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王朝的開創者,由於見證了前朝的滅亡,大都會針對性地做一些改變。唐滅於藩鎮割據,於是宋太祖杯酒釋兵權;元滅於無制度,於是明太祖建制度。明太祖分別從民事、軍事、財政等方面著手,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制度。
2.1 民事與元朝粗放管理不同,明朝建國後,首先加強了戶籍管理,實行戶帖制度。在戶籍和戶帖上寫明持有人姓名、年齡、居住地等資訊,戶籍上交戶部,戶帖留給持有人,有點類似今天的戶口本。有司(朝廷官員)每年都要清點戶籍增減變化。透過戶帖制度,將全國人民都納入政府的統一管理之中。
明代對戶籍非常重視,每年郊祭時,還要使用者籍祭天。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明太祖下令編撰賦役黃冊。賦役黃冊也叫明代黃冊,因用黃紙做封面而得名,是明代政府為核實戶口、徵調賦役而製成的戶口版籍,也被稱作裡甲制。
賦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從中推選出交稅糧多的十戶,輪流擔任里長;將剩餘的一百戶分為十甲,每甲十人,按交稅糧多少的順序輪流擔任甲首。每年由里長帶領十名甲首負責當年的徭役,十年為一個週期。十年期滿後,有司根據甲戶交稅糧多少調整輪值順序。
在賦役黃冊的基礎上,政府將全國人口按所從事職業,按民、軍、匠的類別進行造冊登記。軍戶提供兵役、民戶提供賦役,匠戶的包涵名目繁多,有匠戶(手工業)、灶戶(煮鹽業)、甚至樂戶(娛樂業)等等。各種戶籍子孫世襲,嚴禁私自逃亡換籍。
完成了對百姓戶籍的控制之後,接下來明太祖又著手於控制天下土地。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明太祖下令丈量全國土地,詳細登記每戶土地畝數、所有人和方圓四至,並繪有田產地形圖,按照土地等級分類編冊。因其形狀看起來像魚鱗,因此叫做魚鱗圖冊。
戶帖制度和賦役黃冊強化了對人的管控,魚鱗圖冊強化了對土地的管控,透過這兩種方式,明代成功將人和土地繫結在一起。
除了控制戶籍,明太祖還喜歡搞計劃經濟。早在元順帝至正二十六年(公元1366年),朱元璋還是吳王時,就曾因糧食歉收而下令禁止用糧食釀酒,以保證軍糧的供應。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大明剛建國時,明太祖就對農作物的栽種進行規定:有田五畝至十畝的農戶,須栽種桑、麻、木棉各半畝,超過十畝的增至一畝。當然,農民如不按要求種植,就需要繳納額外的實物稅。不種桑,則繳納絹一匹;不種麻和木棉,則繳納麻布、棉布各一匹。
明代為何如此熱衷於對人口和土地的控制呢?
中國是農耕社會,農耕社會的特點就是,社會的財富基本上都沉澱在土地上。
因此,明太祖為了鞏固新生政權,就得掌握財政大權,而掌握財政大權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控制土地以及土地上的人民。在中國古代,徵稅最常用的方式是徵收人頭稅,但是人口容易流失,或被隱匿,從而影響政府稅收。
明代初年透過這種方式將人口和土地都管控起來,在確保財政稅收的同時,也有效遏制了地方豪族和割據勢力的形成。
2.2 財政稅收在對人口和土地進行管控的同時,明初政府鼓勵開墾荒地,輕徭薄賦,藏富於民。
經過元末的動亂,農田遭到破壞,出現大面積的荒地。為鼓勵墾荒,政府設定司農司,根據每戶農民的勞動力配給荒地,免租稅三年,甚至有的地方政府還給農民配備耕牛和農具。農民額外開墾的荒地,則可免除租稅。透過政府的鼓勵措施,荒地紛紛被開墾成良田。
據《明史》記載,到了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全國耕地總數達八百多萬頃,基本上沒有荒地。土地得到了充分利用,政府的稅收也就有了保障。
在核定稅額上,明政府並不實行統一稅率,而是根據農田具體情況實行差額稅賦。官田每畝收稅糧五升三合(合是計量單位,1合等於100毫升),民田的糧稅在官田的基礎上減兩升,江浙等富庶地區,稅糧較其他地區要高一倍。在災荒年份,明政府會根據災荒情況減免租稅。
另外,明初政府比較重視藏富於民。比如說,磁州產鐵,元代時已經在此設定政府機構採礦,每年產鐵一百多萬斤。
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五月,廣平府官員王允道嚮明太祖進言,建議在此開石採礦,明太祖以軍隊不缺兵器,開礦不但對國家無益處,而且還會嚴重擾亂民眾的生產生活為由予以否決,還杖責了王允道,並將其流放到嶺南。
洪武二十年九月(公元1387年),戶部建議以洪武十八年所定的稅率為標準對商業進行定額收稅,明太祖以此舉會加重民眾負擔而不同意。
除此之外,明初政府還鼓勵農民種植桑棗和木棉,種植桑、棗、棉的田,全部予以免稅。同時,大修水利,引水灌田,極大的促進了農業生產。
經過明初的一系列措施,明代經濟獲得了恢復。
2.3 屯兵制明代的軍事制度借鑑並部分繼承了唐代的府兵制,稱之為屯兵制。與唐代府兵制相同的是,明代的屯兵也是來自於農民,農時為民,戰時為兵。
國家免除其賦稅,軍隊的費用開支基本上靠自給自足。與唐代府兵制不同的是,唐代府兵在年老時可以重新做回農民,但明代屯兵軍籍世襲,也就是說,一日為兵,世代為兵。
洪武元年創立軍衛法,分屯設兵。一郡設所,連郡設衛,自京師至地方皆設衛所。以五千六百人為衛﹐一千一百一十二人為千戶所﹐一百一十二人為百戶所。百戶所設兩個總旗(總旗五十人),十個小旗(小旗十人)。衛設指揮使一人,其他官員若干;千戶所設正千戶一人,其他官員若干;百戶設百戶一人。
屯兵制下的軍官和士兵的戶籍都為軍籍,世代不變。軍官的子弟稱為舍人,兵士的子弟稱作餘丁。舍人和餘丁既作為兵源候補,又可在官兵外出執行任務時代為耕種,保障農事生產。屯兵制之所以稱之為屯兵,在於一個“屯”字上,屯有屯兵的意思,更重要的意思是屯田。
唐代的府兵雖然也免交賦稅,但其所耕種的田產卻不是自己的,沒有田產,府兵要想過上好日子就得努力去爭取軍功。這在戰時是非常好的激勵措施,但當國家統一的時候,府兵要想獲得軍功,就只有透過非正常手段了,這給社會安定帶來潛在的隱患。
而明代的屯兵,由於政府給予其田產,准許其家眷隨軍,老婆孩子熱炕頭,屯兵就可以安心地駐守,不會成為潛在的隱患。另外,給予屯兵田產的另一個好處是,促使屯兵與所駐守地形成利益共同體,一旦他所駐防的區域被攻陷,他也就會失去自己的田產和生活的保障,因此,當有來敵侵犯時,屯兵務必會全力抵抗,不會輕易放棄。
透過田產和軍籍,讓兵士心甘情願的為帝國服務,而不用擔心其為非作歹,這是明代的一個創舉,可謂一舉兩得,既保持了軍隊的戰鬥力,又不用為其承擔龐大的開支,減輕了帝國財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