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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首,顧名思義,即砍斷脖子,將頭和軀幹分離開來。由於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具有不可再生性,故而死刑是刑法體系中最嚴厲的刑罰,和其他極刑比起來,斬首刑一直被認為是一種“簡單”的死刑。

近些年來,古裝劇掀起了陣陣熱潮,相信不少朋友都曾見過關於斬首的情節,只見形容憔悴的犯人們被五花大綁押上刑場,隨著監斬官一聲令下,身強體壯的劊子手便喝下一口烈酒,噴向鋒利的大刀,接著便準備手起刀落,結束眼前人的性命。

眼看著刀就要碰到脖子了,突然傳來一陣激烈的馬蹄聲,接著便是一聲“刀下留人”!而劊子手們一旦聽到這4個字,必定會乖乖停手,那麼問題來了,古代若是真出現這樣的情況,劊子手也會停手嗎?他們就不怕誤了時辰,被皇帝怪罪?別急,咱接著看。

誠如上文中所言,人的生命具有不可再生性,所以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古人也很清楚這一點,所以早在秦漢時期,便開設了“死刑復奏制度”,即對囚犯執行死刑前,必須將案件呈報給皇帝,由他親自批准執行死刑判決。

當然了,皇帝日理萬機,有很多事情忙,不可能所有案子都一一瞭解、檢視並裁決,於是乎魏晉南北朝時期,進一步完善了死刑複核制度。

《魏書》上書: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不可復生,俱監官不能評,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速報,乃施行。

而唐朝時更是出現了“三司推事”,即每逢大案,就由大理寺卿會同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共同審理,稱為“三司推事”,經過眾大臣們重重審查後,才把案子呈給皇帝,皇帝基本上看一看籤個字就行了,如此便大大減輕了他的壓力。

作為我國古代歷史上經濟、文化高度繁榮的朝代,宋朝在法律上也做得非常細緻,宋太祖更是頒佈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統》,除《宋刑統》外,還有編、條法事類、斷例、指揮、申明、看詳,一系列嚴格、完善的法律制度,有效保障了社會體系的運轉。

而大宋的法律中,便有著這樣一條規定:

凡死囚臨刑叫冤者,再勘問陳奏。

即臨刑前,只要有人覺得案情尚有模糊的地方,因冤枉而叫屈的話,衙門就必須重新複審案件。這就是為什麼劊子手一旦聽到“刀下留人”就必須乖乖停手的直接原因,畢竟那13個字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他哪裡敢違旨不尊。

不得不說,宋代法律的種種規定十分人性化,也給了地位相對低下的平民百姓一個相對公平的法律環境,根據史料顯示,宋孝宗淳熙年間,便有民婦梁氏,被判斬首後喊冤近10次,最後此案前後審理了9年之久,最終梁氏免於一死。

當然了,也不是每個人都敢隨便喊出“刀下留人”,畢竟若是案子並無冤情,喊冤者就得承擔法律責任,誰也不會隨便去冒這個險。

參考資料:《宋刑統》《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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