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146年至公元前27年的羅馬共和國,被稱為羅馬共和國的後期。這個時期的羅馬共和國,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奴隸制經濟的發達、財富的湧入、商業的興盛,使得羅馬的城市走向了繁華。而隨著羅馬共和國的不斷擴張,行省數目不斷增加,逐漸形成相應的管理制度。行省制度的建立,不僅促進了地方制度的建立,也間接破壞了舊有社會秩序。
一、行省制度建立的歷史條件大家都知道,古代的希臘、羅馬是西方法治文明的源頭,但是在古希臘時期,由於城池分佈較廣,沒有形成統一的國家體制。到了羅馬時期,羅馬政府長期征戰,征服了許多的國家和地區,並把這些土地逐一納入了領土範圍內,並進行統一的管理。這個時期,就是羅馬共和國後期,行省制度就是在這樣的條件下建立的,並得到了不斷的發展和完善。
當時的行省制度,每建立一個行省,都是由元老院制定治理該行省的法律法規,確定行省的管理範圍、城鎮的多少以及行省內所有居民的權利和義務,並規定行省內應該上繳的物品和數量。羅馬的統治者用包稅制對轄區內的居民進行統治,行省的土地和資源都被歸為羅馬的國有資產,全部由國家統一管理。全部官員的任免也都是由元老院委派,委派的官員擁有行省內的生殺予奪的權利。
二、行省制度的組織架構在公元前2世紀30年代,共設定了7個行省,由西西里、撒丁尼亞、科西嘉、近西班牙、遠西班牙、馬其頓、阿非利加割亞細亞,在這之後,隨著羅馬帝國的擴張,陸續建立了一系列的行省。
由於行省數目的增多,元老院開始委任卸任執政官和執法官為行省的總督。行省總督任期一年,如遇特殊情況,任期可以延長到2到3年。後來,行省的組織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每當擴張一個行省時,元老院就會首先派出十人委員會協同征服該地區的軍事統帥,共同制定有關該行省的基本法規,確定行省內城市或者公社的行政劃分和法律地位。
行省的總督擁有該行省的軍事、民政和司法權力,在總督之下,配備有一位財務官員,負責管理財政和軍政供需;另外還配有一位或者是多位副將,其職位由元老擔任,並且行使代理一部分總督的職權;除了這些,還配備一些副官。
因為行省都是類似於殖民地這樣的地方,它遠離羅馬的核心區域,總督實際上相當於行省全權代理人,羅馬的權利核心不能很好的控制行省的總督,總督在行省的統治中擁有超然的地位。這就為行省總督濫用權利,隨意搜刮錢財提供了便利。行省既充當中央集權的工具,又是唯一有權利機動支配地方財政的機構。
三、行省制度的重要影響行省制度在羅馬後期佔有很重要的作用,由於羅馬帝國的擴張,行省制度形成了完整的管理體制。羅馬帝國不斷擴張,征服了許多的地區,並且把這些地區歸入了自己的領土範圍內,實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從行省制度開始建立,到進入帝國時代,行省制度逐步完善發展。而羅馬中央控制著行省官員的任免,負責對外的軍事管理,負責地方的稅收工作。各行省成立了以總督為主導的地方政權,擁有地方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有些行省總督還有部分的軍事權。行省制度從中央集權到地方獨立的一些權利,都體現著中央和地方的關係。
羅馬行省制度的建立,也間接的破壞了舊有的社會制度、社會生存條件、社會經濟分配等等。羅馬帝國佔領的地區,羅馬法官根據羅馬的立法對當地的舊有社會制度進行改變,廢除了當地的法律等一系列舊有的社會秩序。由於建立了行省制度,羅馬政府在較長的時間內對所侵略的地區進行有效的治理。
羅馬在地中海流域建立了歐亞非三大洲的強大帝國,並相繼設立了上百個行省,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地方政治權利機構。透過行省的建立,對被統治地區實施有效的管理,維護了行省直轄地的和平與穩定,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繁榮發展。在這個過程中,羅馬帝國積累了非常豐富的統治經驗,為後世公法的持續發展特別是對殖民地的地方制度發展留下了許多珍貴的歷史經驗。
