家。可惜,元朝僅僅在中國歷史上存留不到100年。從元朝民族管理失敗經驗上看,想要國家能夠長治久安,必須是以民族平等為前提。由於民族之間的習俗和宗教不同,分治是上佳之策。
但是,大搞特搞民族不平等,反而會加快國家的滅亡。國家想要復興和長治久安,必須要有積極和可操作的政策,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發展團結,只有團結才能共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