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皇帝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是當時的最高統治者。他擁有最大的權力,總掌國家的政權和軍權、財權,“凡軍國庶務,一聽裁決”。具體而言,皇帝握有官員任免權和兵權、財權、立法權、司法權以及其他行政決定權。同時,宋朝的皇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宋朝皇帝擁有哪些權力?1、官員任免權
宋朝朝廷內外官員眾多,一般中、下級官員的差遣由專門機構委任,其他高階官員如宰相、樞密使、三司使、翰林學士、御史中丞等要員,則由皇帝親自選派,再經有關機構辦理手續。欽宗時,翰林學士夜間輪流入宿學士院內,以備皇帝臨時下令撰述。
先由一員擔任“御藥”即勾當御藥院的內侍進入學士院,依客禮會見翰林學士,從懷中摸出“御封”,開啟後,裡面就是皇帝所寫“詞頭”。勾當御藥院退出,在西閣住宿。翰林學士歸值舍,起草有關委任高階官員的制詞。不到五鼓,學士院吏書待詔攜帶紙筆立在門外,學士“據案授稿,吏細書奏本待詔用麻紙大書”,然後交給門下省當庭宣讀。學士再“臨視點勘封,以授御藥”,“御藥”開門攜入禁中;院吏再關閉院門,直到朝退,然後開啟院門,如果是任命宰相,宮中則另設彩殿,召喚翰林學士從內東門進入,系鞋立墀下。
仁宗寶元元年(1038),右司諫韓琦多次上疏論宰執王隨等“不才”,仁宗沒有采納。韓琦估計仁宗一時找不出合適的宰輔入選,便向仁宗推薦杜衍、范仲淹等5人“眾以為忠正之臣,可備進擢”;王曾、呂夷簡等4人“亦人所屬望”。仁宗雖然聽從韓琦的建議,罷免王隨和陳堯佐的相職,又撤銷韓億和石中立參知政事之職,但另外任命張士遜和章得象為宰相,章得象入宮面謝,仁宗告訴他說:“往者太后臨朝,群臣邪正,朕皆嘿識。惟卿清忠無所附,且未嘗有幹請,今日用卿,由此也。”講出了任用他為宰相的緣由。
當有的官員懷疑內侍在任命二府大臣上有所幹預,仁宗還特地告訴宰輔們說:“凡除拜二府,朕豈容內臣預議耶?”剖明委任二府大臣是出自自己的決斷。
皇帝還要親自決定冊立或罷黜皇后、皇太子。如真宗景德四年(1007),郭皇后去世,真宗準備立出身於銀匠之家的劉德妃為皇后,大臣寇準等以劉德妃“家世寒微”極力反對,真宗一直堅持,最後仍立劉德妃為皇后。
又如仁宗晚年無子,範鎮、韓琦、包拯、司馬光等大臣力勸仁宗早立太子,仁宗拒不採納,直到嘉祐七年(1062)八月,才立濮王允讓之子宗實為皇子。
皇帝還親自決定任免正副宰相、正副樞密使、三司使、臺諫官、翰林學士、給事中、中書舍人及六部尚書、侍郎等侍從官,在內諸司如內侍省、入內內侍省、皇城司的長官,三衙管軍將帥及沿邊的主要將帥,以及開封府知府和一些重要地區的監司、知府、知州等高階、親近、清要官員。
這些官員的任免,都要由皇帝親下聖旨,由翰林學士起草制詞,稱為“特旨除授”或“御筆除授”。其他由中書門下及吏部負責任命的一般官員,上任之前,也要上殿向皇帝當面辭行,以便皇帝瞭解這些官員的品行和才能,干預一般官員的任免升黜。行政權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處理決定軍國大事之權。皇帝定期坐殿視朝聽政,主持朝會、朝議,決定戰爭與和議、改元與禪位、大赦與郊祀等國家大事。
