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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很多人都看過民國時期的小說,那個時候,姨太太是很普遍的現象,比如奉系軍閥張宗昌,寫過一首《大明湖》打油詩,幾十年之後,在網路走紅:

大明湖、明湖大。

大明湖裡有荷花。

荷花上面有蛤蟆。

一戳一蹦達。

張宗昌被稱為“ 三不知 ” 將軍,意思是:“兵不知有多少,錢不知有多少,姨太太不知有多少。” 據張宗昌的副官李子清回憶 :

濟南城裡有 25 個,都由我按月照顧吃用開銷,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張宗昌

在影視作品《傻兒傳奇》中,其主人公的原型為川軍將領範紹增,他的第十八房姨太太楊秀瓊,就是號稱“美人魚”的游泳健將。他的姨太太多達四十位,可謂曠古奇聞。

民國的法律雖然確定了一夫一妻制,1930年在《中華民國民法親屬法編》第985條有所規定,如“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這看起來是確立了一夫一妻制,但你不得不佩服國人的文字智慧。當時的社會論調是,我們擁護一夫一妻,納妾又不叫結婚。那時,納妾處於一種不加管制的灰色地帶。

1950年,情況發生了改變,《婚姻法》明令禁止一夫多妻,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婚姻法》頒佈後,法律並沒有驅逐姨太太,只是不允許再娶姨太太。

當時的婚姻法比較維護女性的權益,如果作為姨太太的女方提出離婚,會被透過。考慮到關乎女性的切身利益等因素,解決辦法很人性化,主要有以下幾類做法:

01、

自行遣散

當事人自行遣散,此後婚姻自由。範紹增將軍是該做法的典型代表。在《婚姻法》頒佈後,範紹增將軍分了家產,並將姨太太全部遣散。

02、

不告不理,是否離婚,要看女方要求來定

因考慮到家庭關係、女性獨立的生存能力、既成事實等多方因素,對於婚姻法實施前的重婚、納妾,一般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離婚或其他合理請求的,應依法予以處理。

03、

若男方提出離去其一,無論是妻還是妾,平等對待

對於男方想離去其一,原則上積極執行一夫一妻的原則,判離其一。但至於是離妻還是離妾,要著重考慮具體情況。同時還要考慮離婚後生活及適當解決子女問題,若女方堅持不離,未說服前不判離。

04、

若維持原有狀態,可選擇進行婚姻登記,若未登記,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參考條文:

1、《有關婚姻法施行的若干問題與解答》

2、《有關婚姻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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