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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修編《蜀科》的人物有五個,分別是諸葛亮、法正、伊籍、劉巴、李嚴,都是一些重要人物。《蜀科》的內容到底是什麼,沒有明確的史料記載,不過至少可以瞭解到《蜀科》的特點,是比較嚴明的。這一點在《條亮五事》記載的諸葛亮和法正的對話中有所體現。

法正嫌諸葛亮修訂法律太嚴苛,讓諸葛亮放寬鬆來拉攏益州人心。諸葛亮就說是因為之前劉璋時期的法律太鬆弛,才用嚴峻的法律來扭轉風氣。總而言之雖然《蜀科》內容不明,但是從兩個創作者的對話來看應該是比較嚴明的。而且《三國志》評價諸葛亮的時候也說諸葛亮“刑政雖峻而無怨者”,印證了《條亮五事》中的內容是可信的。

曹魏法律中的“八議”

曹魏有自己的法律,在史料中記載為《新律》。因為西晉承襲自曹魏,在《晉書》當中有很多曹魏的制度法律的內容,所以關於《新律》的史料要超過《蜀科》,但還是沒有什麼太具體的內容,只是留下一些篇章名目,一共有十八篇。

曹魏《新律》當中有一個對後世造成較大影響的特點,就是將“八議”記錄在裡面。所謂“八議”是指八種特殊人群,這些人犯法之後,可以不直接透過《新律》的規定來決斷,而是由有司奏請,可以減免刑罰。這八種人分別是“親”(皇帝的親族)、“故”(皇帝的故舊)、“賢”(有賢德)、“能”(有才能)、“功”(有功勞)、“貴”(官職高)、“勤”(勤勉官吏)、“賓”(前朝統治者後代,國賓)。

其實“八議”並非曹魏法律當中的獨創,在《周禮》當中就出現,名字叫做“八辟”。不過曹魏卻是第一次把“八議”在法律當中確定下來。然後兩晉、南朝宋、齊、梁、陳、北魏、北齊、北周、隋唐到明清的法律中,一直存在“八議”的身影。這是曹魏《新律》中對後續朝代法律的一個比較重要的影響。

小結

蜀漢法律雖然嚴峻,但是一視同仁,諸葛亮非常重視法治,自己用人不當導致北伐失敗也自貶三級。可見他對法律嚴明的重視的程度。《三國志·蜀書·諸葛亮傳》中的總結是“犯法怠慢者雖親必罰”、“惡無纖而不貶”。蜀漢法律嚴峻卻沒有人不滿,就是因為這個原因。相反曹魏的《新律》中以“八議”入律,算是對貴族的讓利,但與蜀漢法律相比,顯然也失去了公正的性質。

參考文獻:《晉書》、《三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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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話說秦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