2、掌握全國軍事大權
宋朝皇帝掌握調兵遣將的權力。三衙負責統轄全國的禁軍,但沒有調動兵馬之權。樞密院有調動兵馬之權,但必須“去御前畫旨”,才能調動。宋朝曾有兩次皇帝收攏兵權的事件。
第一次,在宋太祖建國的第二年。太祖與趙普討論唐末以來“戰鬥不息,生民塗地”的原因,趙普認為是“方鎮太重,君弱臣強”,太祖心領神會。隨後,太祖立即採取措施,召見分統禁軍的高階將領石守信等喝酒,在酒酣耳熱之際,太祖吐露自己的心事,要求他們放棄兵權,“出守大藩,擇便好田宅市之,為子孫立永遠不可動之業,多置歌兒舞女;日飲酒相歡,以終其天年”。保證“我且與爾曹約為婚姻,君臣之間兩無猜疑,上下相安,不亦善乎?”石守信等既驚且怕,第二天一起稱病辭去軍職。
太祖便順水推舟,撤銷了石守信和高懷德、王審琦、張令鐸4人的軍職,皆出為節度使,僅石守信仍兼侍衛都指揮使,“其實兵權不在也”。史稱此事為“杯酒釋兵權”。
第二次,在南宋初年。從高宗建炎元年(1127)開始,朝廷大臣就注意到將兵權收歸朝廷,集中於皇帝之手。建炎三年,御營使司建請,各軍都以1萬人編成1軍,每1軍設10將,合置5員統制官。每員統制官准備三本軍兵花名冊,一本上交御前,一本上交御營使,一本留在軍中,每季揭貼,各將不準互相招收。高宗批准此議,但這時“諸將方自擅,迄不行”。
次年,宰相範宗尹受命兼知樞密院事同時撤銷御營司及其官屬。規定今後軍額有缺,皆中樞密院增補,不準非時招收;仍用符來、遣發。“庶幾可以收兵柄,一賞罰,節財用”。
建炎四年,浙西安撫大使劉光世請求依照宣撫處置使司例,“合隨宜措置事,並從便宜”。高宗下詔允許他在“臨陣出奇,或事幹機會”時,准許便宜行事外,其他場合“並稟朝旨”。還下詔各州守臣,“自軍興以來得便宜指揮者,並罷”。
隨著抗金斗爭的不斷開展,各地抗金武裝力量逐步壯大,形成了幾支相對獨立的抗金武裝。此後,幾乎每年都有大臣向高宗提議“漸銷諸將之權”,具體辦法種種,其一為精選偏裨十多人,各授以兵幾千人,直屬御前,而不隸諸將,合為數萬,用擴充御前禁軍的辦法來收回各將領的兵權。但抗金斗爭的需要,高宗長期不能收回各將領的兵柄。
紹興八年(1138),監察御史張戒入對,又論諸將權太重,高宗回答說:“若言跋扈,則無跡。”又說:“朕今有術,惟撫循偏裨耳。”還吐露一個秘密,即計劃將在一二年內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紹興十一年四月,高宗首先將嶽(飛)家軍的重要幕客、湖北京西宣撫司參謀官朱芾和李若虛升遷職名,出知外州,朱芾和李若虛“自軍中隨飛赴行在,上將罷飛兵柄,故先出之”。接著,高宗和秦檜經過緊張策劃,決定召集韓世忠和張俊岳飛“並赴行在,論功行賞”。三大帥到達臨安後,立即任命韓世忠和張俊為樞密使,岳飛為樞密副使。
同時,撤銷淮東西、湖北、京西宣撫可建制,官屬皆遷兩官;各軍皆“以御前為名,謂之‘御前諸將””。各軍統制官依舊駐紮“將來調發,並三省、樞密院取旨施行”。高宗在收回三大將兵權時,還假惺惺地對韓世忠等三大帥說:“朕昔付卿等以一路宣撫之權尚小,今付卿等以樞府本兵之權甚大。卿等宜共為一心,勿分彼此,則兵力全而莫之能御,顧如兀朮,何足掃除乎?”
