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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同治三年六月金陵克復後,曾國藩即籌劃裁撤湘軍陸師,七月至十二月,裁勇3萬;同治四年正月至閏五月,繼續裁3萬多;同治四年七月因譁餉事件又裁1萬多、至十二月總共已裁去十之七八,至奉命剿捻之時,湘軍陸師裁撤將盡,僅剩劉松山一軍。為保證裁軍時盡發欠餉、防止兵勇因欠餉生事,曾國藩主要採取開辦廣東厘金,以湖南東征局協餉,利用江蘇畝捐、租捐、善後捐款和淮南鹽課鹽釐,以及索要別處欠款等一系列措施籌集裁勇經費。被裁兵勇全發欠餉卻引起未裁兵勇軍心動搖,索餉譁變、毆辱大員等事端自霆營開始,爾後層見疊出,波及皖地南北防軍乃至蘇軍。曾國藩一邊籌款發餉安撫,一邊對帶頭鬧餉之人嚴加處置,終平息譁變並將涉事勇營裁撤淨盡。對被裁將官,曾國藩竭力尋求安置之法,或以大銜借補小缺,或以考試得實缺,但仍無法全部安置。從曾國藩對湘軍陸師的裁撤與安置,可以管窺這一善後措施之成敗得失。

 清同治三年(1864年)六月十六日湘軍攻克金陵,半個月後曾國藩即決定大量裁撤湘軍陸師,清廷當時也視“裁撤勇丁為善後第一要務”1。曾國藩裁軍雖有主觀原因即為個人政治前途和身家性命計,但更多應是客觀原因即湘軍暮氣已深、太平天國已失敗、不再需要如此多的湘軍,應“裁無用之兵,節有用之餉”2。對於曾國藩裁撤湘軍,學術界現有成果多討論其政治和經濟原因3,而對於如何裁軍以穩定大局、如何妥善安置被裁將弁以防其滋事等清廷和曾國藩關心的首要問題,卻未有專論。鑑於此,筆者擬對曾國藩裁撤和安置湘軍陸師進行探討,管窺這一善後措施的成敗得失,以深化晚清軍事史、政治史之研究。

  一、裁撤過程

  據同治三年(1864年)十二月曾國藩奏稱:“自(同治)元年克復沿江十餘縣城,籌金陵之圍師,增南北之遊兵,置各城之戍卒,陸續添至十萬人。”4即曾國藩部湘軍至少有10萬之眾。克復金陵後,曾國藩即有裁軍打算,但清廷並未令其立即裁軍,而是令其一邊籌辦善後、一邊派兵赴廣德追剿“餘匪”,並令曾國荃繼續駐軍江寧。但曾國藩心意已決,在同治三年(1864年)七月初七日的奏摺中,就裁軍提出設想:“臣統軍太多,即擬裁撤三四萬人,以節糜費。”5在七月十三日的日記中也記有裁軍打算:

  撤蕭慶衍全軍,每營給欠餉二萬,餘由鄂省清理,令其速行具稟;諮梁美材三營回鄂,每營給欠餉二萬;撤韋志浚五營,每營發餉二萬,江七鄂三;湘恆二營,諮明以後不由鄂發餉;吉字中營留廿營萬人守金陵外,留萬五千人作遊擊之師,中秋後進剿廣德;撤建字二營。6

  七月十四日清廷接到曾國藩奏摺後,對其一次性裁勇如此之多甚為擔憂:

  至裁撤兵勇一節,雖為節餉起見,然驟撤至三四萬人,恐此輩久在戎行,不能省事,必致隨處嘯聚為亂。……不若先汰老弱,而以精壯各軍分赴江、楚,俟江、楚一律肅清,再議裁撤歸農,或挑補各營兵額,俾不致復生枝節,方為盡善。該大臣其慎以圖之,勿貽後患。7

  七月二十日,曾國藩復奏道,“諸將盛暑靡兵,病者甚多,紛紛稟請撤勇回籍”。又陳述裁軍理由:“近歲以來,但見增勇,不見裁撤,無論食何省之餉,所吸者皆斯民之脂膏,所損者皆國家之元氣。……今幸老巢既破,大局粗定,裁一勇即節一勇之糜費,亦即銷無窮之後患。”並稱已與曾國荃商量,“將金陵全軍五萬人,裁撤一半,酌留二萬數千人,分守金陵、蕪湖、金柱關各要隘,其餘作為遊擊之師,進剿廣德等處。”即留出防戍之兵與遊擊之師,其餘被遣撤兵勇,由曾國荃親率,“部勒南歸,求所為善聚不如善散,善始不如善終之道”。曾國荃也趁此回籍,調理病軀。8清廷接到曾國藩的復奏後,認為所奏“自屬實情”,於七月二十七日諭令,“即籌發欠餉,酌量遣撤。總須有約束之法,鈐制之人,方不至遊騎無歸,另謀嘯聚,致貽異日無窮之患”9。此後,曾國荃遣散多營10,裁撤之幕拉開。

  對於七月十四日上諭提議將湘軍精壯“挑補各營兵額”,曾國藩不以為然,於七月二十九日復奏稱:

  蓋勇丁之口糧,一倍於馬兵,三倍於守兵,馬糧之缺極少,守糧月支一兩,斷不足供衣食之需。誰肯於數千裡外,補一衣食不敷之缺?欲以湖南樸實之勇,補三江綠營之兵,必不情願。其願補者,皆遊惰無歸者也。……臣愚以為勇則遣回原籍,兵則另募土著,各返本而復始,庶為經久可行之道11。

  八月初七日,清廷迴應道,挑補兵額“既屬窒礙難行,即著照該大臣勇則遣回原籍,兵則另募土著之議,次第擘畫,以期經久可行”12。

  八月二十三日,李鴻章奏請將所部湘淮陸軍6萬人分別裁撤,酌留洋槍炸炮隊3萬人以備海防而資控守,藉以節省餉需。13清廷認為“現在用兵省分招募勇丁者尚多”,建議“與其募已散之勇,辦理殊費周章,不如就未散之勇,令原管將官統帶回籍。如經過募勇省分,即可截留應用,否則酌量何省需用,即撥往何省。”如此辦理,“既無慮沿途擾累,又可免各省零星招募之煩。……即或募勇各省不能全數留用,而帶回原籍遣散,較之隨地遣散亦屬妥協。”14要求曾國藩、左宗棠、李鴻章斟酌情形,妥籌辦理。但據事情發展來看,曾國藩並未遵照清廷建議辦理,而是照原計劃分批裁撤湘軍。

  至八月二十七日,曾國藩稱,金陵五萬湘軍,“遣散勇丁已近萬人,派員照料回籍。其餘專俟餉到,次第遣撤。又派過皖北者一萬一千人,交劉連捷、朱南桂、朱洪章統帶,已於十二三等日過江,馳援英、霍。其防守金陵城池及附近要隘萬餘人,業已分段佈置,登陴守禦。”15十月初一日,曾國荃又帶遣撤之金陵2萬湘軍回籍。因判斷太平軍“南路侍、康等股,其志在湘而不在粵”,除“檄周厚齋軍門由贛援粵”16外,又擬由曾國荃另“挑選馬隊、洋槍隊二千餘人回湘”17,起程時實際帶回3000人,即“以撤勇之便,暗帶精銳三千回湘,以備桑梓緩急之需,使湘軍得以全力援粵”。18十月十二日,曾國藩奏報:“金陵各營勇丁,陸續遣撤,已及二萬五千餘人。臣弟曾國荃於十月初一日起程,親帶後批勇丁回籍,各項餉銀俱先盡遣勇之資,又給與期票、期札,訂定數月後補領。現在頭二批業已到籍,沿途均屬安帖”19。至十二月,“所遣撤之勇,湖南已至數萬人而相安無事,大抵皆有產業可以自給者也”20。

