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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八年,朱元璋親自採編處以重刑的案例,主持彙編頒行的《明大誥》及續編《三編》等典型案件彙編。推行《大誥》之時,朱元璋為了讓大明的子民深入學習貫徹執行,朱元璋下了一道旨意:《大誥》每戶一本,家傳人誦。家有《大誥》者,犯笞、杖、徒、流之罪減一等;無《大誥》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遷居化外,永不令歸。

讀明史,發現朱元璋真是腦回路清奇的皇帝,這不就是,知法犯法,罪輕一等,與現代人常說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完全相反啊。後來我問了律師朋友,律師朋友和我舉了一個例子,我就瞬間懂了。

朋友舉例:張三偷了李四家的牛,李四報官,官府查到張三有重大嫌疑,將張三抓了起來,張三如實招供,按律判決刖刑法,也就是砍腳,官府問張三還有啥要說的,張三說我家有大誥,最後張三因此被判砍了只左手。

砍了一隻手與砍了雙腳相比,是減輕了許多罪罰,但是與偷牛相比,砍了一隻手實在是不划算的事,老百姓如果都知道偷東西,要砍手,就算餓死,估計也沒人敢去幹了,這樣法律宣傳的效果就有了。老百姓為了自保,在犯罪的時候能減輕罪責,都會有大誥,家中有明法,茶餘飯後看看,知道犯法成本太高,產出與收入相差甚遠,就不會鋌而走險,人民也不會走上犯罪的道路,這樣法律的推行起到了實際的效果。

老百姓人人都知道法律,在面對社會的不公,不合理的事情時,就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貪官汙吏也不敢胡作非為了。朱元璋作為苦出身的農民,對他們這個階層所思所想,瞭解的徹徹底底。

但是,在讀了大誥一些內容後,發現朱元璋依法治國的推行方式是建立在嚴刑峻法上面的,也就是人民所犯的罪,在減輕後受到的罪罰依然超出犯罪實際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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