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21年秦滅六國一統天下,結束了戰國長期的紛爭、兼併戰爭,這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歷史性進步。諸侯紛爭多年多代,為何只有秦國才能勝出?可以說這在史書記載中語焉不詳,我們僅知道一些大致的情況。
自從睡虎地秦簡的出土,讓我們從法律層面對秦滅六國的歷史有了一個全方位、多角度的認識。
秦律,為秦國國富民強提供了持續的保障!
耕戰政策是大秦的最基本國策(類似滿清崛起時的八旗制度)。“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商君書.農戰》)這一制度是從秦孝公到始皇帝這近140年間沒有動搖過。耕戰之策終使大秦國富兵強,為其統一大業奠定了最起碼的物質基礎。
《田律》規定,地方遭受旱澇天災時,地方官必須及時向上報告,以便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確保讓災害的損失降低至最低。
《廄苑律》《牛羊課》對飼養耕耘規定了獎賞制度。將耕牛飼養肥壯的,獎嗇夫一壺酒,十條幹肉,免除30天更役。相反,要受斥責,並罰徭役兩個月,如果牛減膘較多,則笞打主事(牛長)。
《司空律》又規定,用勞役衝抵罰金的人,允許其在農忙時節“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倉律》則對糧食的儲藏、加工以及使用等多環節進行詳細規定。比如糧食入庫“輒為廥籍”就是要登記石數(數量)、品質等級、所有經手人共同簽名確認,最後在糧倉上加蓋封印。出倉為同樣的程式。一旦出現數量的虧空,若隱匿不報則以盜竊論處。即便是虧空不多,也不容忍。比方說發現有3個以上的老鼠洞,在《法律答問》中規定:罰一盾。又在《金布律》《效律》中還對商人的投機倒把進行了若干規定。
在這些法律條文的保駕護航之下,秦國的耕戰之國策得到很好的實施,使秦國100多年來民殷國富且持續居於諸國之首。
商鞅變法中有一條獎勵軍功,即軍功爵制度,最大程度地鼓勵在戰爭中殺敵立功者。《商君書·境內》規定:“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在《軍爵律》、《秦律雜抄》中又分別規定“以功論賞”和戰死者賞,而臨陣逃亡者,則處“以為隸臣”。如此詳細的獎罰律令讓秦軍人善於“外鬥”且為之拼命在所不惜。當戰爭戰事來臨之際,“父遺其子,兄遺其弟,妻遺其夫,皆曰:‘不得無返。’是以三軍之眾,從令如流,死而不旋踵”(《商君書·畫策》)。這也保證了七國之中秦有一支強悍且戰無不勝的鐵軍!
對於兵工武器的管理、使用秦國同樣有很嚴格的規定。《秦律雜抄》:負責發放兵器的小吏如果發出不完善、破損等兵器,要罰丞、庫官二甲,免職且永不敘用;發弩計程車兵射不中目標,罰二甲,免職;駕車計程車兵4年之後仍不能熟練駕馭要補償4年的徭戍,並罰教者一盾,且免除教練職務。這種嚴格的監管和考核制度保證了秦在列國爭雄中的兵強馬壯之優勢。
這些規定,需要很強的監管機制,要不然這些制度會成為牆上馬、畫中餅。為防止這些制度流於形式,秦簡有多款的法律條例為之對應,確保了執行力。如《為吏之道》規定了縣級政權的職責和範圍包含宣傳、執行上級的政令,詔書,徵發賦稅,兵役,瑤役以及農田水利建設等等,大約30項之多。每項都有專人負責以及對應的懲罰措施。《除吏律》中詳述了幹部選拔的標準。《行書律》規定了工作效率:“命書”、急件必須立即執行;即使非急件當天也必須完成,絕不得拖延!
對於那些假公濟私、徇私舞弊、盜用官印、挪用公款等等現象,秦律中都有與之對應的嚴懲措施。這些分佈於《語書》、《法律答問》、《內雜史》、《效律》等竹簡中。
從此可以看出“法治”,讓秦國理所當然地被賦予了一統華夏的責任擔當!
可以說中華民族的大一統之路是由秦孝公、商君時開始的,期間經歷了130多年、七代君王的不懈努力才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