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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中華民族歷史上經濟發展空前繁榮的宋朝,在社會保障制度的開創上同樣是空前絕後的存在,在現代社會保障體系中隨處可見宋朝時期社會保障制度的影子。

與現代公立醫院和養老院類似的機構早在宋代就已經初具雛形並發展到一定的規模,並有組織地產生了一些不可忽視的民間慈善機構,至今仍有極高的借鑑意義。

早在秦朝時期社會保障制度就被逐步建立起來,但與宋朝已經走向成熟與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相比,當時的社會保障大幅度受到社會生產力水平的制約,極其依靠宗教與各個民間的互助組織。

在缺少政府機構的參與下,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的程序十分緩慢,隋唐時期,政府機構更多的參與了進來,社會保障制度有了進一步的貫徹與實施。

直到文人治國的宋朝來臨,隨著穩定的國內環境和繁榮的經濟狀況到來,關係到民生的社會保障制度越來越成為政府機構直接參與的重中之重。

中央政府成為直接參與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中堅力量

宋朝中央政府對於社會保障的立法、災荒年代的預防、以及對醫學史無前例的重視程度相比於前朝來說進步神速,國家層面上的各項措施都推動了地方政府的有效貫徹與具體實施。

1、有法可依,有據可依

宋朝建立時中央政府面臨的社會狀況可以用一無所有的來形容也不為過。混亂的五代十國不僅使社會的經濟發展停滯下來,傳統的道德理論也面臨著土崩瓦解的危機,施行仁政成為了恢復皇權正統地位必不可少的一項措施。

均田制在唐代就成為了歷史,原本要求商人必須世代經商的市籍制也難以繼續實行下去,這兩項制度的缺失使得國家內部的階級產生了巨大分化,在誕生了大批富人的同時也產生了很大一部分貧困流動人口,嚴重妨礙了社會秩序的有序進行,因此,朝廷在法律層面上首先採取了行動。

在災荒發生的處理上,朝廷頒佈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以使災害發生時能夠迅速穩定社會秩序。

系統的將受災損失進行統計、上報、核實的“報災檢災法”,鼓勵富戶和官員進行糧食捐獻的“勸分法”,幫助流民抵禦災害,由政府提供食宿助其返鄉的“流民救助法”。

由於社會貧富差距的進一步擴大,貧困人口成為政府不可忽視的一個龐大群體,為了讓這些人群不再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不確定因素,頒佈法律條文作為必要手段迫在眉睫。

《孟子·梁惠王下》雲:“老而無妻曰鰥,老而無夫曰寡,老而無子曰獨,幼而無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窮民而無告者。”

居養法就是為這些鰥寡孤獨的人群特別推行的法令,以上這些人群,加上為貧困所迫、受疾病產生的人都被列入“居養”的範圍之中,不僅能住到官府的房屋中,每月也都米豆作為糧食,患病者也不用擔心醫藥帶來的負擔。

宋代的養乞丐法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宋史中記載,在深秋即將入冬之時,派官員到各州進行視察發現那些老弱貧困者,每日分發一升米豆,小孩減半,從十一月一直到次年三月,這就是養乞丐法的內容。

後來,養乞丐法與居養法合二為一,被稱為養濟法,奠定了宋朝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

規定:“禁貧民不舉子,有不能育者,給錢養之。”的舉子法對貧困家庭生兒育女卻無力撫養時,由國家供給錢財直到孩子長到週歲,幼有所養的場景成為現實,為百姓的穩定的繁衍生息提供了穩固的後盾。

2、以糧為本將災荒防患於未然

宋朝建立了全國性的糧倉以備不時之需,在未雨綢繆中將諸如旱災、洪水、火災等天災人禍造成的損失減低到最小的程度。這些為預防災荒建立的幾大中央糧倉,在漫長的歷史中以各自的特點持續發揮著不同的作用。

常平倉早在西漢漢宣帝時期就有出現,宋代沿襲先前傳統,也設立常平倉,意為長期平衡的糧倉。主要透過調節米價的方式穩定糧食價格,豐年糧食產量高價格低時將糧食大量收入,荒年糧食短缺價格升高時以低價賣出。

宋代曾鞏在《本朝政要策·義倉》中記載:“使歲穰,輸其餘;歲凶,受而食之:故義倉之法自此始。長孫平修之,隋以富足。”意思是在收成好的年份於秋季收穫的時候向每家每戶按照貧富狀況收取一定量的糧食放入義倉當中,在收成差的年份開放糧倉共度災荒。

廣惠倉負責對貧困人口進行社會救濟。“以沒入戶絕田募人耕種,收其租貯之,以給州縣郭內老幼貧疾不能自存者。”將荒廢的土地交給無田可種的農民來種,其中一部分儲存到廣惠倉當中,定時定量供給城中不能自足的老弱病殘者。

