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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是中國古代科學技術發展的第四個高峰時期。當時,中國的軍事科技與西方相比並不存在很大的差距,武器製造工藝也不遜色。以火藥和槍炮製造為例:到明朝,中國人制造黑色火藥的技術已臻成熟,當時的火藥組配比例接近於現代黑色火藥的標準,而且已製成粒狀火藥,工藝精細翔實。

在槍炮製造方面,中國也是世界最早的管形火器的發明國,到明末清初,中國透過兩次大的技術和工藝引進,也基本達到當時西方的先進水平。在康熙年間,還製成了可連續發射28發彈丸的“連珠銃”,創制了類似現代迫擊炮的“沖天炮”。

管理規矩繁雜

為什麼在此後的一個多世紀裡,中西武器製造卻拉開了如此大的差距呢?清朝軍事科技政策導向的作用尤為關鍵,其導向主要是透過兵器研製管理製造來實現的。

一是管理機構的設定及其任務分工。清朝兵器研製的高階管理機構為工部和兵部,以工部為主。中央兵器製造由兵部提供兵器的形制,工部組織製造。工部設虞衡清吏司,下轄制造火藥的濯靈廠,製造火炮的養心殿造辦處、景山炮廠和鐵匠營炮廠。此外,各省清軍也就地製造兵器,數量遠遠超過中央,由各省督撫指派委員進行管理。

二是對兵器生產計劃的管理。清朝對清軍各類兵器配置數量和種類,皆有明確規定,不得隨意更改。京師駐軍兵器需要添置時,由工部擬製計劃並實施。各省駐軍兵器的添置,則由督撫擬製計劃,諮報工部核查並上奏皇帝批准,由各省就地製造。

三是對兵器製造工藝流程的管理。清朝對火藥和一般兵器的製造工藝流程皆有一定之規,如製造火藥包括提煉硝硫炭、調配、舂碾、篩制、檢驗、裝封等工序。每道工序又有一定的標準要求和規定,如火藥的舂碾,康熙至乾隆時規定作戰用的軍需火藥要碾三天三夜,嘉慶之後改為用臼舂三萬杵。

四是對兵器製造經費報銷的管理,這是清朝兵器製造管理的核心。清朝對兵器製造經費的報銷實行三階估價法:首先,確定各種兵器的單位重量或尺寸所能報銷的原料和匠工數;其次,明確新造兵器的總重量或尺寸;然後,根據各省物價、工價規定折算出可以報銷的總料價和總工價。

五是對兵器研製的保密管理及其有關的禁令。清政府歷來奉行保守火器機密的政策,不準私人研製火藥槍炮,違反者必遭嚴厲查處。對火藥主要成分硝、磺等,從開採、運輸到製造都有嚴格的規定,不許私採、私運和私造。特別禁止火藥、槍炮的出口和進口。有關槍炮的製造技術和工藝流程,都不登載於各種官書之中。火藥廠、槍炮鑄造場所更是如臨大敵,重兵把守,外人不得接近。

固守成規吃虧

從清朝兵器研製管理制度不難看出,它的各種管理規定極其繁瑣,實際上沒有推動軍事科技和工藝的進步,併成為鴉片戰爭前中國軍事科技的工藝迅速落後於西方的重要政治原因。

首先,它使得清朝兵器研製長期處於一種被動的消極應付狀態。

一方面,清政府沒有長期的武器研製計劃,只講製造,不重視研究;另一方面,由於各種兵器的形制已定,製造報銷價款又只論輕重大小,不論效能優劣,兵器製造者便對研製新兵器完全失去了興趣;再加上政府壟斷技術,無人敢越雷池半步,以及閉關自守,耽於和平,對西方殖民勢力的東侵喪失警惕,使兵器製造與敵情脫節。

結果,中國軍事科技的發展失去了內外兩方面的動力。鴉片戰爭爆發後,清政府添置大炮,竟只能按照康熙年間的形制仿造。

同時,清廷對兵器製造缺乏必要的技術監督、檢驗手段,只得透過兵器製造費用的報銷這個環節來控制全國的兵器生產。而兵器製造所耗原料和匠工的情況極為複雜,各省的物價和工價也各不相同。就是同屬一省,也與時俱變。因此,要準確計算某一件兵器製造費用是極為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清政府為此不得不作出大量瑣碎的規定,看似嚴密,其實漏洞百出。正是這些規定,給那些負責製造的官吏和匠工作弊提供了機會。

由於製造兵器的各種料價工價皆有規定,一般每10年才調整一次,因此往往不能反映各地實際水平。清朝社會物價、工價在總體上呈上升趨勢,而製造火藥的料價、工價規定卻呈下降趨勢。既然報銷規定不可更改,偷工減料就勢在必然。由是觀之,清軍裝備的製造質量註定低劣。

鴉片戰爭前夕,虎門炮臺新鑄8000斤、6000斤大炮40門,結果在試射時便炸裂8門,另有7門還有其他問題,炸裂各炮“有全行炸碎者,有炸去炮尾者,有炸成十餘塊者,有飛陷山腰者,有落沉海底者”,並炸死炸傷士兵兩人。“檢看炸炮,碎鐵渣滓多,膛內高低不平,更多孔眼”,“並有空洞,內可貯水四碗”。這就是匠工偷工減料造成的惡果。

難怪當時有人奮力疾呼:兵器製造應“寬以歲月,持以實心,無惜重貲,無拘文法”

本文作者 | 皮明勇

責任編輯 | 張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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