  十二月二十八日,曾國藩奏陳經營西北之道時,建議用淮勇剿捻,隨後比較了湘淮軍的優劣,陳述裁湘留淮的理由:“捻匪出沒無定,馬隊頗多。楚軍不慣麵食,不善馳騁,於剿捻難期得力。惟李鴻章所部淮勇居址相近,熟悉捻匪行徑,足以制其死命。”鑑於“餉源日匱,必須多撤楚勇”,至“秋冬間臣處已撤勇三萬”,打算來年“續裁二萬餘人,金陵守兵當裁去七千人,皖南朱品隆、唐義訓兩軍亦應次第裁遣”。皖北劉連捷、朱南桂、朱洪章三軍前因行糧無措,未遽赴楚。旋接官文兩次來諮,以楚境漸次肅清,飭令該軍無須前往。“現在金陵安謐,劉連捷患病甚深,應即先撤該軍,而朱南桂等二軍亦在裁撤之列。除韋志俊、洪容海、古隆賢、陳炳文諸降將另謀安插外,其餘總以多撤為貴”,以“騰出有用之餉,不特足供留防之勇,亦可解濟西征之軍。”21清廷認為“曾國藩以餉源日匱,擬請多撤楚勇,自系目前第一急務”,諭令“將劉連捷、朱南桂、朱洪章三軍次第裁撤,以節糜費。”22據同治三年(1864年)十一月曾國藩致楊嶽斌信言,預計到同治四年(1865年)端午節前裁勇超過4萬人23;十二月致富明阿信中又說,“須至明歲(同治四年)始能裁減五萬人”24。同治四年(1865年)正月與喬松年信中又稱:“前裁三萬,今歲仍應裁二萬餘人。劉、朱等軍均經奏撤。安慶毛道、喻鎮兩軍並已裁遣,調王鎮隆字營駐防皖垣,可資巡守。”25同月在給李鴻章的信中更細言,“敝處今年裁二萬五千人”。26同治四年(1865年)五月二十四日,曾國藩將出師剿捻前,奏稱於原定“奏撤金陵十二營外,又續裁三營,僅存舊勇一營”。此一營與“所撤各勇中選募數營”湊成3000人之數,另調寧國劉松山一軍,前赴剿捻。27至同治四年(1865年)閏五月,曾國藩已裁軍6萬有餘。28

  此後,因有譁餉之變,又裁撤部分兵勇,至同治四年(1865年)七月,曾國藩稱,“敝處勇丁,一年以來撤去七萬之多,不為不決。現存四萬人,皖南金、唐二軍苟不叛亂,應即撤遣。此外本可不必全裁,無如劉、朱、朱三公從戎太久,老勇皆睏倦思歸,……苟欠餉漸有著落,即於今冬裁撤,實可消患無形”29,只“酌留劉松山等剿捻外,餘擬全數遣撤”30。至十月,“朱(品隆)、唐(義訓)、金(國琛)等軍比粗完案撤遣,劉(連捷)、朱(朱洪章、朱南桂)等軍現須赴湘換防郴、宜,一時未能遽撤”31,打算來年再撤。至十二月,湘勇已撤去十之七八,所存不及3萬人。32曾國荃吉左一軍在湖南遣撤完畢,欠餉全清。劉南雲一軍擬撤五六營,其餘之營帶赴湘潭候餉。33至剿捻所帶之軍,因“金陵士卒不願北征”,“所用專系淮軍,其時湘勇十餘萬人裁撤略盡”,隨行湘軍僅劉松山一軍及張詩日等數營。至同治五年(1866年),張詩日因病遣撤,則曾國藩湘軍陸師僅留劉松山老湘一軍矣。34張詩日數營應為“撤而重招者親兵三千人”,劉松山一軍應為“老湘營三千人”35。至同治七年(1868年)剿平捻軍時,湘營陸師只有劉松山一軍。

  綜上所述,曾國藩的裁軍行動,以同治三年(1864年)七月曾國荃遣撤首批近萬湘軍回籍而拉開大幕,至同治五年(1866年)曾國藩裁撤張詩日所部而宣告結束。因所籌餉銀有限及軍事需要,裁軍分階段分批進行,根據曾國藩歷次給清廷的奏報及與同僚的書信來往,大致可以將其劃為3個階段:同治三年(1864年)七月至十二月,裁軍3萬,為第一階段;同治四年(1865年)正月至閏五月,又裁軍3萬多,總計6萬有餘,為第二階段;同治四年(1865年)七月因譁餉又裁1萬多、至十二月總共已裁去十之七八,此後基本裁盡,僅剩劉松山一軍,為第三階段。至李鴻章結束剿捻、討論裁勇之時,劉松山一軍仍予以保留,其後赴甘肅隨同左宗棠作戰,劉松山戰死後該軍由其侄劉錦棠接統。

  二、裁勇經費之籌措

  在太平天國戰爭時期,湘軍餉源主要來自廣東厘金和湖南東征局之協餉,至裁軍時,曾國藩繼續依託此二處。廣東厘金於同治元年(1862年)三月經曾國藩奏準開辦,專解皖、浙、蘇三省各軍。同治三年(1864年)三月曾國藩在與沈葆楨爭江西厘金時,在奏摺中承諾“一俟軍務稍定,臣即當奏明先還廣東七成之釐,次罷湖南東征之餉”36。七月初七日,曾國藩在奏陳善後時說金陵內城全無貨財,也未見太平軍庫銀,而籌辦善後,為款甚巨、需銀甚急,“應撤者欠餉無著,應留者口糧無措”。但為踐前諾,仍於七月二十九日奏請停解廣東厘金。不過,清廷以曾國藩正煩籌畫“裁兵之欠款”與“出剿之行糧”,並未允准,而是諭令廣東厘金“三成解皖,七成歸粵”。37十月二十二日,曾國藩再請粵省截留解款,“俟軍事稍平,再行酌解臣處,彌補欠餉”,十月二十九日獲清廷允准。38

  湖南東征局設於咸豐十年(1860年),專供曾國藩軍需。粵釐停解後,“罷湖南東征之餉”卻遲遲無法兌現。同治三年(1864年)七月二十四日,曾國藩覆函郭崑燾,言及裁兵“餉項奇絀,乃為近年所未有。東征局裁撤之議,尚須俟之冬間。八、九兩月,務求多解一二萬”39。七月二十七日,又致函湖南巡撫惲世臨,言“東征局則以本省在籍之商賈養本省出徵之勇丁,目下尚難遽撤,當俟年底再議”40。至十二月前後,總持東征局籌餉大綱的黃冕稟請曾國藩“撤東征釐局,以符當年金陵克復即裁東釐之初約”,但曾國藩以“目下統軍尚多,欠餉過巨,江西、廣東之釐,皆已歸還該省,臣處入款太少”為由,奏請“暫留東征局之半釐,稍清遣勇之欠項”,承諾“待至四年夏間,再當奏撤該局”。41同治四年(1865年)五月二十四日,曾國藩專摺奏請裁撤東征局,得旨允准。42時任湖南巡撫的李瀚章奉旨辦理裁撤東征局事宜,稱曾國藩裁勇“專恃東征一局設法清完,計先後撤遣數萬人,補發欠餉數十萬”43。其間陝甘總督楊嶽斌曾奏請東征局協濟甘省軍餉,並函商曾國藩籌助銀8萬兩,東征局籌助4萬兩。但曾國藩表示無法做到,稱“敝處銀錢概為遣勇耗去,除給途費外,尚給此間之期票及長沙之期票,實不能應厚庵之求”44;東征局也不能為其籌餉,“東局因金陵撤散勇丁回湘,籌還欠餉,為數過多,以致尊處四萬難以辦到,只好勉令上緊籌解二萬,以濟急需”。45此外,湖南還以“湘岸鹽釐”供曾國荃撤軍用。46

