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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年-1857年,印度發生了民族大起義,但很快就被英軍鎮壓,此後,英國對印度的殖民政策發生了一系列變化。

印度民族大起義

1、政府體制改革。《改善印度管理法》亦稱“印度統治法案”,簡稱“印度法案”。英國國會頒佈的關於加強對印度的殖民統治的法令。1858年8月,英國國會鑑於印度人民大起義的壓力,通過了《改善印度管理法》。該法案撤銷了徒具虛名、引起公憤的東印度公司,其領地轉由英王直接統治;撤銷為監督東印度公司事務而設在倫敦的管理局,在內閣設立印度事務部,由印度事務大臣掌管;印度事務大臣下設諮詢機構——印度參事會,由英國及在印度任職的軍政委員組成;印度總督稱為副王,由英國委任,並代表英王管理印度。該法為緩和大起義之下的民族矛盾,詭稱英國不再擴張領土,“尊重當地王公的權利、尊嚴和榮譽”,“不干涉臣民中任何人的宗教信仰和崇拜”。並利用宗教、種族和民族的歧視,對印度實行分而治之的政策。

2、改組軍隊。英印殖民當局對軍隊徹底予以改變,增加英籍士兵的人數,使英印士兵的比例達到一比二;縮減印籍士兵中高階種姓的人數;印籍士兵在嚴格劃定的種族或部族中招募。炮兵和技術部隊,除了少數例外,完全由英籍士兵組成,而英籍軍官人數也較之前增多。

3、統一司法體系。英印殖民當局進行了司法改革,廢除了原來並存的王家法院和東印度公司法院,於1861年成立了三個管區的最高法院。同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印度參事會法》,規定在副王下設定的行政參事會由6人組成,總督權力被大大擴大。而且,副王有權否定中央和地方立法參事會透過的法律,享有獨立的立法權。

4、土邦王公和封建主充當殖民當局的工具。英印殖民當局一貫極力拉攏印度的封建地主、土邦王公和高階僧侶,讓他們充當英印當局統治印度人民的幫兇。英印當局或給予政治特權或給予經濟利益,在徹底統治印度之後,又採取新的措施來加強對土邦王公的統治。印度的“印奸”才是英國真正統治印度的最佳手段。

至此,印度再也難以發生向民族大起義這樣的反抗英國殖民統治的反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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