明是剝奪韓世忠等人的兵權,卻又冠冕堂皇說是增加他們的兵權。事後,高宗十分得意地對秦檜說,唐朝藩鎮跋扈,原因是“制之不早,遂至養成”。現今“兵權歸朝廷,朕要易將帥,承命奉行,與差文臣無異也”。透過這次集中兵權,皇帝又重新控制了全國的軍隊成為真正的最高軍事統帥。
3、財政大權
宋初將地方的財權收歸朝廷中央後,皇帝加強了對全國財政的直接控制。皇帝親自參加全國財計甚至地方財計制度的制定,親自掌握國家的一大批財賦,而且經常過問全國財政收支的具體情況。
宋太宗淳化元年(990),頒佈詔書:命令三司自今起每年開具現管金銀、錢帛、軍儲等簿一冊奏聞。從真宗景德間(1004一1007)開始,規定三司主持編定“會計錄”,稱《景德會計錄》。此後,各朝皇帝陸續編定《皇祐會計錄》、《慶曆會計錄》、《元祐會計錄》、《宣和會計錄》等。會計錄的內容包括戶賦和郡縣、課入、歲用、祿食(祿賜)、雜記等,其中還包括戶口、吏員、宗室、軍兵的統計數字。
皇帝透過會計錄,得以“總括邦計,量入為出”,全面瞭解財政的執行狀況,總結各項財政措施的成效,從而採取新的增收節支的有效措施。
北宋前期,三司掌握了全國絕大部分的錢穀(僅常平倉的錢穀由司農寺管轄),“一文一勺以上悉申(三司)帳籍,非條例有定數者,不敢擅支,故能知其大數,量入為出”。元豐改制後,戶部接管了三司的大部分職權。孝宗即位初,對於“財用大計,尤所經心”,有時召喚戶部官吏入宮,“驅磨財賦”,“諸庫皆有簿要,多自按視”。皇帝由控制三司、戶部和“會計錄”,掌握了國內的大部分財權此外,皇帝親自掌管部分財賦,貯藏在內藏庫。
內藏庫的前身是封樁庫和左藏庫。內藏庫的財賦,主要來源於各地的上供物品,各地坑冶所產的金銀和錢幣,榷貨務和市舶司、店宅務等機構的收入等等。其數量從北宋至南宋,有逐步增加的趨勢,到高宗時全國財賦有一半歸入內庫。內藏庫的財賦,主要用於支付軍費,補助三司或戶部的費用救災賑濟,皇室消費以及各種賞賜等。內藏庫號稱“天子之別庫”,成為宋朝皇帝掌握全國財政的主要手段。
宋朝皇帝還經常干預地方財政,孝宗淳熙三年(1176),四川總領所請求再借四路的租課10年,每年為錢12萬貫,充作揀汰軍士的請給。孝宗認為:“昨借諸路職田尋已給還。四川自當一體,豈可再借!”參知政事龔茂良和李彥穎說,職田用來“養廉”,“誠不當借”。孝宗指示龔茂良等人,另外撥錢充揀汰人的請給,“職田自今歲便與給還”。
淳熙四年,戶部侍郎韓彥古針對當時兩稅實際翻番徵收的狀況,提出根據各州、縣一年的收入約數,仿照唐制,分成三等,按其用度的多寡,制定計劃:首先留一部分充作“上供”,“上供所餘,則均之留州;留州所餘,則均之送使;送使所餘,則派分遞減,悉蠲於民”,朝廷“不利其贏”、上供和留州、送使三部分各有定額,這樣從朝廷到州縣“取於民者,皆有成數”,“不可得而容私於其間”,然後統一全國的帳目,責成戶部和各路轉運使“量入以為出”,州縣不得多取於民,朝廷也不得多取於州縣。孝宗十分讚賞韓彥古的地方財政改革計劃,“御筆”批示先在一州試行然後推擴各路。
4、立法和司法權
宋朝皇帝又是最高立法官和司法官。宋太祖時,法制極簡,僅修訂了《重詳定刑統》一部法典,太祖動輒“以便宜行事”。此後,各朝皇帝陸續立法,“講求備具”。太祖、太宗甚至真宗、仁宗時的立法,都成為以後各朝皇帝遵循的“祖宗之法”。頻繁的立法活動,為數眾多的各種法典和法規彙編的纂修,使宋朝立法機構的立法程式越來越規範化。