  曾國藩又派江蘇官紳赴滬勸捐。同治三年(1864年)七月二十九日,曾國藩奏陳“擬即日札派江蘇官紳,在於上海勸捐,並函商李鴻章酌分松滬厘金撥解臣軍”47。清廷稱此舉“緩不濟急”,諭令廣東厘金暫緩停解,又令李鴻章“仍當督飭官紳,將勸捐、抽釐等事認真籌辦”48。獲得清廷允准後,八月初六日,曾國藩致函吳縣在籍刑部郎中潘曾瑋,謂“兵勇十萬,欠餉已逾五百餘萬兩。若不急籌遣撤,將來愈欠愈多,資遣愈難,後患無窮”,萬不得已,“應即在江蘇、上海等處勸捐接濟”,“特備公犢,先請閣下與曹甫兄邀同前年公函中諸君子在上海設局,勸捐銀八十萬兩,陸續解赴江寧善後局,以濟要需。仍札劉藩司、丁關道會同督催。紳士中有應行補札者,即求函示,以便補發。”49所謂“前年公函中諸君子”,指同治元年(1862年)向曾國藩請兵的避居上海的江南士紳。正是這些士紳湊錢僱船將淮軍運到上海,又向李鴻章駐滬淮軍提供軍需。這次曾國藩籌餉裁軍,又想起這些江南士紳,認為自己“忝任江督五年,前此並未至蘇境勸捐分文。以蘇紳元年請兵,情詞甚迫,魄力甚厚,故欲勸捐一次,以清積欠”。50曾國藩除出示曉諭、另備公犢外,又致函江蘇藩司劉郇膏,尋求幫助,請其會同蘇松太道丁日昌對此次捐款“認真催辦……鼎力相助,共濟時艱”。51但是江蘇官紳似乎並未積極響應滬上勸捐之倡議,潘曾瑋、錢鼎銘皆致函曾國藩建議勸辦畝捐。曾國藩認為“果能辦到八十萬兩,即行畝捐一次亦可”,而劉郇膏則給了曾國藩肯定答覆:“畝捐約收一百數十萬,以一半買米抵漕,一半為金陵、蘇州善後之用,仍是統捐分解”52,但最後畝捐具體多少,則未見史料明確記載。

  同治三年(1864年)九月,曾國藩還函商李鴻章酌分蘇滬厘金:“國藩擬於今冬明春共撤四五萬人,但苦欠餉無著。前札劉、丁、潘、錢諸君等捐八十萬金,又欲與閣下商撥蘇、滬厘金三成。釐餉可分若干,伏候裁示。捐務則志在必成,尚懇鼎力扶助。敝處若果裁撤四萬人,則除鮑、周兩軍仍食江西半釐外,以後當粗足自了”。53李鴻章覆函稱:“蘇滬厘金,專供敝軍不敷甚巨,實難再分捐款,議於蘇屬餉捐內提成分解尊處,當有二三十萬串,此外更無羅掘之方,非鴻章人之私言也。”54李鴻章又致函曾國荃,稱“滬上湊解釐稅與閩關輪船欠項共得庫平十萬,聊濟遣撤急需”55。對於李鴻章的回覆,曾國藩頗為失望:“少泉宮保來信,言解敝處者不過二十餘萬串,大失所望。”56這種失望情緒在他回李鴻章函中也表露無遺:“來示許於蘇捐內分二三十萬串見惠,尚嫌其褊,俟相見更當請益”。57李鴻章也感受到了曾國藩的不滿,遂於當年十二月,解“租捐五萬兩”58。此後,曾國藩又對李鴻章叮囑道:“明春撤金陵七千人,專望蘇州租捐以清欠餉三十萬之數,望勿稍減”。59李鴻章除保證“蘇捐三十萬串,決不稍減”60外,還明確保證“松、太隨漕糧為尊處每畝另捐若干。據劉方伯雲可更湊十萬串,約須春盡報解,掃數金陵撤軍,祈豫籌之。”61曾國藩對此十分高興,稱“蘇、松之捐,乃能增益十萬串,感賴何極!”62同治四年(1865年)正月,曾國藩致函李鴻章,稱擬本年再裁2.5萬人,連同補上年裁營之餉,還需170萬金。63又致函蘇州知府薛書常,希望他能親自辦捐,“皖、寧近撤七千人,需費甚巨,專望蘇州租捐以清欠餉。閣下親歷各屬,收解必有起色。”64三月初五日,曾國藩又致函李鴻章催款:“此間兵勢實成強弩之末,急思多撤以節餉需,而正月所裁金陵八營,至今未清欠餉,不能成行。蘇、松捐款,承分惠四十萬串,尚求趕催速解,以便續撤。”65對此,李鴻章訴苦道:“蘇屬租捐大戶率多抗欠,日久殊難旺收。”66“尊處索解六萬,約須初十內外湊齊”,“蘇捐日內再湊解三萬,合之前三次解款及飭買軍米二萬石,價銀共二十萬兩,計將及二十萬串,所補無多。松屬隨漕帶捐十萬串,尚未收整合數,業屬方伯趕催,似難剋期起解”。67也就是說,因大戶抗捐,李鴻章最多能解給曾國藩錢30萬串。

  曾國藩還在江北辦捐。因江北向有之統捐、滬捐、團練籌防籌捐均已停止,曾國藩札飭司道在江北里下河再勸捐一次,並備文諮會漕運總督吳棠,又致函請吳棠對“此次江北新捐,仍祈鼎力維持,諭飭官紳竭誠相助”。吳棠將自處統捐款項停解,全盡曾國藩處辦捐。68同治三年(1864年)冬,曾國藩派江寧布政使萬啟琛、前署常鎮道許道身、候補道張富年、候選道陶寶森,分赴江北里下河一帶勸辦金陵善後捐輸,於通州設立金陵善後捐局。自同治四年(1865年)三月初一日開局日起,至五年(1866年)六月初十日截止,共計捐銀55.37萬兩有餘,其中部分用於善後裁軍。69

  曾國藩身為兩江總督,同時兼管兩淮鹽務,因此,鹽務收入也是裁軍費用的重要來源。例如,同治三年(1864年)七月起至十二月底止,在淮南鹽課鹽釐銀下,共“解金陵大營及湘省東征局支發凱撤各營欠餉銀十八萬七千五百四十四兩六錢二分九釐三毫一絲四忽”。70同治五年(1866年)正月初至六月底,收解鹽課鹽釐中支出湖南、江西督銷局分解曾國藩“舊部長勝、副後、南連、湘前、銓宇等營遣撤欠銀兩十四萬一百六十二兩五錢一分四釐二毫一絲一忽”71。

  此外,曾國藩還向別處索要欠款,以籌集裁勇經費。例如,由湖北協剿金陵的王清泉、蕭慶衍部湘軍,其裁撤費用為曾國藩處所墊,曾國藩寫信向湖北索要這些墊款。同治三年(1864年)十月,曾國藩請原幕僚、時任湖北藩司的厲雲官將金陵所墊蕭軍欠餉,應由鄂臺歸還者,“尚求設法籌還”。72十一月,又致函湖廣總督官文,稱“蕭軍遣資三十七萬有奇,王軍遣資六萬三千有奇,皆訂四個月交楚。除長沙期票外,金陵期票須十九萬餘兩之多”,請官文將這些代墊款項酌量速解金陵若干,以稍分金陵重擔。73

