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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制度的建立往往都是歷史精華的遺留和現實要求的改革,唐代監察制度的建立既遵從了以往歷史的規律總結——保留了中央和地方的監察整體體系不變,又有一定的現實要求的改造——中央監察體系增加了諫官制度,在地方增設了巡查體系,並完善了監察官員的考課制度。隨著唐朝皇帝的更迭,隋朝的監察制度也秉承著“整體框架不動,根據現實問題略有改動”的思想,再不斷的完善著監察制度。

一、整頓吏治:混亂的現實歷史背景

1.溯源歷史 完善制度

提及唐朝的監察制度,必然要追溯一下監察制度的源末,才能比較出唐朝監察制度的完善之處。從時間上看,對於唐朝監察制度的源頭,說法各異,觀點不一。

因此借鑑研究此方面比較資深的學者邱明永先生的說法,他認為原始社會中對氏族首領“制約的方式和措施儘管在形式上是簡單的、原始的,但是監察職能的先兆。”、“夏商時期已經產生許多屬於行政監察範疇的因素。”

而秦朝統一後,為了加強秦朝的中央集權,秦始皇設立了最高監察機構——御史府,設御史大夫,位列三公。而在地方上設定了監御史,巡察地方郡縣吏治,監御史仍隸屬御史府。由此產生了自上而下的監察體系的雛形。因御史在職位上屬於丞相的副手,且職能並不能完全脫離行政,故監察制度尚不完善。

到了漢朝,除在御史臺外增設了丞相司直、司隸校尉、諫議大夫和給事中為專職監察官員。漢朝還制定了專門的監察法規— —《監御史九條》,後來又制定了《刺史六條》,開創了中國古代監察立法的先河,在監察體制的發展中起了重要作用。

魏晉時期,監察制度沒有什麼大的突破和創舉,但是在某個時期形成了“聞風奏事”的諫官制度的雛形,自此,諫官的作用開始發揮效用。隋朝另起爐灶,中央設三省,對監察制度總體上分為兩個部分,一為御史制度;二為諫官制度。這也為唐朝的監察制度的完善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唐朝的監察制度根據管理的層面可以分為中央監察制度和地方監察制度。而根據工作的職責不同可以分為監察制度的諫官制度。而根據行政機構則可以劃分為中央監察機構:御史臺(中央),後期設三院(臺院、殿院和察院);諫官;三省監察。

由此可以看出,唐朝的監察制度監察的範圍廣、分工細緻,且還有監察制度的約束,可以說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監察體系和官僚內部之間的監察職責。

2.潮起潮落 監察何從

唐朝於公元618年建立,滅亡於907年,期間二百八十九年。直到現在令人津津樂道的仍然是貞觀之治,即唐太宗時期。爾後便是武則天時期,雖女子為帝受人長久詬病,但是武則天的鐵血手段,也為唐朝的百姓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接著便是李隆基唐玄宗的青年時期的勵精圖治,但老年時期的享樂和楊貴妃的纏綿悱惻的愛情故事,摻雜著朝廷的興衰更是令人忍不住惋惜。

再之後雖還有唐憲宗想要整頓吏治,但是地方勢力漸長,唐朝的衰敗已經呈現出極大的趨勢,已是無力迴天。而監察制度也是隨著皇帝是否能夠真摯為國為民辦事的心願和行為,在朝廷中發揮著或大或小的監察作用。

二、為國為民:發揮諫官的諫言作用

諫官是我國封建社會君主專制制度的自我調節。勸諫的主要物件是皇帝,唐朝的諫官種類有五種,分別的任職不同。

一是散騎常侍,負責侍奉皇帝左右,規諭諷諫,備皇帝顧問。 二是諫議大夫,亦分左右,負責侍從贊相,規諭諷諫,是最主要的諫官。三是補闕和拾遺,是唐朝首創,分置左右。針對皇帝的過失進行諫諍,大事廷議,小事上封。雖其作為較大,但官職低微。四、起居郎和起居舍人,起居郎掌起居注,掌錄天子動作法度,修記事之史;起居舍人掌錄天子之知誥德音,修記言之史。由此,是以記事記言對皇帝的起居生活進行監督和制約。五、給事中,掌封駁事項,行使封駁詔書權。給事中除享有封還詔書的權利外,還可以直接在詔書上寫批語。塗改而奏述,這就是“塗歸”制度。

諫官五類分別對皇帝的衣食住行、德行意旨進行監察和制約,完善的監察制度和監察管理,實則體現了唐朝皇帝的更高覺悟和為國為民盡心竭力的心願。

正如魏徵去世後,唐太宗表示“夫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膚常保此三鏡,以防己過。今魏徵逝,遂亡一鏡矣!”