在整個立法程式中,“以制命為職”的皇帝,發揮了重要作用。朝廷經過商議,準備編修新的法典或法規彙編,必須得到皇帝的批准,由皇帝頒佈詔書,決定編修的內容和方針以及任命編修的官員。在編修過程中,皇帝往往親自審定新編纂的法典或法規彙編,藉以行使其最高立法權。
宋朝皇帝一般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他的最高司法權。皇帝主要審理些重大的疑難的案件,以及複審京城拘押的囚犯等。直接受命於皇帝,而審理某一案件的臨時司法機構,稱“制勘院”。制勘院是奉詔設定的,故又稱“詔獄”。
制勘院或詔獄,成為皇帝直接行使最高司法權的場所。百姓遇有冤屈,赴京城擊登聞鼓申訴、有的皇帝也親自登殿審問。如太宗時,京城百姓王元吉被冤下開封府獄,判徒罪。王元吉派其妻張氏擊登聞鼓喊冤,太宗召見張氏詢問,“盡得其枉狀,立遺中使捕原推官吏,付御史鞠治”.終於使真相大白,王元吉得以平反。而原來的審訊官員皆一一受到懲處。
孝宗時,陳亮與友人、妓女在婺州永康飲酒作樂,彼此戲稱左、右相和妃子,不料被人誣告至刑部。陳亮被捕,在受審時遭嚴刑拷打,幾乎體無完膚,陳亮“誣服為不軌”。結案後,刑部奏申孝宗複審,孝宗“固知為亮,又嘗陰遣左右往永康,廉知其事”,立即對大臣說;“秀才醉了胡說亂道,何罪之有?”用筆畫其案卷於地。陳亮及其友人因而被昭雪出獄。
每年盛夏,皇帝“臨軒慮囚”,實際上再次複查,囚犯常常得到寬貸。如孝宗“究心庶獄”,每逢“慮囚”時必定提前幾天命有關機構進呈款案披閱,然後決遣。慮囚成為制度,皇帝又掌握了複審拘押在京師罪犯的權力。
宋朝皇帝對各個案件的判決,是案件審判過程中的最後一道程式即終審,通常是不容改變的。徽宗時,還下詔:“應系御筆斷罪,不許詣尚書省陳訴改正。”用詔書的形式,規定皇帝所判決的刑事案件,為終審判決,犯人不得上訴改正。
5、其他行政權
宋朝皇帝還擁有召集和主持朝會、朝議,決定改元和改用年號,禪位,頒佈大赦命令,舉行郊祀和明堂大禮,改革各項制度,決定“大誅討”,官員給假等權力。皇帝的命令都用“詔書”或“手詔”、、“筆”、“御札”等形式頒發。有時,御筆直接支付給外廷執行,不經宰相等審議和簽押,成為國家的最高命令,不準違抗和改動。
如太祖建隆四年(963)頒佈的《有事南郊詔》宣告“朕以今年十一月十六日,有事南郊,宜令所司,各揚其職,務從省約,無令勞煩。諸道州府不得以進奉為名,輒有率斂,庶遵儉德,以奉嚴禋。中外臣僚,當體朕意。”
太宗太平興國五年(980),頒佈《討交州詔》,宣告“唐末離亂,區內剖分”,交州“遂為僭偽之邦,因成聾瞽之俗”,派遣孫全興和張浚、崔亮為邕州路兵馬都部署,劉澄等為廣州路兵馬都部署,“分路率師致討”。
神宗元豐八年(1085)正月,頒佈《赦天下制》說:“門下:朕以眇躬,奉承聖緒。……可大赦天下,除劫、謀、故、鬥四殺,已殺人,十惡、偽印、放火、盜賊抵死不赦,及情輕奏裁,減等刺配外,其餘罪無輕重,鹹赦除之。”這些詔書從各個方面體現了皇權,是皇權實現的主要方式。
二、皇帝受到的制約因素宋朝皇帝的地位是至高無上的,但皇權卻是受到一定的約束,因而不是絕對的和無限的。宋朝雖然採取了種種措施,把政治和軍事、財政大權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中央,不過它是按照“人主蒞權,大臣審權,爭臣議權”的原則建立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因此各項制度中也包含著對皇權適當約束的內容。同時,思想家提出了一系列限制皇權的理論,在社會上廣泛流傳,產生深遠影響。