  同治三年(1864年)三月,據曾國藩稱所統各軍欠餉十六七個月不等。74戰後歷次軍需報銷時,曾國藩對欠餉及補發情況均有特別說明,具體細目如下:所欠各軍同治三年六月以前“應發之餉為湘平銀四百九十八萬七千五百三十七兩有奇,錢一萬九百三十一千有奇,內除報效銀一百三十八萬七千三百二兩有奇,蘇州糧臺代放淮揚水師銀五萬五百十一兩有奇,湖北代放湘新後營銀六百七十兩有奇外,計實補放湘平銀三百五十四萬九千五十三兩有奇,折實庫平銀三百四十二萬四千七百三十五兩有奇,補放錢一萬九百三十一千有奇”;而“已撤各營,凡在同治三年六月以前欠餉,均已清訖。其自三年七月初一日起至四年五月底止,隨調剿捻及留防之營,仍有欠發銀五十七萬七千六百三十兩有奇,錢八千九百十九千有奇,歸入下次續案內開報,以清款目”。75可見,曾國藩補發同治三年(1864年)六月以前的欠餉和當年七月至同治四年(1865年)五月的欠餉,共計銀400萬兩有奇。因此,筆者認為,曾國藩最終籌集的裁勇經費至少有銀400萬兩。

  三、裁勇引發的未裁之勇譁變及處置

  同治三年(1864年)下半年,曾國藩裁勇3萬餘,無不全清積欠,只令統領營官繳出截曠銀兩。曾國荃裁撤首批湘軍時,即給這些“甫立大功”的兵勇“即行全發”欠餉,曾國藩亦以為“情順理當,未嘗相非”。對於援剿金陵之湖北蕭慶衍部,曾國藩認為同攻金陵,“事難兩歧,亦給全餉”,其餘“毛、喻、李、韋各軍續撤者,只令統領營官繳出截曠一、二、三萬或數千不等,其勇丁欠餉仍亦全發”。曾國藩不願各處疑其“厚於沅軍而薄於諸軍,不欲歧視以治口實也”,因此一視同仁,概發全餉,且認為“平日積欠愈多,臨撤得餉愈巨,各勇必可相諒,帖然無事,不謂乃反以此生事”。76曾國藩所謂的“以此生事”,並非是指裁勇時因欠餉未發或少發而引發的已裁之勇譁變,而是指未裁之勇見已裁之勇皆得全餉而歸,擔心曾國藩北征剿捻後,所欠餉項不能全部補發,而發生譁變或鬧餉,既為要回已欠之餉,也為日後不再被欠餉。

  譁變首先起自鮑超之霆營。湘軍克復金陵後,曾國藩奏派鮑超赴江西圍剿太平軍侍王李世賢、康王汪海洋部。同治三年(1864年)十月,鮑超奏請回籍葬親,得旨允准。清廷諭令曾國藩派宋國永、婁雲慶分帶鮑超所部,赴閩剿賊,歸左宗棠調遣,餉需由江西巡撫沈葆楨供給。77十二月,因伊犁被圍甚急,清廷又調鮑超西援新疆,帶宋國永部先由川赴甘;婁雲慶部待閩事完結後,繼赴鮑超軍營。霆營欠餉,由“沈葆楨迅籌清理,俾資行費”78。霆營由此分軍,一部赴甘,一部赴閩。同治四年(1865年)四月,霆營所收降眾在赴甘途中復叛,行至湖北金口潰散,竄往咸寧劫掠,勢甚猖獗。清廷令湖廣總督和兩湖、江西各省巡撫派兵截剿,並防止援閩霆營被煽惑。但一處生變,各處效尤。總兵李成謀、蔣凝學各軍鬧於湖北,何紹彩之訓字營、歐陽勝美之義字營噪於皖北,唐義訓、金國琛、朱品隆等部譁於皖南,韓進春數營7000餘人燒營潰變於江西,劉松山之老湘營譁餉逗留於龍潭,劉南雲等軍勢將岌岌,甚至李鴻章蘇軍亦起而相爭。進至福建上杭城外之援閩霆營因糧絕而譁,經統兵官婁雲慶安撫,先由江西省局寬籌銀米,又發餉銀6萬兩,該營局面不僅得以穩定,而且制伏了韓營鬧餉之眾。上述兵勇譁餉,只有婁雲慶部是因飢生變,其餘各軍“皆以霆營譁變為得利,或又以金陵遣散全餉為口實”79。

  李成謀之謀、勝左右兩營勇丁砍傷弁兵,並邀約馬步各營幫同鬧餉,被分別正法遣散。蔣凝學借款遣撤了湘左八營。義營欠餉,由安徽巡撫喬松年發2成遣撤,曾國藩處又找足55天之餉。訓字營“老勇將倡亂之參將胡得福及勇目六名一併正法,新勇三營留交王鎮開勝統帶”,曾國藩函囑安徽布政使何璟補發55天之餉,將同治二年(1863年)十二月欠餉亦於銀鹽留款核心放80,其餘各營令何紹彩率之回鄂。“鄂中認發該營舊欠一半,下短一半,照義營遣撤辦法,以二成發給。該勇欲找足五成,……擬再給數千金”81,最終訓字營的欠餉由鄂省補發其總額的5成,皖省補發其總額的2成,後又補給0.5成,該營最終被遣撤。

  皖南各軍鬧餉較重,所受處罰也最重,半年後才處置完結。同治四年(1865年)五月,皖南朱品隆、唐義訓、金國琛等部湘前、強中、義從等營在石埭、休寧、歙縣、祁門鬧餉。當時,皖南鎮總兵唐義訓請假歸葬,鞏秦階道金國琛也假歸省墓,皆不在營中。皖南道張鳳翥親赴營中安撫,“被唐軍扣留石壘,窘辱百端,勒書給發八個月字據”。82唐義謨代統唐義訓軍,任聽各營譁噪,毆辱大員。其時曾國藩在北上剿捻途中,尚不知兵勇譁餉。皖南兵勇要求補發的欠餉數,據李鴻章致函何璟稱:“朱鎮必須七萬兩,揆帥覆函允給四萬,尊庫兩萬尚不在內,似可令其將就敷衍。李勉林稟求十萬,揆帥允給八萬。”83皖南“山內二十四營,即各發三個月已需二十餘萬”,而朱品隆“又允定石埭四營五個月,則不止此”。84曾國藩得知實情後,先將不能“潔己服眾”之“湘前之洪、陶、湖[胡]三總兵撤委,瑞左之王福順、義從之劉秉琦飭查核辦”,一面飛催唐義訓、金國琛星速回營,一面“札提安慶牙釐局、淮運司及大通、漢口中關各鹽局,合籌銀十二萬兩,以四萬解濟朱軍,勻撥七營,以八萬分解唐、金兩軍”。猶恐各處調撥銀“解到稍遲”,又函致李鴻章墊款,“墊出先發”。85又從江北善後局挪借銀3萬兩,鹽運司借3萬兩86,加上江西督銷局籌款、沿江厘金撥款等,江西巡撫孫長紱亦“飭饒局將徵存稅釐悉解山內,仍由西省籌銀二萬,解祁湊放”87,金陵糧臺撥二萬88,何璟從安徽藩臺“撥二萬五千”,浙江巡撫馬新貽“借屯溪浙鹽引銷局四千餘金”,又提“徽郡五屬茶釐丁地項下,歙、休、祁、黔約十萬,婺源約獨十萬,紛紛羅掘,總計已在四十萬以外”。89

