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號令》:“官吏豪傑與計堅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皆賜公乘。”戰國開始實行郡縣制後,它們便在後來2000多年的地方制度體系中發揮重要作用,是保證國家正常運轉的基本機器。
從秦朝起,縣基本上是地方制度中最小的行政單位,管理著十里八鄉的地區。有的地方縣的管轄範圍比較大,有的則很小。秦國在全國設有1182個縣,此後歷代王朝都控制在1000個左右。由此可以看出,一個縣所管轄的範圍還是比較大的。
不過這裡有一個怪現象,就是朝廷官員只有縣令、縣尉(公安局長)、縣丞、主簿、巡檢、稅課大使和驛丞等不到20個人是朝廷官員,他們是如何管理好人口萬數以上的縣呢?
官、吏有別發展至隋唐時期,官僚體系已經走上成熟,此後就沒有多大的變化,有變化的是崗位的名稱和權力分配而已。隋代,九品至一品官的官階正式形成,被稱為流內;九品以外的官員都稱為流外。
其中,流外也有品級,主要是用於安排胥吏,明清時期將其稱為不入流。從這裡就可以得知,流內的官員是得到朝廷賞識和認可的,流外或不入流的官員一般都是臨時工。
總體而言,受到朝廷管轄的官員總稱為官吏,不過進行品級區別以後,官和吏是有區別的。官一般認為屬於體制之內的從業人員,吏則大多是合同工或臨時工。那麼,區別這個有什麼用呢?
就縣的從業情況來看,縣令、縣丞、主簿、教諭和訓導等有品級,人數不過十幾個。不過,他們所管轄的部門人數就比較多,如衙門的衙吏最低有幾十人,最高的有上百人。
透過使用正式官員管理臨時官員的方式,一來可以節省朝廷的開支,二來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地方。這就是縣級單位官吏人數少的好處,特別是朝廷任命的官員比較少。
少量官吏管理大地方的好處在縣級單位派出少量官員任職,與加強皇權有很大的關係。秦朝建立之初,國家的矛盾並不表現在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而是表現在中央與地方之間。
為解決這一問題,秦始皇提出了“皇帝至尊”的集權思路,以皇帝一人之手獨攬天下大權。不過,要想讓這一制度延續下去,首先要處理的就是中央和地方之間的關係,否則統治的根基不穩固。
為此,秦始皇採用李斯提出的“郡縣制”,在征服的土地範圍內設立36郡和1182個縣。縣作為地方的基礎單位,官員直接由皇帝負責。
不過,縣令和縣丞只有兩個人,其他崗位基本上皇帝都不管,一般都由地方豪紳擔任。這麼做有兩個好處,讓朝廷官員和地方民眾形成一定的對立,從而防止朝廷官員專權和貪汙,受民眾限制。
當然,朝廷官員有管理地方的權力,可以在地方上處理政務,不過沒有軍權以後,他們基本上形成不了氣候。從秦朝建立到滅亡時的特徵來看,郡縣制的確發揮著非常大的作用。秦始皇並沒有將六國貴族全部屠殺,但卻一直讓他們沒有翻身的機會。
秦朝末年,起義部隊主要為農民群眾,如劉邦等人都是地方的農民,沒有高貴的皇族血統。當時的楚懷王確實有王族血統,但卻因長時間與民眾脫離,最後在被架空的情況下鬱悶而終,始終不能形成統一天下的勢頭。
因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縣是消除地方勢力的一種特殊制度。它一來可以很好地管理地方事務,後來又限制地方父母官成為“土皇帝”。
縣的職能,不能與現在相比在縣級單位之所以只有少量的官吏,還與它的職能有很大的關係。相比之下,新中國的縣級單位地位雖然不高,但職能非常多,具有發展當地經濟、穩固社會穩定、配合與服從中央政策等職能。不過,獨立發展地方經濟讓它與古代史的縣級單位有根本性的不同。
從職能上看,古代的縣級單位有監督和管理地方民眾、徵收賦稅和監督地方勢力等職能,與朝廷派出的外出機構沒有多大的區別。
就是說,封建社會結束以前的縣級單位一般都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沒有獨立發展當地經濟的職能,很大情況下就是穩固地方治安和幫助朝廷收納各種賦稅。
為滿足這些需求,古代縣級單位才設定縣令、縣丞、主簿、教諭和訓導等。縣令是縣級單位的最高領導,縣丞相當於副縣長,具有傳達縣令命令的職責和隨時接替縣令的權利;主薄具有秘書、會計等職權,一是幫助縣令處理事務,二是統籌縣城裡的出納情況。
教諭和訓導等在隋朝以後才有,教諭指的是公辦老師,負責地方的教育事務;訓導一般做的都是思想工作或調查工作,他們是縣丞、主簿的好助理。
在這樣的情況下,縣級單位中只要派出一個縣令或者其他的官員就能夠忙過來。此外,地方情況不同也影響朝廷派出的官員。
地方實際情況不同從秦朝起,縣級單位一般都被用來當做最基本的行政單位。不過無論哪一個朝代,國內的國情都不一樣。
漢朝時期,中原以外的很多地方都沒有完全被中央政府管控。在這樣的情況下,地方上不能完全派遣流官,朝廷只能讓一些沒有決策性質的官員到地方上去擔任監督者。
他們最主要的職責還是觀察地方勢力動向,輔助朝廷收稅。如此以往後,官員的派遣基本上形成一個傳統,那就是朝廷官員比較少,被聘請擔任臨時工的吏非常多。
就如漢武帝說那樣,治大國如烹小鮮。中央政府採取的是一種不干涉的方式,用於安撫地方,同時又在不知不覺間與地方取得聯絡。
在少數民族地區,派出的流官更少,一般都只有在最高的行政單位如宣尉司任職,縣級單位全都由少數民族貴族擔任要職。
雍正進行全面改土歸流以後,也在少數民族地區的縣級單位派遣流官,但數量依然和重點,用少數人去管理多數人。
有人質疑,少數的官員能管得下一個縣嗎?其實並不用擔心,朝廷早就將軍權和行政權分開,根本就沒有人敢造反。
總結在長達2000年的制度摸索中,地方行政單位不斷地更換,唯獨縣級單位被保留下來,與所提及到的具有監督、管理等派出職能有關。總體而言,縣級單位其實就是中央政府在地方上的一個派出機構,沒有獨立的實權,一切行動聽從更高一級官員的安排。
當時的經濟是小農為主,人們基本上能夠實現自給自足,因此不用像如今一樣絞盡腦汁地發展地方經濟,讓某一些地方的業績比較好看。因此,派出的少量官員一般事務很少,沒有多忙。值得一提的是,封建制度廢除以前,地方留有非常強大的家族聯合,許多事物都能夠在家族中處理,很少有人找官府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