還有唐憲宗時期,白居易上書的《論制科人狀》中言辭激烈,讓憲宗很為惱火,但憲宗說道:“白居易小子,是聯撥擢致名位,而無禮於朕,朕實難奈!”“言之當者,朕有厚賞,言之不當,朕不加罪。”均可看出諫官能否發揮出實效作用,須看人。

一為皇帝,是否為接言納諫、心胸寬廣之人;二為臣子,是否為先天下之憂、敢為諫言之人;三看時機,是否二者能夠同存一代,而為天下共事。正所謂“時也,命也”。

三、皇帝更迭:時有變換的監察官員

“一代皇帝,一朝臣。”唐太宗時期崇尚道教,武則天尚佛,卻皆以儒治國。不同皇帝喜好不同,故偶有監察官員的設定不同也是情理可原的。

1.股掌之間 中央監察

唐朝的中央監察制度主要的分成御史制度、諫官制度和封駁制度。三大制度各司其職共同構成了唐朝的監察體系。

御史制度主要指唐朝承襲歷代王朝之規所設的御史臺,並且首創了御史臺下的三院制度並另設裡行和內供奉等職位,同樣標誌著中國古代的御史制度的重要發展。這三院分別為臺院、殿院和察院三大機構。

臺院、殿院和察院分別是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的辦公場所。侍御史負責推鞠、彈劾以及處理處理常駐衙門和一些政務,殿中侍御史打理朝廷供奉之事,監察御史負責監察百官、祭祀、南選和習射等事務。

唐朝的監御史可以說監管唐朝的經濟、政務和官員的一應行程,都在唐朝的監管範圍之內。其表面的權力是極大的,但是其職位是比較低,這就能充分地體現出官員之間的制衡,你制約著我,我監察著你。正所謂“鷸蚌相爭,漁翁得利”,這時皇帝的權力就顯得極為尊貴和高不可及了,因此變相的增強了皇帝的權力

至於諫官制度和封駁制度也是如此。從諫官的數量來看,諫議大夫的人員是比較多的,達數十人。其主要職責是諫百官,實質是監察百官的利器。而關於勸諫皇帝的補闕和拾遺則是左右共四人,但是官位從七品或者從八品,這也預示著他們可能只是吃閒飯的,活計不多,故官小。同時也是對他們的一種監製畢竟官位低能做的事情不多,而且一做事就可能會掉腦袋。

因此,其諫言的作用並不大。至於封駁制度,封的是誰的意思,駁的又是誰的建議呢?史書雲:“詔書皆經門下省。若有不便,得以封還。”唐太宗也言:“中書詔敕或有差失.則門下當行駁下。”故眾人便認為,中書省的官員有封駁之權,但實則是詔書由門下省所擬,皇帝閱之,下敕,再交由中書審議,不滿則駁,駁的是門下省,而非皇帝的意願,太宗所說也並非“朕之敕可駁”。

2.條規累牘 地方監察

“掌分察百僚,巡接郡縣,糾視刑獄,肅整朝儀”。這是唐朝御史臺三院之一察院的任職之責。由此可見監察御史的主要職責便是巡查州縣,加強對地方官員的監管。唐朝統治者為了更好地進行地方監察,使官員有法可依,便頒佈了一系列監察法規。

如:武則天修訂的《風俗廉察四十八條》、唐玄宗時期的《監察六條》,還有一些監察條款多散見於《唐律疏議》、《唐六典》、《貞觀政要》等法律中,其中尤以《監察六條》最為突出,它是一部專門的地方監察法規,是御史出巡或中央遣使出巡行事的法律依據。

總結

唐朝的監察也極為注重官員的考課制度,力求選拔德才兼備的官員進行管理。且在唐朝的科舉考試中慢慢形成了一種風氣——剛剛考上狀元、探花和榜眼的考生,往往先任用其為監察御史,如:白居易、顏真卿和韓愈等人均是如此。除此之外,唐朝的地方監察管理也和唐朝的興衰緊密相連,當中央的權力大是,監察地方官的力度很大,而當安史之亂後對地方官的監察逐漸變小。

監察官員的幾番輪換,都是皇權和相權的制衡,是中央與地方的權衡。但其本質一直都是為皇權服務,使權力一直都僅僅的傾向於皇帝的中央。由此也不難想象自唐朝之後為何各朝統治者都在不斷的發展監察制度而不是抑制其發展。

參考文獻:

《唐朝監察制度研究》

《唐宋中央監察制度比較研究》

《唐朝地方監察制度歷史性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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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位先人的歷史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