  除了趕籌欠餉外,曾國藩又將江、皖各軍改交李鴻章接統,並致函李鴻章討論接統後的各種事項。比如餉項,透過經理沿江及皖南兩處厘金,足以支應各軍而有餘;接統後各軍月發滿餉,最少也發七八成,“使以前此之絀,歸怨下走,後此之豐,歸德臺端,則可惟命是聽”,即將以前欠餉之怨歸於曾國藩,後來發豐餉之德歸於李鴻章;譁變之勇“遣散之遲早,須由在上者主持,不能因譁迫而遽撤也。”90對於譁餉之湘前四營的處置,曾國藩建議“此次發餉之後,該軍如能趕緊移防,安然無事,自可照舊不撤;倘竟號令不行,惟有速將該四營先行裁撤。但因鬧餉而撤,斷不能全清積欠,只能酌給五成,以示分別”。對於李興銳各軍是裁撤還是調防,曾國藩認為,“調則在徽,如此豈能遷地而為良?撤則必須銀兩有著,方能陸續分遣。且皖南止此數軍,苟非萬不得已,斷無盡撤樊籬之理”。至於各營因曾國藩北征,擔心餉項不能全部補發,曾國藩請何璟曉諭各軍,“俾知遲早遣撤,餉悉有著,不致減成搭票。”即承諾不會少發欠餉,也不會搭發銀票。91

  經撥銀12萬兩分解石埭、青陽、歙、休、祁門等皖南鬧餉諸軍,並出示曉諭,朱品隆“在安慶領去銀四萬七千兩、米一千四百石,該營已可無事。休、祁金軍亦已安帖。”92唐軍因毆辱大員,曾國藩不願輕易完結,在接到張鳳翥相關密稟後十分憤懣。對於如何處置,他回覆李鴻章道:

  八個月之餉,倉卒斷難辦足。即使能辦,而大鬧之後銀錢大批立至,各路湘勇皆當紛紛效尤,後患何可勝言!且如此猖撅,而各營官安然無恙,似上下商同一氣。……兩個月之限,八個月之數,斷難如其所請,決裂亦所不恤。閣下接統之前,業已生事,儘可推諉不管。敝處前批發之十二萬金時,尚未聞金、唐兩軍之變,今亦不復反訐。十二萬之外不願再撥,亦實無可再撥。徽、休大鬧,各函稟刻不批發,煉渠密稟亦不速批,且看十日半月之後情形如何。倘竟照金口叛卒之樣,亦只好付之數定。若苟且安帖,須待唐、金到後,嚴行奏參,勒令每營交出二三人審訊正法,其勇夫仍發全餉;如不交出倡首之人,凡欠餉一筆勾銷,逼令反叛,通行數省併力防剿,其禍或烈於霆勇,或輕於霆勇,均所不計。先此奉商,半月後再行酌辦。93

  曾國藩對別人也表達了不輕易妥協的決心:“徽州唐軍索餉最多,逼勒張道,各情節尤為可惡,不能不痛加懲治,再行分別留撤。”94“歙縣唐軍逼勒張道書券,刻期索八個月滿餉,情節較重,不能不痛加懲治也。”95李鴻章對此頗為贊同,在處理同治四年(1865年)閏五月盪口鎮蘇軍譁餉時,就提出“因鬧而撤,誰樂不鬧,須辦為首之人”。96對唐軍“勒允具款,無可籌措,即能湊集,他軍援例效尤,將何以應,且成何事體”97,因此對索餉“斷難從命”,“當議裁撤也”。98在回覆曾國藩的信中詳述了自己的三點看法:其一,各軍“非必真造反也”,不過以此要挾,索“允定之餉,且要挾撤軍時不得懲辦首事之人”。李鴻章認為,若僅發給欠餉後遣撤而不懲辦一人,目前雖可敷衍應急,而事後效仿者必多。對於張鳳翥請調江蘇東壩防軍進駐旌德,李鴻章覺得不必,以免“各軍勇夫暗相勾煽”。蘇、皖各軍統將向未共事,“仍以少遠為妥”,但萬一“徽軍果真變叛,鴻章願率將弁征剿,亦不怕做惡人,亦不怕勾結矣”。其二,待唐義訓到防後,應先議撤該軍,次撤金軍,或酌發兩三月餉以資川費,餘俟回湘補發。“如其鬧事,則回湘即不補發。如該統領營官不交出首犯,亦不補發。至其著名劣員……先予以參劾褫職,訊明正法字樣,足示懲矣。”各營所缺人數,經與祁門糧臺李興銳商酌,無庸募補,有告假者任其告假,臨撤時派員會同統領,點驗人數,按名給餉,可節省很多費用,擬請迅速核辦。而朱品隆所部無紀律,“隨後亦須議撤”。俟諸軍撤盡,“粵賊當亦去遠,皖南可不設防。如賊未遠,再調蘇軍一枝替換”,該蘇軍聽曾國藩調遣。其三,關於皖軍後續裁撤費用,擬於江西、湖北口岸鹽引每引售價中,預先各提二兩、一兩,“計八月後可湊二十餘萬,即儲為撤皖軍之用,此外皖南丁糧、茶釐均可撥用”。99

  曾國藩同意李鴻章的意見:“徽軍給餉遣撤,不辦一人,後患方長。拿辦首犯,則變速而禍小,否則變遲而禍恐更大”。至於東壩防軍進駐旌德,曾國藩認為“殊可不必。只要守住金陵、安慶、南昌,他處且可聽其蹂躪。未反之前,不能在在先設防兵”。張鳳翥、李勉亭所籌鉅款宜嚴檄制止其“先發”,若欠餉全清後復叛,“則尤不值矣”,打算將張鳳翥撤職後解赴省城聽候參劾,另委皖南道,改駐蕪湖,將唐義謨及張鳳翥稟中所指“營官之劣者拿問,而另檄金、唐每營交出刁勇二人”。100後來又強調,祁門糧臺兩月內已發欠餉30餘萬,“如再叛亂,殊屬不值。”101

  李鴻章完全支援曾國藩的處置辦法,即欠餉不可先發,將張鳳翥撤職參劾。對於曾國藩擔心的徽軍叛亂問題,李鴻章再次保證:“金陵、安慶、南昌三處均可馳援,必足保守,請放心。……即叛而聲罪共討,不過徽郡一隅暫受其禍,必不致潰裂大局。”102七月,唐義訓、金國琛均已到營,李鴻章一邊安慰曾國藩:此二人當能遵照批示妥籌辦理,不致激成大變。一邊保證:萬一他們效仿金口兵勇譁變,“鴻章必以全力赴之”,所部松、勳十六營皆調抵鎮江,“皖事急則溯江而上,相機兜截。開、奇十七營由東壩並進,聲勢自振。”103李鴻章如此一再保證,實為去曾國藩後顧之憂,以便曾國藩全力剿捻。對於皖南道,曾國藩最終決定由吳坤修接署。為確保先處置為首鬧事之人,後發欠餉,曾國藩又致函江西督銷局、兩淮鹽運使程桓生,叮囑“江西之銀,如有未解及在途者,請稟商筱山兄即行截留,切弗再解徽、婺。”104

