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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在中國古代一般叫做“養媳”,她的身份和生活狀態就是字面上的意思,是被婆家養大的媳婦,由於一般是年幼就被接入婆家,就有了“養媳”前面加個“童”字。

因為媳婦是婆家養大,理論上她可以被稱為養女,所以童養媳的婚姻,也可以理解為抱養他人的女兒作為養女,然後等待自己的兒子到適婚年齡,送養女和兒子圓房生子的婚姻。

童養媳的源頭目前已經無法考究,但因漢昭帝的皇后上官氏,六歲時就被送進宮中成為十二歲皇帝的妻子,符合我們對“童養媳”的基本印象,因而童養媳目前一般被認為在漢朝時就已經開始雛形。

而童養媳婚姻存在的巔峰,目前被公認為明清2朝,根據學者郭松義先生考證,全國有童養媳記載的州縣為561個,而當時清朝總共州縣數為1724個,若以上訴資料為基礎對比,在清朝的時候,中國35.24%地區都有童養媳問題。

清朝的採蘅子著《蟲鳴漫錄》時,就寫道:“有養媳十二三齡,依夫姊而居”。

起源於明朝中後期豫劇,所創作的名曲《藍橋會》更是直言:“韋郎一去無音信,我在中途遇強人,賣與藍家做養媳,從此跳下陷人坑”。

明清流傳的民謠“等郎媳”也唱道:“二十歲大姐十歲郎,夜夜睏覺抱上床。說他夫來年太小,說他兒來不喊”。

清朝文人沈復所寫《浮生六記》中,甚至親自描繪了自己將女兒送去當童養媳時,作為父親的悲痛欲絕。

那麼問題也來了,都是爹媽的心頭肉,在古代中國的父母們為什麼要狠心把自己的女兒送給別人當童養媳?難道他們忍心?難道他們心狠毒辣?

作為已經成為一種社會慣例的習俗,我們已經不能從個人的善惡層面去判斷。否則我們能說中國古代的父母都是大惡人?

童養媳的出現,本質上依舊是我們宗法制延續出的大家長制所產生的糟糠,在宗法制下,子女和老婆被物化成為了男人的私有財產,子女即使成年,依舊是“父親”的附屬品。而包辦婚姻正是這種附屬關係的直接體現。所謂的童養媳婚姻,即是父親作為家長使用包辦權的一種方式。

而誘使作為家長的父親,選擇童養媳婚姻的原因,主要有2個,第一原因是假如父親所主導的家庭是貧窮,生下女兒時出於無力養活的考慮,就把她送入富裕人家當童養媳,這樣一來父親也不用承擔更多的生存壓力,女兒也能活下去,理論上也是一種宗法制下的“無奈愛”。

第二原因則是夫家的理由,中國古代正式的婚姻,是需要行媒妁之言、大辦婚禮,每一步都是要花大把的銀子,實際操作下來,一般的家庭是難以承擔,而童養媳因為是自己養大的,就沒有上訴的需求,婚禮那些都要簡單很多。客觀上養媳降低了男人娶親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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