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歷史>

刑部作為中央三法司之一,無論在明代政治統治中還是司法系統中,都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眾所周知,行使職能必須依賴於一個成熟的機構設定及組織系統。

透過前人考察刑部淵源流變的成果可以看出,刑部的機構設定同時朝著機構固定化和職能專業化兩方面發展,這樣的發展方向更清楚反映出明代對於刑部這一中央司法機構態度的轉變。

明代時,統治者非常重視司法在加強皇權、鞏固統治方面的作用,重視對司法權的控制,而此時的刑部成為了直接對皇帝負責的中央審判機關,因此皇帝不斷提高刑部的地位,作為中央司法機構的刑部組織設定及司法職能在此期間不斷得到發展和完善。

正是由於統治者的重視,使得刑部和大理寺、都察院的職能和地位有了明顯的區分,刑部有了明確的職能定位。

(一)明代刑部的組織設定

根據《明史》記載,明代刑部的組織設定的沿革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洪武元年(1368 年)始設刑部。

第二階段:洪武六年(1373 年)《明太祖實錄》卷八十三記載:“定六部及諸司設官之數。部設尚書二人、侍郎二人……刑部設總部、比部、都官、司門四部,每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二人。惟都官一人。主事,總部、比部各六人,都官、司門各四人,通三十四人。”也就是說刑部之下設四子部,四子部名稱同於唐宋刑部四司名稱。

第三階段:洪武八年(1375 年)《明太祖實錄》卷一〇二記載:“命增設六部官員。中書省議奏戶、刑、工三部,庶事浩繁,今定……刑部為四科,每科設尚書、侍郎、郎中各一人。員外郎二人,主事五人。”

第四階段:刑部官員總額增加到 40 人,刑部四子部改為四科。洪武十三年(1380 年),《明太祖實錄》卷一二九記載:“定六部、御史臺等官品秩。六部尚書正二品,侍郎正三品,郎中正五品,員外郎從五品。”

洪武二十三年(1390 年)《明太祖實錄》卷二〇四記載:“分刑部四部為十二部,其部各設官,如戶部之制。”

即分四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每部置郎中、員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

每部均分四科,十二部合起來共有四十八科。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為十二清吏司,以首領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一員。

建文中,曾將刑部十三司改為四司。明成祖登極後,恢復舊制。《明史》卷七十二《職官一》記載:“永樂元年(1403)以北平為北京。十八年革北京司,增設三司,分別為雲南、貴州、交阯三司。

宣德十年(1435)革阯交司,因此最終確定為十三清吏司。”

刑部下設十三清吏司,各自掌管分省刑獄,並且兼領京畿、直隸之刑名。“十三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領所分京府、直隸之刑名。”

十三清吏司的職掌可分成專管和帶管兩個部分。專管指十三司各自掌管其分省布政司、按察司、都指揮使司、行都指揮使司、鹽運司之刑名。如浙江司專管浙江布政司、浙江按察司、浙江都指揮使司、兩浙鹽運司之刑名。

帶管是指十三清吏司兼領分省王府及公侯伯府,在京諸司,兩京兩直隸衛所、州郡之刑名。如浙江司帶管崇府、中軍都督府、御用監、司設監、內官監、成國公、刑科、神策衛、留守中衛、和陽衛、廣洋衛、金吾前衛、騰驤左衛、武功右衛、瀋陽右衛、涿鹿中左二衛、蕃牧千戶所、直隸和州之刑名。

從明代刑部機構設定來看,除南北直隸外,各省均有一個清吏司與之對口,處理其省區內的刑名案件,進行分割槽管理,反映了其職權的擴充套件。

同時吸收金元六部“科”和“曹案”的分工體系,於司下設科,形成“部——司——科”三級系統,其建制整齊劃一,組織設定更為嚴密。從刑部的人員設定來看,刑部人員的品級和選任標準顯著提高。如主事一職,洪武時改為司官,與郎官並列。

中期以後主事以上官員均以進士選用。《明會要》記載:“凡六部主事缺出,率以進士選用。”

這就說明了明代刑部官員大多數是進士出身,並且要求學習法律。因此明代時許多進士尋求三法司觀政,久而久之稱為:理刑。根據進士對刑名精熟的程度,授予御史等職位。孫承澤也說:“法司有缺,先盡本衙門問刑進士除授,如果法司無缺,方令除授別等衙門。”

由此可見,明朝政府通常會在進士中選拔刑部官員,同時法律也成為進士需要學習的重要內容。由於進士中人員的素質較高,也側面反映了明代對刑部行使司法職能的重視,因此在選拔刑部官員時予以充分重視。

但是由於明代在科舉取士的過程中廢除了前朝所設的明法科,獨設進士一科,使得明代的科舉取士無法真正提高明代司法官員法律素質,這也對刑部的審判活動產生了一定的消極影響。

從以上史料看,明代的刑部組織設定及基本職掌在洪武初年大致仿效唐宋舊制,明初曾分為憲部(問擬刑名)、比部(比類贓罪)、司門部(編髮囚車)、都官部(提調牢獄)四部。但由於事異時移,唐宋舊制顯然已經不適合明朝統治的實際需要。

因此明太祖在洪武年間多有變革調整,洪武十三年改原來四部為十二部,最後定型為十三清吏司,並依事物繁簡情形而監管直隸府、州、縣及在京衙門及軍衙的司法行政與案件,說明刑部的組織機構一直在不斷的調整和擴張。洪武十三年廢中書省後,刑部品秩也由原來的正三品升為正二品,成為明代文職品秩最高的機關。

從隸屬關係上看,刑部由原來中書省的曹屬轉變為直接對皇帝負責。從人員設定上看,刑部的最高長官為尚書,尚書之下設左右侍郎各兩名。刑部設十三個清吏司,每個清吏司設郎中一名,員外郎一名,主事三名。

這樣,僅刑部清吏司就產生 名官員,刑部也就成為將近有 70 人的大官署,而作為居六部之首的吏部,其正官也只有 15 人。

可見,明代刑部的組織機構及其地位較前代有了較大的改變和提升,其組織框架大致成型於洪武二十九年,經歷半個多世紀的發展,到宣德十年最終定型。以後雖然有所革舊布新,但終究未改其基本框架。

【完】

9
最新評論
  • 毛新宇妻子劉濱:剪了短髮,嫵媚成熟,戴上口罩也遮不住高顏值
  • 日本民眾與侵華戰爭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