  同治四年(1865年)七月十五日,李興銳致函李鴻章,告知唐、金兩軍情況:“老勇先已告假一大幫,沿途安靜”;且除了茶釐、地丁、借款外,糧臺尚存餉銀5萬兩。李鴻章將該信內容轉述曾國藩,認為以糧臺現有款項,不足發給遣撤兵勇欠餉,大概還須添補若干,現有湘鄂厘金、江西鹽稅、上海關稅銀可供呼叫,金陵存有湘鄂預釐銀11萬兩,江西鹽綱即將開辦,將得銀10萬兩,“又提滬關數萬,除擬補貼皖南撤勇外,如尊處急需,亦可酌量諮取。”105值此徽軍鬧餉、岌岌可危之際,李鴻章給予了曾國藩軍事和經濟上的全力保障,不遺曾國藩後顧之憂。

  金國琛、唐義訓回營後,金處撤換營官數員,正法一人,唐處拿辦滋事首犯勇丁二人正法,各軍尚無他變。告假回籍之勇千餘名,空額不補。曾國藩必欲索拿10餘人解徐州嚴訊,方準發餉遣撤。106李鴻章認為,唐義訓到營後,“密擒為首者正法,全軍股慄,可稱能事,似可逐漸遣撤。”107但曾國藩堅持“仍須再拿多人解至安慶,方準發餉遣撤。……即因此生變,亦所不顧”,通知江西巡撫孫長紱加強江西景、饒防備。108在批唐義訓稟中,曾國藩一面贊唐義訓將為首鬧餉之楊富生、馮其隆二人正法梟示,“所辦極為明決,可嘉之至!”一面質問“強中前營營官王品高,暗中指使,情最可惡,何以準其乞假?”要求將鬧事嚴重之強左、強中兩營查辦,他營中還有比此二營鬧事更嚴重即“尚有罪浮於強左、強中兩營官者”,也一併押解至曾國藩徐州大營,聽候分別審辦。至於“同鬧之勇丁,斷不能僅斬二人,希圖了事”,要求“每營查出二三人,解營審訊”。如慮解徐州太遠,即解至安慶,由曾國藩派員至安慶迎提,“不準以被脅從鬧求免追究為辭。除王品高及楊、馮二勇外,尚須起解十二人”,承諾會“平心研訊,分別輕重,斷不全行誅戮。”109至於已回籍之王品高,曾國藩密諮湖南巡撫李瀚章,飭令湘鄉縣本籍速拿,解營究辦。在批金國琛稟中,要求該軍亦照唐軍之數,至少解送12人來營,“不得以被脅從鬧求免追究為詞”。瑞左營系首先鬧餉,代理營官王福順,查辦札內已指名提究;劉秉衍分稟不公,王玉藻、王俊南軍心不洽,趙仁和信用其弟守備趙友交,匿銀不發。以上“營官五人、守備趙友交一人,均在必應提解之列,斷不準巧為開脫”。此外,“刁健最著之勇丁,再由該道密拿六人解送,以符十二人之數。如能多拿一二人,尤見認真查辦。”將人解至安慶省城,由徐州行營派員至安慶迎提。再派一“並無過犯而明白曉事者”前來,以備質證。“解犯則斷不可寬,雖激成鉅變,不顧也”。110曾國藩在批二人稟中一再強調,若因解犯拿人而生變,亦“不顧也”,處置甚嚴厲,既因有李鴻章的支援,也因內心極度憤懣,且為後來者戒。

  對兩軍欠餉,曾國藩態度一樣,批示相似:“今日有人犯解到安慶,明日即札飭山內糧臺清理該軍積欠,悉數遣撤。”“人犯一日不到,一日不準發餉,不特不清積欠,並不準支新餉分文。該軍餉項截至閏五月初二毆傷張道之日為止。此案雖半年不了,初二以後概不給餉矣。”並將此次結清欠餉與以前鬧餉之營比較,以示優待,“本部堂遣撤各營,均發全餉,惟吳守廷華之新仁、依仁營僅發兩個月,何鎮紹彩之訓字營、歐陽勝美之義字營,僅發四成,以其因鬧事而撤也。該軍截至鬧餉之日為止,全清前此積欠,已較各軍為優矣。”111

  四、被裁將官之安置

  曾國藩裁撤湘軍陸師10萬有餘,對於勇丁,除譁變鬧餉者外,曾國藩皆滿發欠餉,以保障其生計,遣散回籍後不致流而為匪,而如何安置閒置將弁,才能既慰其勞又防其變呢?曾國藩的安置辦法主要有兩個:一是考試得缺;一是將官借補實缺,以大銜借補小缺。

  曾國藩首創收裁撤將官歸標學習考試之法。對於遣撤將官的安置,沈葆楨和喬松年先後對朝廷建言獻策。沈葆楨建議遣撤“勇丁”按職銜概給銀米117;喬松年奏請將遣散“員弁”,或在立功省分,或在原籍省分,準令歸標學習,酌補營缺,藉資教練。118清廷將這些奏摺發給各路統兵大臣、各直省督撫,令按照所陳各節妥議章程,據實具奏。曾國藩於同治六年(1867年)十二月初三日回覆道,歸標學習人員,斷不能概給薪水,又不能全無位置,已於同治四年(1865年)二月酌定考試章程,略仿書院月課之式,分別等第,酌給獎賞。考試內容為:“月試步箭、馬箭、鳥槍一次,中者優給薪水,屢創超等者遇缺拔補。每月二十五日先射步箭,以中三矢者為合式,始予考馬箭、鳥槍,否則免考。”119而實際上“各員弁等講求弓馬,演習槍炮,一變綠營疲弱之習。現在按期考試將滿三年,而因考撥缺之員寥寥無幾。所費銀兩較沈葆楨所奏概給俸銀者,不及百分中之一分,頗為安插武員之良法”120。即因缺少人多,能拔超等者不易,屢拔者更不易。為取信於人,免滋事端,曾國藩奏請准許屢創超等之學習人員收標奏留補用。但是當曾國藩諮部請將投標學習之參將陳勝輝等26名各以原官留於兩江歸江南督標補用時,兵部以該員等並無奏留江南字樣,曾國藩所請歸於江南督標補用,應由曾國藩等自行奏明。曾國藩即自行上奏,再請將前奏投標學習人員奏留兩江補用,並解釋原因:

  查同治三年江寧克復,各營陸續遣撤,所有管帶將弁,自副將以下有缺可歸者,數百人中不過一人;有標可歸者,數十人中亦不過一人,一旦遣撤回籍,不但補缺無期,並不能歸標學習,其馴良者深惜其置之閒散,其桀黠者更恐其滋生事端。臣權宜定議,如有就近投標者,均即從其所請,諮部註冊。既可安插立功之人,亦暗寓儲備將才之意。121

  並請“嗣後軍營遣散人員續有投標候補者,一面準其收標,一面即行諮部,以憑註冊考核”。獲得允准。如陳勝輝五次列超等第一,被委署松江城守營遊擊。122這種收標按月考課之例,後被清廷推廣至各省通行。

  同治六年(1867年)三月二十日,曾國藩會同漕運總督張之萬奏請以郭金魁補授徐州城守營都司,被兵部拒絕,理由是郭金魁儘先名次在後,應令另揀儘先名次在前之員請補。因軍功儘先人員,定例按奉旨日期及名次先後挨次擬補。如名次在前之員,有人地未宜者,歷準宣告以名次在後之員請補。曾國藩為此聲敘道:

  近年以來,各路軍營保舉之員人數太多,儘先名次先後礙難循例扣計,不得不變通辦理。徐州城守營都司員缺,駐紮徐州府城內,現值捻氛尚熾,必須熟諳該處地方情形之員,方克勝任,雖有儘先在前之員,實於是缺人地未宜。123

