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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陵長公主在家被重傷。

她是被駙馬劉輝家暴打傷的。

聽到這個訊息,北魏當朝靈太后大為震怒,下旨捉拿逃亡的劉輝,並聲稱要按謀逆罪將他處以極刑。

有人說,長公主實在太善妒了。家中的婢女和駙馬私通懷孕,公主竟然將婢女開膛破肚,取出胎兒之後往肚子裡塞入稻草,再將屍身送還駙馬,令丈夫齒寒。

有人說,駙馬實在太狠心,竟然在長公主懷孕期間,與兩名婦女有染。這才讓長公主再次發作,兩人爭執起來。駙馬竟然將長公主推下床,還用腳踩長公主的肚子,導致流產,腹中胎兒死亡。

有人說,還是靈太后責任更大些。如果不是她同意長公主回到駙馬身邊,而是執意宣佈夫妻離婚,就不會鬧出這場慘劇。

總之,長公主被打了,長公主不能白被打。總要有人負責。

首當其衝當然是逃跑的駙馬劉輝。接下來,和劉輝通姦的兩個民婦、以及她們的兄長也在劫難逃,被捕下獄。

帝國的官僚機構門下省上奏,主張應將劉輝和兩名犯婦處以死刑,她們的兄長知奸不報,應當流放。為長公主報仇。

很順理成章,對不對?可是,就在廷議時,尚書省的官員們激烈地表示了反對。

尚書省說了3條意見。

第一,你們門下省是內朝官,是皇帝的秘書,負責傳遞法律案件或者大臣上奏文書的,沒有參與判決的權力。管法律和判決的是我們尚書省的刑部,門下省在這裡瞎摻和啥?

第二,劉輝沒有謀反,怎麼能定謀逆罪呢?他不過是殺了自己的兒女。按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女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愛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根本罪不至死。

第三,兩個犯婦,無非是通姦而已,最多是徒刑。更何況她們的兄長。尤其是,當犯罪涉及到親人的時候,按照人情世故,誰會去主動檢舉揭發呢?

中書省的意見句句在理,可是朝廷並不接受。給出的原因相當任性:此案關係甚大,長公主是皇家至親,如果嫌犯不重罰,如何統御民眾?至於門下省能不能給出意見?當然能。既然門下省與內廷有關,當然可以管皇家事務。

講白了,就是一句話:這是長公主被打了!不是一般的草民。要是和普通人一樣判,皇室的尊嚴往哪裡擺。

這邊朝廷上剛吵完,傳來更加令靈太后傷痛欲絕的訊息——長陵長公主因重傷而死。歷史記載了靈太后的反應,說她“哀慟逾恆”,不但親臨葬禮,嚎啕大哭,而且陪著送葬的隊伍出生,達數十里之遠。

看歷史,逃不出“世故人情”這四個字。

所謂“世故”,乃是在已經過去的時空架構中發生的事。而“人情”,不僅是人的情感,更是人行動的“動機”和“驅動力”。

長公主死了,普通人眼裡是八卦、醜聞,是令人嘆息的夫妻關係……在《公主之死》的作者李貞德眼中,則是一個重要的案例。

南北朝時期,按照近來流行的觀點,被叫做“中華文化的擴大”時期。很重要的一件事就是統治北方的少數民族政權努力吸收中華文化的成果。比如鮮卑族北魏孝文帝改革,大量使用漢族士大夫主政,採用漢族的制度,吸納漢族文化。

這個案例中,中書省出來反對的官員,正是漢族士大夫。他們講的意見,歸結起來有兩條。一方面,女性在家從父,結婚從夫。這一點從女性服喪的標準就能看出來。一個女人沒有結婚之前,如果死了父親,服喪三年;一旦結婚,父親死了,只需要服喪一年,而服喪三年這一“規格”則要留給丈夫(如果丈夫先她而亡的話)。

長公主既然嫁人,就不再是皇族,而應該是劉家人。這就是儒家父系倫理中講的“夫家認同”。因此,定謀逆罪是毫無道理的。

另一方面,同樣根據儒家的教導,講究“期親相隱”,父親犯了法,兒子不能告發。一個人如果包庇了犯罪的近親,法律不會懲罰他。因此,犯婦的兄長不應該被連累。

這麼一來,儒家那套倫理就進入了宮廷中,與原先的少數民族文化發生了衝突。這是“世故”。

再來談“人情”。

漢族官員中,站在風浪最前面的一個叫崔纂、一個叫遊肇。崔纂是山東清河崔家的後人,這一族在當地勢力很大,是北方被少數民族統治以後較早與統治者合作的漢人地方勢力。崔家深入參與了北魏幾場大的政治變革,其中包括北魏孝文帝改革。遊肇所代表的廣平遊家也是老牌的地方豪強和法律世家。

幾代以來,鮮卑統治者傾聽並尊重漢族地方勢力的意見,說白了處於一種胡漢“共治天下”的同盟政治狀態。胡人是統治者,漢族勢力是同盟者。不過,在一些重大政治議題上,出於胡人內部團結的需要,或者其他目的,這種同盟也並非一成不變的。比如崔家的崔浩就捲入了“國史之爭”喪命。

統治者在多大程度上尊重、接納同盟者的意見呢?每個議題都會被放在這個維度審視。

因此,從世故和人情兩個背景來看,長公主被家暴(後重傷身亡)就不僅是家事那麼簡單。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在宋朝以前,中國歷史上有許多“女強人”,她們在正史和故事中常以“妒婦”的形象出現。

比如東晉時期的名臣謝安要討小老婆,不敢和夫人劉氏說。他的朋友就找機會和劉氏敲邊鼓,說“窈窕淑女 君子好逑”,說明聖人(周公)也鼓勵男性找小老婆。劉氏就笑了,反駁說,那是因為《詩經》是周公編的,如果是周公的老婆編的,肯定不會這麼說。

這樣的例子還能找出很多來。長公主也是一名典型的“妒婦”。她因嫉妒而發生家庭糾紛,導致法庭辯論,從這場辯論中可以看出儒家倫理的堅持,怎麼將女性從法律上納入“從屬”地位的。

隨著中國社會儒家化的加深,這種從屬地位也就越來越凸顯了。

不過,從我的角度來看,其實這個“鍋”不能簡單地甩到儒家思想就算找到元兇了。在儒家思想意識的深層,其實更重要的是農耕的經濟組織形式越來越規範化了。

如果在舊社會就很好理解。因為女性大多數要出嫁的,如果女性在孃家能分田,到了夫家又可以在夫家“享受”夫家的田,等於是分了兩份。所以就只能按“戶”分,女性從屬於戶主——“在家從父、出嫁從夫”。

不過,今時畢竟不同以往,婚姻早就從農耕時期的田產的拆分重組變成了更難換算的商業社會的“嫁妝”“彩禮”,城市化程度越來越高,女性如果嫁到城裡,夫家本身就沒有田,那麼女性該不該分孃家的田?

舊意識就會遇到新問題。

講回“公主之死”這件事。靈太后是在伸張公主的權利,但是她是在伸張女權嗎?其實並沒有。別忘記那兩個犯了“通姦”的婦女。按說她們只不過是從犯,靈太后卻是要往死裡整她們的,並不會因為她們同屬於女性就會心生同情。

還有一個特別有趣的是,“靈”這個字放在諡號裡可不是什麼好字。她自己也在宮中包養多名情夫,令朝野聳動,最後釀成兵變,沒多久北魏就滅亡。

耐人尋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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