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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2月20日,有一位叫做伯傑的95歲高齡老人(Friedrich Karl Berger),在美國居住了60多年後,被美國驅逐回了德國。驅逐的原因在於:其於1945年在德國一個集中營中擔任武裝警衛,看守關押人員,以防止關押人員夜間逃脫。集中營關押的既有猶太人,也有俄羅斯人、波蘭人、義大利人等。1945年3月,英法盟軍逼近集中營所在地。納粹決定將集中營關押人員疏散。在為期兩週的疏散過程中,伯傑繼續擔任武裝警衛,防止關押人員逃跑。在擔任武裝警衛期間,其從未有過轉換工作崗位的想法。其於1959年移居美國後,一直在領德國政府頒發的養老金,養老金頒發是因其“過去為德國工作,包括在軍隊服役”。

對伯傑的驅逐令早在去年即已做出。對此驅逐令,伯傑的反應是,“75年後還驅逐,這非常荒謬。我完全不相信這會發生。這是要把我從自己的家中趕走啊。”

從伯傑個人的角度來看,都95歲高齡了,在美國也居住幾十年了,即使自己曾經在集中營中擔任過武裝警衛,但從來就沒有殺過人,也沒有虐待關押人員,自己最多隻能算是“為虎作倀”,怎麼就被驅逐了呢?其實“完全不能相信”這事會發生在自己頭上。

但是,從國家層面來看,對二戰戰犯的追查和問責,部分國家其實一直就沒停止過。

西方國家對二戰戰犯“問責”的三個階段

總體來看,西方國家對二戰戰犯的追查和問責,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從戰爭結束到1947年年中。在這個期間,除了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對“主要戰犯”進行審判之外,對於“主要戰犯以外的戰犯”,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國都在各自國內展開了對德國戰犯、義大利戰犯等的追查和問責。這些國家在問責戰犯的時候,既行使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等傳統管轄權,也行使普遍管轄權。總體而言,此階段的問責非常積極並且成效顯著。

第二個階段是從1947年年中到上個世紀80年代早期。

冷戰戰幕拉開之後,屬於西方陣營的多數國家很快就失去了追訴戰爭罪犯的政治意願。不僅如此,部分國家甚至還幫助某些戰爭罪犯逃避追訴,賦予他們以新的身份,甚至僱傭其從事情報等相關工作。其中最典型者,當數美國在遠東有關日本戰爭罪犯審理政策的轉變,以及此種轉變對其他盟國的顯著影響。

1947年年中,盟軍駐日本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就已督促各盟國不要再進行戰爭罪行審判。英國很快就對此“敦促”做出了正面迴應。1948年4月12日,英國內閣海外重建委員會決定,自1948年8月31日起,“不再審理新的戰爭罪犯”。三個月之後,英國又給英聯邦各成員國發了一封秘電,建議各該國自8月31日起,“不再審理新的戰爭罪犯”。

但到了20世紀70年代之後,隨著盟國幫助甚至庇護戰爭罪犯的相關事實被更多披露,民眾對此的反感情緒被激發。在此背景下,出於自身“正面”形象建設的考慮,第二波針對戰爭罪犯的調查和公訴行動開始出現,這就是第三個階段。此階段目前還在繼續。美國將95歲的伯傑驅逐回德國即屬於此階段。

在這個階段,相當部分對戰犯的審判是藉助於普遍管轄權來進行的,如英國所審理的薩沃尼奇案。

英國於1991年制定了《戰爭犯罪法》。該法第1節規定,如果某人在1939年9月1日到1945年6月5日期間,在德國或德國佔領地區涉嫌謀殺,違反了戰爭規則和慣例,並且,

自1990年3月8日始,該人即在英國居住,則不論該人國籍為何,均應適用該法。薩沃尼奇案的審判即是根據本法案進行的。

被告薩沃尼奇在二戰期間涉嫌作為納粹同夥謀殺猶太人。戰後,其移居英國並獲得英國國籍。其犯罪行為直到1993年才被發現。隨後,其被指控違反了《戰爭犯罪法》。在審判過程中,英國法院根據該法案,認為自身管轄權不存在任何問題。隨後,該被告被陪審團裁決犯罪成立並判處終身監禁。薩沃尼奇隨後以法庭將目擊證人證言作為定罪的首要證據、證據不充分為由提起上訴。2000年2月10日,法院駁回了其上訴。2005年,被告死於獄中。

亞洲國家在日本戰犯的問責上“只掃自家門前雪”

與西方國家追查和問責二戰戰犯的積極與“鍥而不捨”相比,亞洲國家在追究和問責日本戰犯上有明顯不同的特點。這主要體現在如下三方面:

第一,亞洲各國對日本戰犯的問責僅限於針對本國的戰犯,呈現出明顯的“自掃門前雪”特徵;

第二,即使本國法律在理論上保留了行使普遍管轄權的可能性,從而可以為相關審理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礎,在實踐中卻從未有過相關實踐。例如,中國於1946年制定了《戰爭罪犯處理條例》。根據條例第7條的規定,條例同樣適用於針對盟國及其盟國國民的相應戰爭罪行,而沒有限定相應罪行是否一定要在中國領土內或中國控制下的領土內發生。儘管如此,中國卻並沒有相關實踐案例。

第三,亞洲各國對日本戰犯的問責是匆忙和草率的,並沒有像西方國家在問責歐洲戰犯上一樣“持續”而“執著”。除了在二戰結束後的頭幾年中有過相關問責實踐,自上個世紀50年代中期起,亞洲國家在問責事項上就“一去不復返”了。

就上述三個特徵而言,相比於西方國家,在對日本戰犯的問責事項上,亞洲國家是做得非常不徹底的。在這個意義上,日本軍國主義能夠在戰後很快就“成渣泛起”,除了日本自己對戰爭罪行反省不夠,同周邊國家等在問責事項上的不徹底和不持續,是不是也有一定關係?亞洲國家自身是不是也要反省自己在審判戰犯上的作為是否充分和徹底?與西方針對歐洲戰犯的普遍管轄實踐相比,亞洲國家均只顧著“自掃門前雪”,這樣的對比,是不是也啟示亞洲國家,是時候重視普遍管轄權的作用和價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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