第一、宋朝形成了朝廷宰輔集團和臺諫系統、封駁系統的約束機制。
太祖時,宰相趙普首先注意約束皇權,要求皇帝服從法律。史稱,有一名立功者理應遷官,太祖討嫌其人,不予晉升。趙普“力請與之”,太祖生氣說:“朕故不與遷官,將奈何?”趙普答道:“刑以懲惡,賞以酬功,古今之通道也。且刑賞者,天下之刑賞,非陛下之刑賞也,豈得以喜怒專之!”太祖不聽,立起,趙普跟隨在後。太祖入,趙普立在宮門口,長久不離去,太祖只好答應他的請求。
又有一次,趙普想授某人為某官,但不合太祖之意,不用。次日,趙普又奏此事,太祖仍不用。第三天,趙普再奏,太祖大怒,將奏稿撕裂,擲在地上。趙普神態自若,慢慢拾起回府補綴,第四天又交給太祖。太祖醒悟、乃批准其奏。後來,趙普推薦的人“果以稱職聞”。
太祖曾對趙普說:“朕與卿平禍亂,以取天下,所創法度,子孫若能謹守,雖百世可也。”在這些“法度”即後來所稱的“祖宗之法”中,自然包括對皇權限制的內容。不可否認,趙普在宋初逐步建立約束皇權機制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宰輔集團和臺諫系統、封駁系統有權對皇帝實行全面的監督,這種監督的深度和成效是以皇帝自覺接受的程度為轉移的,從而成為皇權約束機制的主要組成部分。每遇皇帝任命或責降官員不當,或者違反程式,負責起草制詞的知制誥和中書舍人、翰林學士可以“封還詞頭”,加以抵制。
仁宗至和元年(1054),入內押班石全彬遷為入內副都知,知制誥劉敞拒絕草制,封還詞頭,並上奏陳述理由,說石全彬不到三天前剛有制旨,遷為宮苑使、利州觀察使,這無異是“朝令夕改,古人所非”。朝廷應該“愛惜事體,無宜輕改成命”。這種做法也稱“繳奏”。在起草任官制詞時、中書舍人有權索取差除官的履歷,置於畫黃之首,以便中查其賢否。
孝宗時,戶部郎官謝廓然賜出身、除殿中侍御史,中書舍人林光朝“不肯書黃”,於是改授謝廓然外官。如果兩制官員抵制不力,門下省的給事中還可封還詔書,駁正所失。給事中所封駁的內容較為廣泛,除有關官員任免和升降而外、還有斷遣刑名、改更敕令等。
在司法方面,皇帝的司法權也常常受到限制。神宗時,陳執中(仁宗時宰相)的兒子陳世儒之妻李氏與群婢殺其婆母,而陳世儒“知而不發”。蔡確主張陳世儒應連坐。神宗說:“執中止一子,留以存祭祀,如何?”蔡確說:“五刑之贖三千,其罪莫大於不孝,其可赦邪!”竟判處陳世儒及其妻李氏極刑。
高宗紹興四年(1134),大理寺卿張請求今後凡遇“朝廷降指揮,應特旨處死,情、法兩不相當,許本寺奏審”。高宗批准了張的請求。表示皇帝的司法權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皇帝動用內藏庫等經費和宮廷向朝廷索取財物,常常受到朝廷有關機構的監督,並且要求按照制度辦事。宋太祖曾下令後苑製造一隻薰籠,幾天過去仍不見迴音,太祖怒責左右。一名官員告訴他:這件事要經過尚書省、本部、本寺、本局的逐級審批,辦齊手續,復奏,得到皇帝的批示“依”,才能製造,然後送上。
太祖對趙普說:“我在民間時,花幾十文銅錢就可以買一隻薰籠。今天做了天子,反而要了幾天還弄不到,是什麼道理?”趙普答道:“這是歷來的條貫,不是單為陛下制定的,而是替陛下的子孫安排的。假若後代子孫要非理製造奢侈物品、浪費錢物,必須各個機構逐級審批,還要經過臺諫官的‘理會'(彈奏)。這就是條貫制定的深遠用意。”太祖聽後,立即不再責怪左右,反而大喜,說:“這樣的條貫好極了!”
