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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上映的電視劇《大宋提刑官》講述的是法醫鼻祖宋慈破案的傳奇故事。宋代真實的司法審判雖然沒有劇中描述的那樣神乎其神,但也是很值得稱道的。

1 冤案的防範

從古至今,冤案都是一個無法被消滅的存在。既然冤案無法徹底消滅,那麼採取有效的防範就顯得尤為重要,這樣至少可以降低冤案發生的機率。那麼,宋代是如何防範冤案的發生的呢?

宋代人的司法理念是:與其殺不辜,寧失不輕。換成現在的說法,就是疑罪從無。體現在司法問責上,就是宋代對失出人罪的處罰很輕,對失入人罪和故入人罪的處罰則很重。

說到這,就得先說說“出入人罪”。出入人罪是古代對法官錯判的叫法,包括故出人罪(故意輕判或脫罪)、失出人罪(因過失而輕判或脫罪)、故入人罪(故意重判或捏造罪名)和失入人罪(因過失而輕罪重判或無罪者入獄)。

宋代對失入人死罪尤為重視,創設了中國法律史上第一個失入人死罪法。按照宋神宗時期的立法,誤判死罪達三人的,將首席審判法官刺配到千里之外的牢城;誤判死罪一至兩人的,雖然所受處罰要輕一些,但都會被流放到偏遠的地方。其他涉案審案人員也要受到撤職、降職等處罰。如果犯人未處決,則涉案法官的處罰可減輕一等。

當然,處罰最嚴厲的是故入人罪,凡是故意重判或捏造罪名使人獲罪的,一經查明,即對審案法官處以受冤者所受到的罪罰。如法官捏造罪名將人處決,則該法官也會被處決。

另外,宋代還規定,凡是犯有出入人罪的法官,一律不得再升官,更不能擔任法官。

除了對出入人罪的法官進行處罰外,宋代司法制度還賦予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權力。不論是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還是在行刑前,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提出翻供。一旦翻供,就必須組織另外的法官,或移交另一個法院重新審理,原審案法官不得參與接下來的審案。這叫翻異別勘。

宋代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有三次翻異別勘的機會,南宋時改為五次。但在實際操作中,為避免誤判,一部分案件已經突破了法定次數的限制,有的甚至前後審理好幾年也未見結果。

舉個例子。宋孝宗淳熙年間,南康軍有民婦阿梁,被指控與姦夫一起謀殺親夫,遂判處死刑。但阿梁翻異了近十次,該案件前後審理了九年,阿梁仍不服判。最後,法官依據罪疑惟輕的原則,從輕發落。阿梁免於一死。

阿梁是幸運的。對於那些被冤殺和被冤枉獲罪的人,政府一方面對冤屈者進行國家賠償,另一方面還要追究審案法官的責任。

我們看電視劇《包青天》,會發現劇中包公審案明察秋毫,一樁案子,當庭就可以問個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然後大喝一聲:堂下聽判,義正嚴辭地宣判後,又大喝一聲:虎頭鍘伺候,當庭就執行處決,看得人大快人心。

但實際上,宋代絕不可能出現這樣的審訊與判決情景,包拯如果真如此斷案,則嚴重違反了司法程式,將會受到責罰。

為防止法官枉法或誤判,宋代形成了一套非常繁複、嚴密的司法審判程式。即使在今天看來,也會覺得這套程式過於繁瑣。以州一級的法院為例,朝廷在各州均設立兩個法院,一個是司理院,一個是州院。兩個法院是平級的,並配置了專職的司法官。

當一個刑事案子進入庭審程式之後,州法院必須啟動鞫(jū)讞(yàn)分司的司法機制。即審訊問罪的法官(獄司)與檢法量刑的法官(法司)不可為同一人,而是由沒有利害關係的兩個人分別擔任,各自獨立地行使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司法權。

在詢問的過程中,法官需要遵循據狀鞫讞的原則。所謂據狀鞫讞,就是法官審問的罪情,必須限制在起訴書所列舉的控罪範圍內,起訴書沒有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問罪,否則,法官將被以故入人罪論處。另外,宋代對刑訊的適用也有嚴格限制,違法用刑的法官,將會被追究責任。

案子審訊結束後、檢法量刑前,還有一個錄問的程式,即由另一名法官提問犯人、核對供詞,讓犯人有冤申冤,無冤伏法。如果錄問官與審案的法官有利害關係,比如同年、同門等,則必須迴避,改由他人錄問。

錄問過程中,如果案情有誤,錄問官及時發現並駁正則有賞,反之則會受到懲罰。如錄問無誤,案件就轉入檢法程式,由法司根據詢問所得的罪情,檢出適用的法律條例,供長官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檢法時如發現案情有誤,法司也有權駁正。

需要強調的是,在審訊—錄問—檢法的整個過程中,三個法官是各自獨立的,不得相互商議。如相互商議,依據律法,各打八十杖。

檢法之後,就是判決的程式。首先由獄司、錄問官、法司之外的法官,按照獄司認定的犯罪事實及法司檢出的法律依據,草擬好判決書,這叫擬判;然後還有過廳的程式,由負責該案的所有法官集體對判決書進行稽核後簽字確認。

