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大明律》原文是這樣的:
笞刑
一十贖銅錢六伯文
二十贖銅錢一貫二伯文
三十贖銅錢一貫八伯文
四十贖銅錢二貫四伯文
五十贖銅錢三貫
杖刑
六十贖銅錢三貫六伯文
七十贖銅錢四貫二伯文
八十贖銅錢四貫八伯文
九十贖銅錢五貫四伯文
一百贖銅錢六貫
徒刑
一年杖六十贖銅錢一十二貫
一年半杖七十贖銅錢一十五貫
二年杖八十贖銅錢一十八貫
二年半杖九十贖銅錢二十一貫
三年杖一百贖銅錢二十四貫
流刑
二千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貫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三貫
三千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六貫
死刑
絞斬贖銅錢四十二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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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按照每貫1000文,約合37.5克計算,看看各種刑罰贖買,需要多少錢?(今天的銀價是每克5.66元)
笞刑:
打十下,可以用六百文錢代替,約127元;
打二十下,可以用一千二百文錢代替,約255元;
打三十下,可以用一千八百文錢代替,約382元;
打四十下,可以用二千四百文錢代替,約509元;
打五十下,可以用三千文錢代替,約6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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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刑:
比笞刑重,古裝劇裡演的基本都屬於杖刑,很少有笞刑鏡頭。
無論是笞刑還是杖刑,臀部都是要裸露的。對於封建社會的女性來說,這是極度羞恥的事了,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甚至比刑罰本身更嚴重。
打六十下,可以用三千六百文錢代替,約764元;
打七十下,可以用四千二百文錢代替,約891元;
打八十下,可以用四千八百文錢代替,約1019元;
打九十下,可以用五千四百文錢代替,約1146元;
打一百下,可以用六千文錢代替,約12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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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
相當於現在的監禁,再加上杖刑。
監禁一年杖打六十下,可以用十二貫錢代替,約2547元;
監禁一年半杖打七十下,可以用十五貫錢代替,約3184元;
監禁兩年杖打八十下,可以用十八貫錢代替,約3821元;
監禁兩年半杖打九十下,可以用二十一貫錢代替,約4457元;
監禁三年杖打一百下,可以用二十四貫錢代替,約50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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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刑:
和徒刑最大的區別是,徒刑服刑地多數在本地或者不大遠;流刑服刑地則動輒幾千裡,基本都是環境惡劣的北方極寒地區、南方瘴癘之地或者西北荒蕪邊塞等地。
流放兩千裡杖打一百下,可以用三十貫錢代替,約6368元;
流放兩千五百里杖打一百下,可以用三十三貫錢代替,約7004元;
流放三千里杖打一百下,可以用三十六貫錢代替,約76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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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這裡可以贖買的死刑僅限於部分絞刑和斬首,並不是死罪都能花錢免除。
部分死刑,可以用四十二貫錢代替,約8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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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覺沒覺得贖買金額換算之後,贖金都不大高?
明朝建國之初,百姓剛從數十年戰亂中安定下來,不單是百姓沒錢,明朝廷也缺錢。這樣想來,朱元璋欽定的《大明律》中的贖買金額也就相對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