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落國家的建立
到公元前 300 年,日本還處在原始社會,因為在新石器時代遺址中大量出土的黑色陶器帶有繩紋式花紋,所以稱為“繩紋式文化”時代。公元前 108年,漢武帝在北韓北部設定四郡,中國先進的鐵器文明和生產技術傳入日本,促進了日本社會的迅速發展,原始公社制逐步解體,開始了以農耕文化為主的“彌生式文化”時代。大約在公元前 1 世紀,日本列島出現了許多部落小國(氏族部落聯盟)。《漢書,地理志》說:“樂浪海中有倭人,分為百餘國,以歲時來獻見雲。”反映了日本境內小國林立的情況。這些部落小國每年獨自與漢朝定期友好交往。當時部落小國間的關係並不和睦,較強的部落國家為了掠奪領土,搶劫財富和勞動力,總是向鄰國挑起戰爭,較弱的部落國家被迫武裝自衛,在瀨戶內海沿岸包括畿內、四國、北九州等廣大地區,普遍發現了高地住宅遺址築有壕溝,擁有大量石制武器,在水田農耕有了相當發展的時期,人們在山頂和高地挖溝建房,並擁有大量石制武器。決不是一般性的住宅,而是軍事性的防衛據點。
這些部落國家,經過一個多世紀的發展,弱國逐漸被強國吞併。據《後漢書·東夷傳》記載:“舊百餘國,漢時有朝見者,今使譯所通三十國。”與東漢發生關係的國家減少到 30 餘國。距離大陸最近的北九州諸國是古代日本接受中國文化的門戶。在與中國的交往過程中,不斷吸取先進的生產技術和政治制度,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其中較強的邪馬臺國,首先步入階級社會,建立了國家機器。
(2)邪馬臺國邪馬臺國是公元 2 世紀出現在北九州的新興國家政權①。據《三國志·魏志·倭人傳》說,邪馬臺國最初是以男性為王,七八十年後,國中發生內亂,中央統治集團一方面實行武裝鎮壓,一方面商討緩和之策,結果一致擁立一個名叫卑彌呼的女子為王。經過一年時間,內亂被平定下去。卑彌呼上臺後,集政教於一身,利用宗教式的“鬼道”,把貴族階級的統治蒙上了神聖的聖衣,使貴族統治穩定下來。邪馬臺國有 7 萬多戶,還統治著北九州地區的 20 多個小國。
邪馬臺國已形成了有上下、貴賤嚴格區別的階級制度。有“大人”、“下戶”、奴婢等階層“大人”是奴隸主貴族,享有種種特權。“下戶”大致包括兩部分人:一部分人的社會地位屬於平民階級,另一部分人地位低於平民,略高於奴婢。邪馬臺國內有不少奴隸,僅女王卑彌呼個人就佔有奴隸千人。她死時還殺死一百多名奴隸殉葬。奴隸來源於戰俘、罪犯及其家屬。《魏志·倭人傳》上明確說到奴隸從事家內勞動,尚無確鑿史料說明在生產上使用奴隸。
邪馬臺國已建立了統治下戶和奴隸的國家機器。設定了各級行政機構,官吏從中央到地方共有七級。國王是最高行政長官。國王之下是輔臣。在卑彌呼女王統治時期,總攬大權的輔臣是男弟。凡中央一級的官吏,在其官銜前都加一“大”字,分別掌管政治、貿易、外交、軍事。“大率”的主要職責是“檢查諸國”,監察地方官吏。統管貿易的中央官吏是“大倭”。“大夫”負責外交,“自古以來,其使詣中國,皆自稱大夫”。邪馬臺國可能還有大將,統領全國軍隊。