從此,太祖在積極制定各種條法的同時,率先遵守法制。作為“天子之別藏”的內藏庫,其財貨原則上不歸朝廷管轄。太祖和太宗時,內庫所貯財貨,“皆三司使總之”。三司掌握內庫的歲入和貯存數字,依此調節財計。真宗時,開始只允許三司使瞭解內藏庫的收支總數,副使以下不得預聞。到仁宗時,內藏庫“專以內臣掌之”,三司已完全不能知道其出納、貯存等情況。神宗熙寧間,三司設定“拘催內藏庫錢帛案”,規定各路每年將輸納內藏庫的金、銀帳目上繳三司拘。三司由此掌握了內藏庫的金銀歲入情況。
在調撥財物上,朝廷與宮廷反反覆覆進行著監督和反監督的鬥爭,這種鬥爭是擴大皇帝財權和限制皇帝財權鬥爭的主要組成部分。
朝廷官員密切注視皇帝的宮廷生活,以防止皇帝過分違反法度。元祐四年(1089),哲宗14歲,實際僅13歲。京師百姓宮中物色奶孃,給事中、侍講範祖禹上疏說:從今年秋天開始聽外人說,“陛下於後宮已有所近幸。臣初聞之,不以為信,數月以來,傳者益多,或雲已有懷娠,將誕育者”。但陛下今年僅13歲,“豈近女色之時乎”?
有錢人家有13歲的兒子,猶不肯使近女色,“而況於萬乘之子乎”?臣看陛下近來“氣怯”,但陛下“上承天地宗廟社稷之重,守祖宗百二十年基業,為億兆之人父母,豈可不愛惜聖體哉”!範祖禹還指出,陛下“生長深宮”,還不懂稼穡的艱難,不見人的情偽,不習國家的政事,不盡讀六經聖人的說教,不盡知前世興亡的教訓。“天下至大,萬事至眾,何所不關聖慮,豈可不愛惜聖體哉”!
宰臣呂大防、左右速議大夫以及範祖禹解釋說:“後宮御幸無此事”,“外議皆是虛傳”。範祖禹隨後又上疏懇求高氏“保護聖體”。
宋朝朝廷各機構以及開封府官員還不時抵制“內降”詔旨,按照制度,皇帝的詔旨須經朝廷商議進呈,再由皇帝審閱批准,才能發付朝廷執行,皇帝一般不能直接將詔旨發付朝廷執行,否則稱為“內降”或“內批”、“中批”,朝廷各機構以及開封府或臨安府皆可拒絕執行。仁宗慶曆間,宰相杜衍不肯奉行“內降”,每積到幾十份,即當著仁宗之面繳還給他。
仁宗曾對侍臣說:“外人只知道杜衍封還內降不知道朕以杜衍不肯執行而拒絕者,要大大多於杜衍封還的。”
徽宗時期,宋徽宗為了防止三省和樞密院、臺諫官對自己的命令有所駁難,直接用“御筆”方式頒發到有關機構推行,稍有阻隔,便以“違制”罪論處。從此,全國政事不論大小,惟白己所欲施行,大臣們不敢再有異議。
後來,徽宗委派宮女代寫“御筆”,由內侍蓋印付外。徽宗無限地擴張皇權,喪失了自我約束能力,破壞了中樞權力結構的分權制衡關係,終於導致社會大動盪,宋室被迫南渡。南宋初,吸取上述教訓,高宗鼓勵對“御筆處分”,由給事中和中書舍人“繳駁”,有關機構“申審”。但時間較久、“內降”又恢復增多。孝宗時,宮中常常將“密旨”“真下諸軍”,甚至“宰相多不預聞”。直到內侍張方的事情敗露,宰相陳俊卿發現問題的嚴重性,才奏告孝宗說:“自今百司承御筆處分事,須奏審方行。”意即取消“內降”。孝宗批准了他的建議。宋朝朝廷對皇帝“內降”的抵制,也是約束皇權的一個方面。
第二、史官對皇權的約束。