如有法官有異議,又不能推翻原判,則可在判決書上附上自己的意見,這叫議狀,以後如判決有誤,附上議狀的法官可以免除處罰。

最後,由州最高長官宣判。如犯罪嫌疑人不服,則又進入前文所講的翻異別勘的程式。如犯罪嫌疑人無異議,則案件審判結果就可以呈報上級提刑司、中央刑部,進入複核階段。如複核無異議,則案件進入結案執行階段。

宋代這套繁瑣的司法體系,雖然不可能完全過濾了錯案,但在防範發生冤案、錯案方面,有一整套非常周密的程式的,可以大大降低冤案的發生機率的。

2 臨刑關懷

說到臨終關懷,人們自然就會認為這是現代文明的產物。殊不知,中國古代的司法機構,早已把臨終關懷用在死囚身上,叫作臨刑關懷。宋代人搞的臨刑關懷,不是某些有同情心的法官搞的小眾行為,而是在法律上確定下來的制度。

根據宋代的法律,這套臨刑關懷制度包括七個層面,可謂考慮得特別周全。死囚在被處決前,可以好酒好肉地吃一頓,除此之外,犯人還享有臨刑前會見親人,進行人生告別的權利。甚至臨刑前,犯人或其親屬還可以申冤。

同時,政府還允許家屬為死囚收屍,沒有親戚家人的死囚,由官府給予體面的安葬,以維護死者尊嚴。北宋有個叫宋玘(qǐ)的法官,甚至還請來僧人替被處死的犯人唸經超度。

臨刑關懷制度的背後,蘊藏著古老的恤刑慎殺的司法理念。也可以說是中國傳統文化深處的恤刑慎殺理念,催生出臨刑關懷的制度。人死不能復生,死刑一旦實施,便不能逆轉,所以不可不慎之又慎。正是出於對人命的珍視,中華文明很早時候就產生了疑罪從無的思想。

我們今天司法講求“既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但有時候兩者是有衝突的,不可兩全其美,只能在“可能放縱”與“可能冤枉”中二選一,宋代司法接受了寧願放縱罪犯,也不殺害無辜的思想。

雖然宋代幾乎每年都會判處兩三千名罪犯死刑,但大部分最後都獲得了減刑,沒有被執行死刑。

雖然宋代建立了臨刑關懷制度,但我們不能肯定這項制度就得到了嚴格的執行,更不能說宋代司法審判就沒有冤假錯案。但不得不承認,一千年前的政府,不但建立了一套相對完備的臨刑關懷制度,而且在全國範圍內得以實施,確實是難能可貴的事。

3 司法獨立

關於宋代的司法獨立,我們準備從發生在舒州太湖縣的一起投毒謀殺案說起。

北宋元豐元年(公元1078年)春夏之際,前國子監博士、太湖縣知縣陳世儒的庶母去世了,為官的陳世儒須停職守孝兩至三年,這叫丁憂。陳世儒在呈報朝廷丁憂條中稱母親死於突發心口痛。

本來這事也很平常,陳家發喪回到京城,陳世儒按慣例丁憂守制。誰知到了六月份,一名從陳家逃出來的奴婢跑到開封府衙門,檢舉控告陳母並非死於急病,而是中毒身亡。

當時擔任開封府尹的蘇頌是一位正直、持穩的官員,聽到陳家奴婢控告後,馬上組織京城法院的法官審問此案。經過法醫檢驗,陳母確有中毒跡象,但更嚇人的是,胸口上還釘著一根致命的大鐵釘,毫無疑問,陳母不是死於突發急病,而是被人謀殺。

那麼是誰謀害她的呢?審來審去,這起謀殺案不僅扯出了主謀——陳世儒的妻子李氏,還牽扯到陳世儒是否知情,是否參與弒母。這宗駭人聽聞的人倫大案在開封府審了大半年,還是未能結案。可能因為牽涉到幾股龐大的政治勢力,陳世儒案出現了久審不決。

隨後的過程就不細說了,感興趣的同學可自行查閱相關資料。到了神宗元豐二年(公元1099年)九月,御史臺終於宣佈結案,認定陳世儒夫婦合謀殺害庶母的事實。作案動機是因陳世儒不願待在太湖縣當知縣,便默許妻子教唆婢女毒殺母親,以借丁憂的機會回到京城。

神宗考慮到陳世儒的父親陳執中只有一個獨子,想要留陳世儒一命,但是負責監察的御使中丞蔡確不答應。最後,陳世儒夫婦以及參與謀殺案的婢女,均被判處死刑。

從這起謀殺案我們可以看出,在宋代,即使是皇帝,都不能凌駕於司法機構之上,干涉司法審判。因此,我們可以說,宋代司法機構具備足夠的獨立性。這種司法獨立性,是最大限度確保司法公平的基礎。

由此我們也可以說,宋代在這方面堪稱古今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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