邪馬臺國的地方官吏,情況較為複雜。中央政權所在地的邪馬臺,設四級地方官。唯一保留王號的伊都國,實質上已轉變為統一國家管轄下的一名地方官,受命於中央,伊都王之下設三級地方官。其他諸國設二級地方官。邪馬臺國擁有一支對內維護統治秩序和對外戰爭的常備軍。北九州地區彌生時代中期遺址,發現了 100 多件鐵劍、鐵鏃武器,反映出邪馬臺國的武器裝備已比較先進。邪馬臺國已有不成文的法律和刑罰。《三國志·魏志》說:“其犯法,輕者沒其妻子,重者滅其門戶及宗族。”所舉輕重刑罰各一種,但從國內的階級狀況看,肯定還有其它刑罰。
(3)大和國家的統一3 世紀中葉,本州的大和國在許多小國爭霸鬥爭中強盛起來。與大和國日趨興盛相反,北九州地區的邪馬臺卻日漸衰落。
3 世紀以後,邪馬臺國不再見於中國歷史記載。邪馬臺國的衰落,可能是因為失去強大鄰國的支援和國內下戶、奴隸的反抗造成的。這樣,統一日本的歷史任務就由大和國承擔起來。大和位於瀨戶內海東岸,土地肥沃,宜於農業;又是本州輸入大陸先進文化的門戶。4 至 5 世紀時,有很多大陸農民和工匠移居日本,帶來了先進的農業、手工業技術,因此,經濟發展較快。4 世紀中葉,大和國已統治了關東以西的大部分地區,包括九州在內。大和國還向北韓半島擴張,侵佔半島東南端的允韓(任那),以此為據點,掠取北韓的奴婢和財富,充實自己的實力。直到 6 世紀新羅強大起來,才恢復被大和侵佔的地方。5 世紀初,大和征服其他各部,基本上完成了統一大業。
大和國的最高統治者稱為大王(以後稱天皇)。進入 5 世紀後,大王先後由贊、珍、濟、興、武五人擔任,史稱倭五王,控制了西至九州,東達關東的廣大地區。為了鞏固大和政權,倭五王建立了較邪馬臺國更為完整的政治、經濟制度。
首先,確立貴族階級的氏姓等級制。根據貴族出身的高下,以及在統一過程中的功績,由大王授予氏姓。上層貴族分別授予“臣”、“連”、“宿彌”、“造”等姓。地方貴族授予“直”、“君”、“首”等姓。氏姓成為各級貴族在政治上、經濟上享受世襲特權的依據。
擁有氏姓者,才能被委任為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員。平民只有名而無姓。因此,古代日本貴族也稱“氏姓貴族”。大和國就是以大王為首的氏姓貴族的專制政體。隨著貴族間權勢的變化,年代的更迭和貴族家庭的繁息,氏姓發生了混亂。5 世紀中葉,大王濟曾對氏姓進行了一次全面整頓。命令各級貴族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參加“盟神探湯”,以定氏姓。貴族們戴著木綿手套到沸水鍋內取小石,手入鍋不壞者,自認氏姓被判屬實;反之,則被認為欺騙神靈,假冒氏姓,受到撤消氏姓、取消貴族身分的懲罰。經過整頓,大和國內“氏姓自定,更無詐人”。
第二,在確立氏姓等級制的同時,還整頓完善了各級統治機構。在中央,由勢力較強的葛城、平群、三輪等氏組成最高執政機構。由中臣氏、忌部氏主持祭祀,大伴氏、物部氏、久半氏等掌管軍事,蘇我氏主持財政。地方行政單位為國或郡,管理國郡的“國造”,一般委任有“直”、“君”氏姓的貴族擔任,重要地區的國造則委任“臣”、“連”氏姓貴族擔任。
第三,部民制。大和國統一日本後,為加強中央統治,進行治水闢田,擴大中央直轄土地。在大批新田的基礎上,大王和貴族佔有很多土地和人民。大王的土地稱為“屯倉”,主要役使稱為“田部”的隸屬農民進行生產。貴族的土地稱為“田莊”,用所屬農民“部曲”進行生產。田部和部曲的地位基本相同,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基本部民。
