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皇帝與士大夫共治天下,所以不殺士大夫,這是宋朝的重要國策,且被執行得比較徹底。宋朝皇帝普遍脾氣溫和,讓大臣拿話擠兌到牆角了,也沒什麼辦法,不但殺不得,也羞辱不得,大不了遠遠打發出去,發配到邊關。相對於宋朝皇帝的謙謙君子風度,明朝皇帝顯得比較粗魯,自己行事不靠譜,想一出是一出不說,還一言不合就打官員板子。不過,皇帝粗魯有粗魯的“好處”,他大人是因為一事而打、興起而打。他打了人,只能證明他自己是昏庸的、蠻橫的、歇斯底里的,那自然而然,被打的人就是明智的、忠誠的、堅貞不屈的。
被打的人由此而獲得社會主流的同情、支援、尊敬,乃至崇拜,變得順理成章。在這種情況下,有明一代廣大士大夫前赴後繼、冒著風險爭相“找打”,捱打之後,得仁得義、成賢成聖,不論捱打的原因是什麼,只消捱打,就自然而然便成了正義的代言人。清廷皇帝善於量化政敵罪名清王朝是由北方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按道理,民族初興、政權肇基的階段,也談不上什麼規範的禮樂刑政,濫刑酷法是比較多見的。但很奇怪,至少從皇太極當政時期起,統治者就有用數目字管理罪犯的習慣。比如皇太極在壓制昆仲、獨攬君權的過程中,囚禁了他的堂兄阿敏,公佈了阿敏的罪狀共16條。
阿敏獲罪是在1630年,當時的後金王朝還沒有引進明朝的六部制度,自然既沒有專門主管量刑定罪的刑部,也沒有成體系的律例法典作為量刑依據。而皇太極和他的執政團疑為年羹堯畫像隊居然能想到量化政敵的罪名,讓自己的決策看起來有理有據,還是很有政治頭腦的。清廷入關後,在學習明朝法律制度,特別是問刑程式的基礎上,繼承了本民族這種細緻羅列罪狀的傳統,其獲罪名目多而著名者如鰲拜獲罪30款、和珅獲罪20款等等。不過,要說把這一做法發揮到極致的,那還當推雍正皇帝為首。雍正年間的大人物獲罪,其定罪之精細超過其他時代,如隆科多獲罪41款,廉親王允禳獲罪40款,貝子允褥獲罪28款,貝勒延信獲罪20款等等。
當然,其他人罪狀再多,也躲不過年羹堯去。年羹堯這92款大罪,單從條數上看,足可稱古今罪人第一,說不定還能打破世界紀錄。不怕麻煩,喜歡給人幾十條几十條地羅織罪名,這體現了以雍正帝為突出代表的清朝皇帝怎樣的特點呢?年羹堯的這92款大罪,包括大逆之罪5個,欺罔之罪9個,僭越之罪16個,狂悖之罪13個,專擅之罪6個,貪簇之罪18個,侵蝕之罪15個,忌刻之罪6個,殘忍之罪4個。
與早期王朝或者亂世王朝裡強權皇帝一不高興就把人“烹之”“族之”的行為相比,清王朝的皇帝有一種看似更講理、更法制化,當然也可以說是更狡猾虛偽的傾向:善於給人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