古羅馬的行省制度為地方制度打下了基礎,是西方國家其他地方制度的源頭,羅馬的國家法律成為後來的歐洲其他國家的法律發展的重要歷史源頭。行省的地方法律制度主要解決了中央和地方之間權利的劃分問題,是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如果地方的權利不足,就無法行使出地方法律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相反的,如果地方的權利過大,就很容易形成地方權利的獨裁,從而威脅到中央的政權穩定。
在羅馬共和國後期,行省內的居民最初受到了無限制剝削和毫無人性的掠奪,這就使得行省內的居民強烈的反抗行省統治,這樣就威脅到了羅馬國家的社會穩定。羅馬共和國建立起來後,開創出穩定的政治環境,同時提高了行省的地位,改變了行省的管理政策,使得多數行省的經濟都得到了發展。
四、行省治理的弊端由於行省制度的一些侷限性,導致行省制度必然會出現一些弊端。首先是行省的當地居民,遭受到了毫無節制的掠奪和剝削。做為被奴役的一方,行省內的居民毫無人權可言,他們不僅遭受到了財物的損失,也遭受到了精神的摧殘。
在當時,除了佔領當地的大肆掠奪外,羅馬當局還無條件的佔有了大量的土地及各種的資源,強迫居民交出家裡的所有財物,在把大批的居民賣為奴隸,還會把一些家底殷實的居民拘押起來,索要數額巨大的贖金。總督還將查收的土地租給羅馬居民或者分配給羅馬殖民者,而行省的居民要向羅馬政府繳納高額的賦稅,稅收往往由包稅人承包。
由於包稅人和羅馬政府的雙重壓榨,無法生活的行省居民不斷的開始反抗。 由於行省居民的反抗,必然會導致社會動盪,從而威脅到中央的集權統治。
在行省的統治中,總督佔有絕對的領導權,對於行省內的司法權也有絕對的控制,行省內案件的裁決基本上取決於總督的個人想法,在羅馬帝國後期,這種毫無約束的司法權力制度,成為總督貪婪成性所使用的工具,是他們常用的生財之道。他們經常敲詐訴訟者,原告和被告都是他們敲詐的物件,除此之外,他們還收取賄賂,進行不公平的判決,侵佔訴訟物件的財產等。這就造就了司法制度的不公平和肆意妄為,這對羅馬共和國的覆滅埋下一粒小小的種子。
總體而言,到了羅馬共和國後期,隨著羅馬行省官員的帝國主義形式作風不斷的增長,個人權利的不斷增長和從事政治的成本加速提升,還有整個社會的不良風氣迅速地蔓延,羅馬官員在行省的治理過程中,漸漸地放棄了自我約束的精神,肆恣搜刮行省錢財的現象開始持續的增長起來。(1)
五、行省治理的規範羅馬共和國後期,行省的治理呈現出多元化發展趨勢。由於行省官員的大肆搜刮,使得行省居民的錢財受到了嚴重的損失,同時,也讓羅馬官員中的一部分人得到了豐厚的錢財,但是這對國家和行省來說,卻是造成了很多的惡劣的影響。 這樣不良的制度風氣,必然會帶來不好的影響,這就促使一部分的有識之士嘗試透過立法來改變行省的社會形態,剷除這些弊病。
羅馬行省初期,行省的地位是以單一的管理為主,但是在羅馬共和國後期卻發生了很大的改變。行省官員的任命和權利的行使都逐漸的規範化,在這之後,羅馬透過加強立法、細分相關的法規,加強了對行省官員掠奪行省現象的治理。
行省制度的建立,不僅有利於維護羅馬共和國本身的國家穩定性,而且也有利於穩定殖民統治地區的社會秩序。因此,羅馬行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其中一個重要的意義就是鞏固羅馬國家自身的統一和領土的安全,也很好的轉移了共和國的內部矛盾。
行省是羅馬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的治理狀況直接影響著行省的發展,同時也影響著共和國的走向。
由於行省的法律和政治的混亂,使得政治的暴力也不斷髮生,導致整個羅馬共和國的政治體現發生改變,陷入混亂。行省的失當管理,使行省當地居民的生活陷入到水深火熱之中,不得不起來反抗,讓共和國陷入到內戰裡來,對國家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破壞,致使共和國無法恢復到繁榮狀態,促使共和國加快了覆滅。行省的治理,也對後世的殖民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鑑作用。
參考文獻:
《羅馬共和國後期反選舉舞弊鬥爭與共和國的衰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