惠民倉與常平倉類似,也是在糧食價格上漲時減價向百姓銷售糧食,不過對購買的數量有很大限制,每人不得超過一斛。

它們共同構成了從抗震救災到扶危濟貧的完整體系,併產生了綜合性與延伸性的功能,相互之間取長補短,共同組成了宋朝輻射全國的備荒糧倉的基礎。

3、醫者仁心

在文人治國的宋朝,醫學成為了多代皇帝熟悉和熱愛的一門學科,並且自上而下地普及到千家萬戶當中去。范仲淹曾在文章中寫到“不為良相,但為良醫。”

統治階級對醫生重視程度的提高,衍生出了名為“儒醫”的特殊群體,醫學的專業性和普及性相比於前代在各方面都有顯著的增強。

宋高宗曾下令:“令翰林院差醫官四員,遍詣臨安府城內外看診、合藥;令戶部行下和劑局應副,候秋涼日住罷”。

在盛夏疾病盛行的時候派遣醫生在城中會診,此外政府也經常下令對貧民進行免費的義診和施藥,宋朝統治者歷來對疾病深惡痛絕,在實施仁政的同時不忘保持一顆濟世救人之心,對於患病的百姓給予莫大的關懷。

朝廷共還設立了以病坊為代表的病院、以合劑局為代表的藥局與以翰林醫官院為代表的治療三個機構體系,在製藥售藥、住院休養、統一治療三方面進行國家調控與管理,讓看病、吃藥不再成為百姓們的“難言之隱”。

藥局類似於現代平價藥房的存在為百姓提供以成本價出售的藥品,每年在義診與施藥上對藥局進行的財政補貼也高達幾十萬貫之多。

安濟坊類似於現代的免費公立醫院,首先由蘇軾在杭州實行,其後在崇寧年間被推行至全國。每間安濟坊中配有一定數量受過專業訓練並定期進行考核的醫護人員,為受助者提供免費的救助與伙食。

此外,安樂廬作為流動人口的免費救治機構,也使得無數漂泊在外的異鄉人找到一個治病得食的容身之所。

不可或缺的地方政府的協助

1、地方糧倉與中央糧倉相輔相成

地方性糧倉是指由地方官員主張建立的自費糧倉,在規模上與上文提到的中央糧倉有著很大的不同,大多為臨時賑災所建,服務於周邊的小範圍地區。

不同於中央糧倉無償的抗災救助,地方性糧倉由於其經費的缺乏在無償性上的表現有所欠缺,需要受賑百姓進行歸還,來維持糧倉持之以恆的長久發展。

《隋書·食貨志》:“十六年正月,又詔秦疊 …… 銀扶等州社倉,並於當縣安置。二月,又詔社倉,準上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鬥,下戶不過四鬥。”

在隋朝時就出現以稅收的形式向各個收入階層的百姓收取糧食的做法,農民以借貸的方式進行使用,需要繳納一定的利息,在宋代達到了20%,在發生小型饑荒的年代給予利息減半優惠,發生大型饑荒時利息全免,但仍需歸還本金。

此外還有廣濟倉、州濟倉等二三十個地方糧倉,在災荒的預防與應對上發揮了比中央糧倉更加靈活、快捷、難以忽視的重要作用。

2、收養救助與醫療救助並存的福利機構

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具體的地方機構在其中的全程參與,在宋朝設立的社會福利保障機構,主要分為收養救助機構與醫療救助機構,它們分別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揮著不可代替的作用。

《宋史》中記載:“鰥寡孤獨 ,古之窮民,生者養之 ,病者藥之 ,死者葬之 ,惠亦厚矣”讓窮人能夠受到供養、病人能夠有錢買藥來吃、死者能夠有安葬之所,是莫大的恩惠。許多福利機構便是以此為目的誕生的。

紹興地區的《地方誌》中記載:"冬為火室給炭,夏為涼棚,什器飾以金漆,茵被悉用氈帛,婦人小兒置女使及乳母,有司先給居養安濟等用度,而兵食顧在其後"

將居養院的職能介紹得十分詳盡了,是收容窮民並提供食宿和若干生活費用的全國範圍內的救濟設施。

福田院、漏澤園等福利設施將貧困患病之人的生老病死進行了方方面面的細緻安排,保證一個和諧、穩定、蓬勃的社會秩序的形成。

總結

無論是秦漢、魏晉南北朝、還是隋唐時期在社會保障制度的確立與實施上都遠遠不及宋朝,宋朝時期衍生出的社會保障制度影響了近千年,當代的許多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在宋朝找到其前身與原型。

同後來的元、明、清相比,政府保障比之宋朝也有了大幅度的衰減,可以說宋朝是我國曆史上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高峰。

參考文獻:

1、《宋朝社會保障的成就與歷史地位》

2、《宋代士大夫社會保障思想及實踐 ——圍繞災害救濟、貧困救助、醫療保障方面》

3、《宋代的社會保障與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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