宋朝統治者充分認識到歷史的政治功能。北宋史學家歐陽修認為;“史者,國家之典法也。自君臣善惡、功過與其百事之廢置,可以垂勸戒、示後世者,皆得直書而不隱,故自前世有國者,莫不以史職為重。”哲宗初年,大臣呂公著上奏說:“人君一言一動,史官必書,若身有失德,不惟民受其害,載之史策,將為萬代譏笑。故當夙興夜寐,以自修為念。
”主張史官直言不諱地將皇帝的所作所為寫入史書,以此勸諭皇帝,切勿做“失德”之事。所以,統治者重視編修史書,尤其重視編修國史和日曆、實錄、會要等當代史和史料彙編。為了名垂青史,統治者從積極方面是順應時勢的發展,多做有利於國家和百姓之事;從消極方面說是皇帝親自幹預修史。
在宋太宗以前,修史有相當的獨立性。唐朝開始出現皇帝干預修史的現象,如唐太宗、文宗曾試圖調閱起居注,但遭到史官褚遂良、魏暮的拒絕,宋初,有一次太祖在後園彈雀,忽有官員求見。太祖急忙接見。這名官員所奏只是普通的事情,太祖聽了勃然大怒,責問他何急之有?官員答道:“臣以尚急於彈雀。”太祖更加生氣,順手操起柱斧柄打其嘴巴,擊落兩顆牙齒。官員慢慢拾起牙齒,藏在懷裡。
太祖罵他:“你藏起來牙齒想告我嗎?”官員答道:“臣不敢告陛下,但自有史官會記載下來。”太祖立即好言勸慰,並賞給了金帛。
這件事反映此時仍保持史官獨立修史的傳統,當代史和史料彙編具有約束皇權的作用。但此後情況逐漸發展變化。到太宗時,梁周翰兼起居郎,首先建議由起居郎和起居舍人分值崇政殿,以記錄皇帝的言行,另編成“起居注”,“每月先進御,後降付史館”,從此,“起居注進御”成為制度。
太宗時,宰相李昉加監修國史之職,開始實行“時政記先進御而後付有司”的制度。起居注主要記錄皇帝的言行,時收記主要記錄兩府的軍政要事。史館以起居注和時政記為基本史料,纂修成“日曆”。又以日曆為基礎,參取其他官方檔案、私家記錄,編成“實錄”。最後,再根據起居注、時政記、日曆、實錄、會要等官方材料,加上私家記錄,編纂成“國史”。
宋朝的各朝實錄,最受皇帝的重視。太祖、太宗、神宗、哲宗、徽宗、孝宗、光宗朝實錄,都在修成後,再次重修。《神宗實錄》曾四次編修:第一次在哲宗元祐間。第二次在哲宗紹聖間,出自蔡卞之手。第三次在徽宗即位初。第四次在高宗紹興初,出自範衝之手。
第三、思想家提出了一系列限制皇權的理論。
他們否定君權神授論,認為皇帝並非天生聖人,不可能永遠世襲。司馬光提出“王者始受天命之時,天下之人皆我比肩也。相與角智力而爭之,智竭不能抗,力屈不能支,然後肯稽穎而為臣。”
認為皇帝只是智與力超過常人,所以承受天命,取得皇權。陳亮提出皇帝“才能、德義足以為一代之君師,聽命者不之焉則不厭也。世改而德衰,則又相率以聽命於才能、德義之特出者。天生一世之人,必有出乎一世之上者以主之,豈得世次而長有天下哉!”認為充當皇帝也要有一定的標準,必須才能和德義都是當代的楷模;如果時代改變,道德衰落,又要推舉另一位才能和德義“特出”之人。
所以,不可能皇帝長期世襲。以這一理論為基礎,很多思想家提出皇帝要與官員們共治天下,不可獨專賞罰,要帶頭遵守法度等。度正提出,“天下,大物也,非一人一手之所能獨運也,合天下之智力以運之,而天下日趨於治矣。”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