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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刑,也叫腐刑,是割除男子生殖器的一種酷刑,從而剝奪了男子繁衍後代的權利。

施行宮刑時,必須準備一間暗室,不通風、不透光,要生火取暖,讓受宮刑者住在裡面,像養蠶於溫室中,百日後傷口癒合,因此又稱宮刑為下蠶室。

且來看看歷代宮刑的發展歷程:

堯時,有象刑,就是犯罪者穿戴的服飾和一般人有區別,以示懲誡,其中犯宮刑的人要穿草鞋。《初學記》卷二十引《白虎通》說:“犯宮者履雜屝。”,“屝”字同“菲”,就是草鞋,說明這時就有了宮刑的名稱。

舜時,曾經讚美皋陶說:“汝作士,五刑有服。”其中的五刑就包括宮刑,不過在當時只用於對待蠻夷,對本部落的罪人不用。

禹時,開始施行宮刑。《漢書.刑法志》雲:“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宮刑即是禹制定的肉刑之一。

夏朝時,正式把宮刑列為五刑(大辟、臏闢、宮闢、劓、墨)之一,其中“宮闢五百”。

商代時,未見有宮刑的記載,但商代有肉刑,而且承襲夏制,應當包括宮刑在內。

周初時,也正式把宮刑列為五刑(墨、劓、宮、刖、殺)之一,規定“宮罪五百”。但當時把宮刑排在五刑的第三位,次於死刑和刖足。

周穆王時,又把宮刑升為第二等,僅次於死刑。周穆王認為宮刑可以使罪人斷絕後代。  

西周的宮刑也適用於其它罪行但不至於死刑的人,但貴族不能判處宮刑。  

秦時,宮刑使用很普遍。秦始皇集中七十萬名囚犯去修建阿房宮,其中大數人是受了宮刑的。趙高的父親就受了宮刑,他的妻子改嫁其他男人,生的兒子都趙姓,而且全部處以宮刑,趙高就是其中之一。

漢初時,漢文帝詔令廢除宮刑。

漢景帝又恢復宮刑。

漢武帝時,不少文武大臣都被處以宮刑,如將軍李延年、著名歷史學家司馬遷和張安世的哥哥張賀等。

東漢時,宮刑常見。

光武帝劉秀下詔將判為死罪而在押的男女囚犯都處以宮刑,其中女子的宮刑指幽閉。

漢代時,樓蘭國王去世後,派人到漢朝迎接當人質的太子回國繼承王位,但這位樓蘭國太子在長安因犯法受過宮刑,漢武帝就沒有放他回樓蘭。

東漢永初年間,廷尉陳忠請求廢除宮刑,漢安帝劉祜又批准施行。

晉代時,有大臣提出恢復宮刑,但也沒有能夠實行。

北朝時,宮刑又開始見諸施行。

北魏規定,對謀反者處以腰斬,全家同誅,家中十四歲以下男童處以宮刑。

西魏、北周,未見宮刑事例,但也沒見廢除宮刑的文告。

隋初年間,隋文帝楊堅正式下詔廢除宮刑。

隋代以後,朝廷正式規定使用宮刑的,只有遼代和明代。

明代時,朱元璋把在南京建造謹身殿冒充上等工匠的中等工匠,全部處以宮刑。

明代的法典有一條規定叫“閹劃為奴”,就是宮刑。

而且明代的自宮行為是中國曆朝歷代最為興盛的,儘管朝廷頒佈禁令,但自宮風氣屢禁不止,直到明末依然很盛。

明成祖朱棣下令,凡自宮者,以不孝論處。軍人違犯,連上級一同治罪;民間違犯,罪及鄉里。

明仁宗朱高熾詔令,自宮者發配充軍。

明宣宗下詔,凡自宮者,軍人退回原伍,百姓遣回原籍,不許投入王府及官員家中躲避差役。再有犯者,犯者本人及隱藏之家都要處死,知情不報者,一同治罪。

明英宗時,對自宮者的處罰依然三令五申,但已經自宮並且入宮的,准予自首後送到南苑種菜,隱瞞者及被發現的,全家充軍遼東。

明武宗朱厚照,一邊下令嚴懲自宮者,一邊卻錄用自宮者,當時聚在京城未被錄用的自宮者有幾千人。

明世宗嘉靖年間,有淨身男子九百七十多人聯名請求宮中錄用,世宗令錦衣衛全部遣回原籍。

明朝崇禎初年,朝廷頒發禁令,但收效甚微,自宮者置若罔聞,以福建人居多。

明毅宗朱由檢一邊釋出禁令,一邊又錄用自宮者。

明崇禎年間,宮中的內監比天啟時增加約一萬人,未被錄用的自宮者也不肯離開京城,散居於皇城外,俗稱“無名白內官”,李自成攻破北京的時候,宮中太監共七萬人,加上皇城之外的“無名白內官”,不下十萬人的太監人數。

清軍入關後,將明末太監人數削減到九千多人,之後每一朝的太監數量不超過三千人,也沒有對宮刑有特別記載,反而在皇宮設了專門管理太監的機構“敬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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