  並再次請補。同治六年(1867年)五月,兵部拒絕曾國藩所請將督標左營守備員缺以儘先遊擊韋長清借補,行令另揀合例人員請補,理由是“大銜借補小缺,例無明文”,“並宣告嗣後武職員缺,除長江水師及軍務省分所出之缺,暫行照例辦理外,其餘概不準借補。”五月十五日,曾國藩再次奏請:

  軍興以來,各將士從徵多年,遞加拔擢。其保至提、鎮等官者,固屬戰功卓著,即保至副、參、遊等項者,亦皆久歷戎行,出死入生。而人數太多,實缺太少,若欲拘定本班,必致終身無補缺之期。人情以難得為貴,以補缺為榮。目前營中遴補一缺,較之保升一階,其難數倍,其榮亦數倍。蓋戰事多則列保易,額缺少則選補難,其勢然也。大銜借補小缺,實為勢所必然,亦屬情之至順。即提、鎮大員久已保奏奉旨記名者,臣等常有請簡實缺之奏,亦系近時創格。至副將以下等官,數年來變通辦理,酌量借補小缺,不獨整飭營規,抑且鼓勵士氣。而裁撤各營將領閒居,即以此為安插之地。將來長江水師中保至提、鎮者,仍須借補都、守等缺,陸營亦應一律辦理,理應奏明請旨。嗣後武職各官,無論何處員缺,以大銜借補小缺,均準通融辦理。124

  五月二十八日曾國藩奉旨:“韋長清著準其借補,餘依議,兵部知道。”八月二十六日,曾國藩會同江南提督李朝斌奏請將簡放提督田名魁借補太湖營副將,將曾補廣西提標後營遊擊、開缺留江委用之副將銜儘先補用參將奎秀借補吳淞營水師參將、儘先補用參將王步雲借補柘林營都司。吳淞營參將系外海水師題補之缺,柘林營都司系陸路題補之缺,而所請借補之員,或大銜借補小缺,或陸路請補水師,與例均有未符,對此曾國藩解釋道,“實因人地相需,按照奏定章程通融請補”,並承諾“俟江蘇省辦理善後事竣,再行給諮赴部引見,恭候欽定。”125但兵部仍以與例未符,行令另揀合例人員請補。至同治七年(1868年)七月二十二日曾國藩再請仍照原議借補。126而早在同治六年(1867年)五月二十日,曾國藩曾會同李朝斌奏請將遊擊銜兩江督標儘先補用都司盛大才,借補靖江營守備一缺,又被兵部拒絕。十一月十五日曾國藩援引韋長清大銜借補小缺之通融借補案,再次奏請並建議由部先給署札,俟軍務告竣,再行給諮送部引見。127以上三例均是先遭部駁後曾國藩直接奏請清廷允准,雖未見清廷具體允准日期,但有韋長清前例及允准通融辦理之前旨,應獲得允准。

  曾國藩所請借補員缺,屢被兵部議駁,皆因其所保人員總有不合部例之處,需要破格。曾國藩認為兵部屢次議駁大銜借補小缺之原因,“一則恐銜缺懸殊,名實不符,或有礙於體制;一則恐千、把微員永無升階,或屈抑乎人才。”對此,曾國藩不以為然:

  軍興十餘年,凡綠營弁兵,略有才力膽識,無不奮跡行間。但有僥倖優保者,斷無屈抑未保者,是人才本無沉淪之患;若慮末弁永無升階,則請暫於此二十年內准以大銜借補小缺,截至同治二十七年為止,以後仍照舊例按班序補,亦即兵部所云此項人員用竣不再借補之意也。至於名實不符、有礙體制之說,查崇階而退居小缺,在補缺者已覺得不償失,在獎功者尚恐賞不酬勞,上下雖不滿意,究無損於政體。若崇階而永無補期,則功績最淺者轉得各佔實缺,勞苦最久者反致長抱虛榮,是觖望更深,所損更大矣。統計各省軍營保至武職三品以上者,不下數萬人,將來軍事大定,各路撤兵,此項有階無缺之員,難保不滋事端。128

  曾國藩還稱:“若大銜借補小缺,則毫無糜費,雖不能安置多員,而要可略安望缺者之心。”129同治七年(1868年)三月,曾國藩請旨將陸營借補小缺一案,一併飭部核議:“如蒙議準,臣等仍隨時察看,或每年將借補者酌補六七成,序補者酌補三四成,總期眾志交孚,不虞偏廢。”130算是折中妥協。經部臣核覆議準,同治七年(1868年)五月初三日,清廷批准了兵部的武職大銜借補小缺章程。131其主要內容為:

  嗣後曾經軍務省分,綠營各缺暫准奏請通融借補,提、鎮準借至副、參,副將準借至遊擊,以次遞借,不得借至三級以下。其已經借補實缺之員,即以本銜在任候補,不得照借缺品級再行升借他缺。至已經借補一缺,每項不準接續借補,年終開單奏明。借補成數,統計至多不準過五成。如逾此數,仍於次年將序補人員補還。至長江水師各缺,亦應按此次定章以三級為限,統俟十年後再察情形,應否仍復舊例,奏明酌核辦理。132

  曾國藩雖一邊贊這個部議章程“不背乎古法,極為周妥”,一面申辯根據實際情形還有需要變通辦理之處:一是借補官階。部議不得逾3級。“擬請嗣後各項補缺,提、鎮借至副、參、遊止,副、參、遊借至都、守止,都、守借至千、把止。”為示區別,“千、把補缺向歸諮案,現以大銜借補,擬請改歸奏案,……其本班擬補千、把者,則仍歸諮案辦理。”二是借補人數。部議不得超過應補總人數的5成。曾國藩認為:“循例應補之員,較之降格借補之員,才具之優劣迥殊,人數之多寡亦異。即使借補人數十居八九,亦不致令本班之人頓形觖望。擬請嗣後各項補缺借補者,三缺得二。挨補者,三缺得一。借補則分考試、當差兩班,擇其技藝嫻熟、差事勤奮者,按班借補。挨補則分候補、應升兩班,核其名次在前,歷俸較深者,按班挨補。”三是借補後升轉之途。部議只准照本銜候補。曾國藩認為,“有未能限定者,如提、鎮借補參、遊之後,本班額缺較少,斷難冀幸簡放。而著有勞績,亦不能不循例升轉。以下遞推,本班之難於得缺,情形相同。嗣後借補各官,如遇升轉,擬請隨時酌量奏明,請旨定奪。仍照部議,以十年為限。十年之後,應否仍復舊制,再行體察情形,奏明酌辦”。133以上第一條建議得旨允准,作為“推廣借補章程”實施。134曾國藩解釋如此“鰓鰓過慮”之原因:“實因三江兩湖用兵太久,武職保舉大員太多,姑存借補小缺之途,以為安插閒將之地”;而自己奉命調任直隸總督後,“東南江楚等省撤遣將弁惶惶無所依歸者,實不乏人。臣不敢以身離兩江,遂不謀一安置之法,且處處可以收標者,省省可以考試,技高者固可考補實缺,技劣者亦可稍沾薪糧,庶漸少遊蕩無歸之員,亦足戢囂凌不靖之氣。”曾國藩還呈覽江南省考試武職章程4條以為參考:校閱弓箭技藝、分定班次額數、由善後局酌給薪水獎賞、酌量補缺委署以慰將士之心。135清廷吸收了曾國藩的意見,將考試辦法推行各省,以為武職人員大銜借補小缺多一途徑。