“部”這種組織形式,最早是與神的祭祀相關聯的。後來因統一戰爭的迫切需要,進而擴充套件到與軍事有關的各生產領域。大和國統一日本後,部民制又進一步推廣到全國各地和所有的生產領域。六世紀隨著屯倉和田莊的增置,部民制迅速發展起來。
專業從事手工業生產的部民稱品部民(又稱伴部民)。從事農耕的部民稱田部民。負責政府機關某項事務,或侍奉、護衛的部民稱雜部民。
從事農業生產的田部民,主要來源於被征服的氏族,是部民中人數最多的一種。從事手工業生產的品部多達 100 多種。品部民由 3 類人構成:一是平民、貴族中因犯法被貶者或戰俘。大多從事飼養動物,掩埋死人,看守山陵等低賤勞動。二是分佈在日本廣大農村的原居住民。根據地區特點,把他們組成生產某一產品的部。三是被稱為“歸化人”的中國和北韓移民。因為他們具有先進的文化和生產技術,所以被安置在畿內和其他一些重要地區的移民,分別編成陶部、鞍部、畫部、綿部等。公元 471 年,將 1 萬多秦人(早期中國移民)重新編為 92 個部,讓他們從事養蠶和絹織等生產。
有些有文化知識的大陸移民,被編入專門的“史部”或“文部”,在政府中從事文案、財務、外交等方面的事務工作。“史部”和“文部”屬於雜部,其成員的地位高於品部民和田部民,接近於統治階級。部民大部分被強制進行生產勞動,產品全部歸主家所有。在一般情況下,部民被允許有自己的家庭,有少量的財產和生產工具。但是沒有人身自由,主人雖不能任意將部民處死,但可以贈送給別人。所以部民實際上是處於奴隸的地位。部民奴隸制是日本古代主要的奴隸制形式,這一特點與氏族制殘餘牢固存在,商品生產不發達有密切關係。
大和初期,皇室的力量並不能完全支配各地方貴族。為加強中央集權,皇室和中央大貴族大伴氏、物部氏、蘇我氏等利用各種方法奪取地方貴族的土地和部民,將中央統治力量向地方擴充套件。地方貴族被迫以贖罪、奉獻的名義交出自己控制的田莊。中央和地方矛盾日益尖銳,公元 527 年,九州筑紫國(今福岡縣)國造磐井發動武裝叛亂。經過一年多的戰爭。叛亂被平定下去。大和政權的統治者採取了一系列抑制地方豪強勢力的措施,進一步加強了對地方的控制。
重新確立中央對地方的干預權。凡是抵制中央命令的官員,不僅不能晉升,還要受到降職、黜官等懲處。在行政制度上,努力推行一元化的中央集權體制。自 6 世紀起,在中央和國造、伴造之間,新增設了一級行政官吏,由大王的親信擔任。這種官吏的任命,最先出現在西日本,稱為“凡直國造”(大國造),下轄幾個國造。在西日本以外地區,則任命國司、國守,代表大王對地方實行統一管理,國造、伴造等地方官吏須聽命於國司、國守。公元 589 年,崇峻大王(?—592 年)派遣三位大臣分別巡視東山、東海、北陸地區。標誌著全國統治區劃重新劃定工作的完成,以及“凡直國造”、“國司”、“國守”新一級統治機構的普遍確立,為大化革新時全面推行國司製作了準備。
中央政權採取的措施,確實有力地加強了中央的統治。中央和地方的矛盾緩和以後,皇室和中央各貴族集團之間的矛盾鬥爭又尖銳起來。六世紀中期,葛城氏、平群氏和大伴氏在爭權鬥爭中相繼衰落。6 世紀末,物部氏被蘇我氏擊殺。到了 7 世紀,鬥爭主要在皇帝和蘇我氏之間進行,鬥爭的焦點是要不要建立以皇室為中心的中央集權的統治。隨著社會矛盾的日益激化,終於在 7 世紀前期出現了一場自上而下的大規模政治改革運動,日本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