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是古代最強盛的朝代,商業自然不必說。在大唐西市,天天車水馬龍,來自八方的商人賺的盆滿缽滿。規模這麼大的市場,肯定也有不少問題。這不,神龍年間,發生了一樁事關食品安全的大案。
在京師郊縣,有一家老字號月餅店,一年因為掌櫃失策,月餅做多了,沒賣出幾塊,倉庫的月餅,堆積如山都快長毛了。按當時的法律規定,這些月餅理應全部銷燬,或改作牲畜飼料。
眼看著這麼多的月餅要被銷燬,掌櫃的心如刀絞。眼珠子一轉,就去找縣令和工商局一把手商量,他們平時非常照應月餅店的生意。經過一番商議,他們決定將發黴月餅改做成桃酥售賣。
結果,不少人食用後中毒,還死了幾個。地方想捂沒捂嚴實,很快被捅到了上頭。經查確有此事,那就依律懲處。月餅店老闆,絞立決;工商局長,絞立決;縣令,絞監候!所有參與的人全部伏法。
《唐律疏議》之雜律中明文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
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售毒肉,致人生病的,判笞刑,打屁股九十;明明知道有毒,還故意出售的,判處徒刑一年;致人死亡,鬧出命案的,一應制假造假者、商家賣假者,連帶涉事官員,統統斬立決。
看來,現在中國《刑法》規定製假售假入罪是非常必要的。在針對食品安全犯罪方面,中國現有法律不僅可判拘役、有期自由刑、罰金刑等,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後果的,還可判無期徒刑或死刑。
據網路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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