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中國仍然是一個農業社會。民戶就是農業戶,佔了全部人戶的絕大多數。在民戶中構成了地主和農民的基本的階級對立。地主對佃農進行很重的地租剝削。自耕農十分脆弱。土地兼併不斷髮生。“富家操金射民田,但喜市頭深米價。”至於高利貸的盤剝,就比前代更嚴重了,因為出現了斡脫,這一點小編以後準備要專門談到。
一、元代賦役制度的特點像前代一樣,元朝對廣大農村人口實行封建統治的主要表現之一是徵派賦役。元朝的財政和公差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賦役制度來維持的,而這個賦役制度的實施則給農民帶來了許多災難。
元代的賦役制度有兩個特點。一個特點是複雜,它既承襲了唐、金、南宋制度中的一些內容,又增加了一些前代沒有的特殊的內容。另一個特點是在南方和北方實行不同的制度。下面我們就把賦役制度作一個簡要的敘述。
二、北方的賦役制度在北方,窩闊臺時期已經有一個賦役制度,我們在以前的文章中已經講過。蒙哥時期,包銀正式定為科差的一個內容。所以,從忽必烈時候起,北方的賦稅包括稅糧和科差。稅糧分丁稅和地稅。
丁稅,全科戶每丁粟二石,驅丁一石;減半科戶每丁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科差分絲料和包銀,是按戶徵收的。絲銀全科戶,絲料一斤六兩四錢,包銀中統鈔四兩,從1267年起加俸鈔一兩;減半科戶,絲銀都減半;止納絲戶,絲料一斤六兩四錢,包銀不納,從1302年起加俸鈔一兩。凡是五戶絲戶,只是把所納的絲,一斤歸官庫,六兩四錢歸投下(但比窩闊臺時納絲增加一倍,五戶共納二斤,所以也稱二五戶絲。),就負擔的總量來說,同一般戶是相同的。上面所列的是基本規定,對於移入的交參戶和乏力的協濟戶,其定額有所變通和減免。
三、南方的賦役制度在南方,稅糧完全按畝徵收。秋稅徵糧,沿襲亡宋的舊例,稅額沒有統一的規定。不同地區按土地的不同等級,每畝徵收的稅糧從一升到三鬥甚至更多,差別很大。有的地方,稅糧也折鈔繳納。夏稅徵木綿、布、絹、絲綿等物,有的地區以物折鈔。夏稅的數額是依照亡宋的舊例按秋糧比定的,折鈔計算的話,秋糧一石需輸夏稅一貫五百文至三貫不等。
元滅南宋的最初二十年間,除江東、浙西征收兩稅外,其餘地方只徵秋稅。從1297年起才把夏稅也推徵到浙東、福建和湖廣。
元朝的鬥尺都比南宋的大(長)二分之一。因此,元朝普遍徵收夏秋兩稅後,其稅額就大致上比南宋超出了百分之五十。正因為這樣,北方的科差(絲料和包銀)便基本上沒有在南方施行。
忽必烈打下南宋後繼續分撥一些民戶給各個投下,這些民戶要繳納戶鈔,起初是中統鈔五錢,後增至二貫。戶鈔相等於北方的五戶絲。但由於南方不徵絲料這項科差,戶鈔往往由官府代支給各投下。包銀只是1320至1325年間在無田而又殷實的戶中施行過,範圍不大,為期也短。
四、元代的雜泛差役
從上述的賦稅內容看,可以這樣說:北方是科差重,南方是稅糧重。另外,南北方同樣還有雜泛差役的負擔。雜泛差役大致上可以分為四類。
一類是從民戶中抽出專門供役的戶計後,該戶的賦稅負擔要轉嫁到其他民戶身上,如弓手戶就是這樣。
一類是職役,有里正、主首、倉官、庫子等,一般由中上戶輪流擔任。里正和主首主要負責催辦賦稅和官府的其他需求,倉官和庫子主要負責管理官府的財物。
又一類是力役,也稱雜役,雜泛,是官府臨時徵發勞力運輸糧物,築城修路,浚河造堤,管理河壩水閘,等等。力役的徵派,按規定也是“先富強,後貧弱,先多丁,後少丁”。
另一類是和僱和買,就是官府向民戶攤派某些勞力和物資的負擔,民戶出力出物,官府支付一定的報。但官府往往“名為和而實為白”,白僱白買,實際上也成了一種雜泛差役。
又一類是力役,也稱雜役,雜泛,是官府臨時徵發勞力運輸糧物,築城修路,浚河造堤,管理河壩水閘,等等。力役的徵派,按規定也是“先富強,後貧弱,先多丁,後少丁”。另一類是和僱和買,就是官府向民戶攤派某些勞力和物資的負擔,民戶出力出物,官府支付一定的報。但官府往往“名為和而實為白”,白僱白買,實際上也成了一種雜泛差役。
這後兩類雜泛差役給中下戶帶來了許多騷擾和困苦。“丁力夫徭百不堪”,一家的勞力被徵調了,全家的生活就難以維持。有的地方和買的物資竟然“不隨其所有而強取其所無”,被派的民戶要尋買吏胥索要的貨物,為此甚至造成破產。
在江南一些地方,後來參照亡宋的辦法,實行助役法。民戶按田地的多少,拿出一定比例的助役田(一般是百畝出三畝)。助役田上的收穫交由主首掌握,支供雜役。助役法的目的是為了使民戶少受雜役的困擾。可是,地方豪強從中作梗,造成出田時“肥者不一二”,“瘠者已什佰”,結果反而成了對“細民”的又一次傷害。
五、稅糧的實際徵收額要比定額多得多“科役繁重,破家蕩產,往往有之。”如稅糧的徵收,除了正額,每石加鼠耗三升,分例四升。有時候,除了當年的,又追徵往年的逋負。有時候,別戶的逋欠也攤派給各戶。有時候,甚至提前徵收明後年的稅糧。
總之,稅糧的實際徵收額要比定額多得多。地方官吏總是極力向百姓蒐括以保證元廷的收入。官吏又往往與豪強相勾結,把稅糧儘量轉嫁到中下戶身上。
稅糧的運送也是民戶的很重負擔,元廷規定“富戶輸遠倉,下戶輸近倉”,但實際情況卻往往相反。秋糧輸納的日期分三限,初限十月,中限一月,末限十二月(有的地方提前)。但地方官吏讓細民輸在初限,每石追加,仍說不足,而豪強輸在末限,明明缺額也過去了。
在元代的農村,每年徵收稅糧的時候,就呈現一片悲慘的情景。總是有一些貧難民戶繳不出糧,吏胥們便把他們抓起來,進行鞭打追逼。“枷系滿屋,鞭笞盈道”。在催逼下,有的人典家賣產,有的人鬻兒賣女,有的人離家逃亡,有的人慘苦地死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