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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中央政權的主要機構是三省六部制。尚書、中書、門下三省中,尚書省的長官尚書令地位最高,權最重,常道皇帝疑忌,故自南北朝後期以來,時常空缺。

唐太宗在即位前曾任尚書令,此後尚書令官名雖存但不實授,地位較低的左、右僕射成為尚書省的長官。

唐初,中書省的長官中書令(二人)、門下省的長官侍中(二人)和尚書省的長官左、右僕射都是宰相,一起在門下省的政事堂共議國政。

因三省長官地位顯赫,朝廷不輕易授人,為彌補宰相的缺額或增加宰相的人數,皇帝往往指定自己信任的和品級較低的官員參加政事堂會議。

這些官員要例加“參知政事”、“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名號,說明他們也是宰相。

高宗以後,尚書左、右僕射也要加“同三品”名號,才能參加政事堂會議,不加此名號就不再是宰相。

左僕射-房玄齡

皇帝挑選一些低階官員任宰相,進一步削弱尚書省的職權,都是為了便於控制,以防止大權旁落。

在君主專政時代,國家權力是透過皇帝頒發詔令執行的。大體說來,中書主起草詔令,門下主審議詔令,是決策機構。中書令或由皇帝處領旨,或將宰相議決之事,交其屬下中書舍人起草詔令。中書舍人凡六員,在製作詔令過程中,可互相商量,並允許“各執所見,雜署其名,謂之五花判事”。中書省擬好詔令後,門下省。門下省發現中書所擬詔令有違失,可以駁正,封還中書重擬,即所謂“封駁”。門下省屬官給事中甚至有權在中書所擬詔令上進行塗改,駁歸中書重寫,此稱“塗歸”。

右僕射-杜如晦

中書所擬詔令經門下省審議合格後,由侍中向皇帝進呈“畫敕”,表示認可。後門下省將詔敕轉尚書省。尚書省是執行機構,下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負責貫徹各項詔敕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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