  儘管曾國藩費盡心思,也只能保證一部分人有出路,仍有大量武職人員無法得到妥帖安置。清廷對此影響估計不足,急於從湘淮集團手中拿回兩江。捻軍甫平,清廷不顧丁日昌、馮桂芬的上奏勸阻,堅持調曾國藩為直隸總督,而以非湘淮集團的馬新貽繼任。李鴻章說:“每讀負乘致寇之語,不禁瞿然!江介伏莽最多,非極威重,不足銷無形之隱匿也!”136曾國藩調任直隸總督僅兩年,就發生了馬新貽被刺事件。時人評論道,“堪督兩江任者甚難其人,且有一番大更變,安得即命!湘鄉雖臥治,亦勝他賢十倍”137。最終清廷不得不將曾國藩從直隸調回兩江,此後兩江總督一職一直由湘淮集團佔據了40多年,直到清末編練新軍為止。

  結語

  金陵克復後,曾國藩即擬分批裁軍,既因湘軍暮氣已深,更為節省餉需,非僅為個人前途身家考慮。儘管清廷有顧慮,但是曾國藩仍然堅持己見,將湘軍裁撤殆盡,只留劉松山一軍。曾國藩百端籌餉,以保證裁軍時欠餉全發,卻引起未裁湘軍軍心動搖,索餉譁變。曾國藩一邊籌款補發欠餉,一邊嚴厲處置鬧餉之軍。為給被裁將官尋找出路,曾國藩透過大銜借補小缺、武員考試等辦法為其謀求實缺,又積極在兵部章程中尋求變通辦法,但仍然有大量被裁將弁無法得到妥善安置,引起的最大負面影響就是馬新貽被刺,此後湘淮集團掌控兩江40多年。

  曾國藩對湘軍陸師的裁撤與安置,令人深思:一方面,在裁軍過程中應注意維護其他未被裁撤營勇之穩定。短時間內裁撤大量軍隊,需要預籌大筆款項以結清欠餉,而對部分未裁湘軍來說,戰爭導致欠餉,欠餉引發譁變,譁變導致懲戒,懲戒引發不滿。如何避免這種惡性迴圈,需要統帥周密籌劃,特別是在全清被裁營勇欠餉時,應適當照顧未裁營勇的心理平衡和訴求。高壓手段雖能暫時平息事態,但非長遠良法。另一方面,在裁軍過程中要妥善安置被裁將弁。戰爭導致保舉虛銜太多,虛銜太多、實缺太少則導致大量被裁將弁無法得到妥善安置,這勢必成為影響社會安定之隱患。如何將這種隱患消弭於無形,卻是曾國藩個人無法做到的,也是當時的清政府無法做到的。解決戰爭遺留問題通常要依靠國家治理手段和治理能力,只有國家富強、人民幸福,才能社會安定,這是解決一切問題的最終良法。

  註釋

  1《清穆宗實錄》卷111,同治三年八月乙亥,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467頁。

  2甘溪瘦腰生:《理財十二策》,沈雲龍主編、甘韓輯:《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八十一輯皇朝經世文新增時務、洋務續編》,臺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第259頁。

  3現有成果如成曉軍:《試論曾國藩在攻陷金陵後主動裁撤湘軍的原因》,《江淮學刊》2000年第4期;熊英:《湘軍裁撤的經濟原因》,《軍事歷史研究》2000年第3期。曹恩宇、楊天宏在《欠餉與濁軍---貫穿湘軍裁撤始末的兩個問題》(《中華文化論壇》2014年第11期)中認為欠餉貫穿湘軍裁撤始末。本文則認為,曾國藩裁撤湘軍陸師時是全清欠餉的,只對譁變兵勇按成給發,以示懲罰。

  4曾國藩:《奉旨分條復陳助剿中原餘燼及經營西北之道折》(同治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曾國藩全集》第8冊,長沙:嶽麓書社,2011年,第174頁。下引《曾國藩全集》各冊出版資訊均同,從略。

  5曾國藩:《洪秀全逆屍驗明焚化洪福瑱下落尚待查明李秀成等已凌遲處死抄送供詞彙送並粗籌善後事宜折》(同治三年七月初七日),《曾國藩全集》第7冊,第327頁。

  6曾國藩:《附記日內應辦之事》(同治三年七月十三日),《曾國藩全集》第18冊,第73頁。

  7《清穆宗實錄》卷109,同治三年七月壬子,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402頁。

  8(1)曾國藩:《近日各路軍情並擬裁撤湘勇一半及曾國荃因病意欲奏請開缺回籍片》(同治三年七月二十日),《曾國藩全集》第7冊,第346頁。

  9(2)《清穆宗實錄》卷110,同治三年七月乙丑,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437頁。

  10(3)曾國藩:《復李鴻章》(同治四年閏五月初七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480頁。

  11(4)曾國藩:《再陳裁撤湘勇及訪查洪福瑱下落尚無端倪片》(同治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曾國藩全集》第7冊,第348頁。

  12(5)《清穆宗實錄》卷111,同治三年八月乙亥,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467頁。

  13(6)李鴻章:《陳明蘇省兵餉片》(同治三年八月二十三日),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1冊,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561-562頁。下引《李鴻章全集》各冊出版資訊均同,從略。

  14(7)《清穆宗實錄》卷114,同治三年九月己亥,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530頁。

  15(8)曾國藩:《曾國荃因病請開缺回籍調理折》(同治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曾國藩全集》第7冊,第427頁。

  16(9)曾國藩:《致李鴻章》(同治三年九月初四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151頁。

  17(10)曾國藩:《復陳士傑》(同治三年九月二十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165頁。

  18(11)曾國藩:《復郭嵩燾》(同治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222頁。

  19(1)曾國藩:《金陵遣撤勇丁及近日湖北皖北援剿軍情片》(同治三年十月十二日),《曾國藩全集》第8冊,第32頁。

  20(2)曾國藩:《附糧道段起條陳安置遺撤勇丁折》,《曾國藩全集》第8冊,第167頁。

  21(3)曾國藩:《奉旨分條復陳助剿中原餘燼及經營西北之道折》(同治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曾國藩全集》第8冊,第173-175頁。

  22(4)《清穆宗實錄》卷126,同治四年正月壬寅,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10頁。

  23(5)曾國藩:《復楊嶽斌》(同治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曾國藩全集》第8冊,第243頁。

  24(6)曾國藩:《復富明阿》(同治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281頁。

  25(7)曾國藩:《復喬松年》(同治四年正月二十八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342頁。

  26(8)曾國藩:《復李鴻章》(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九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343頁。

  27(9)曾國藩:《恭報交卸督篆帶兵出省日期折》(同治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曾國藩全集》第8冊,第364頁。

  28(10)曾國藩:《復李鴻章》(同治四年閏五月十七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496頁;曾國藩:《復程桓生》(同治四年閏五月十八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507頁。

  29(11)曾國藩:《復李瀚章》(同治四年七月十四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638頁。

  30(12)曾國藩:《奉旨復陳近日軍情及江督漕督蘇撫事宜折》(同治四年九月十九日),《曾國藩全集》第8冊,第503頁。

  31(13)曾國藩:《復李鴻裔》(同治四年十月十七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757頁。

  32(14)曾國藩:《加黃錫彤片》(同治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833頁。

  33(1)曾國藩:《復李瀚章》(同治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839頁。

  34(2)曾國藩:《遵旨籌議劉松山所部老湘營未可撤遣折》(同治八年五月初四日),《曾國藩全集》第10冊,第416頁。

  35(3)曾國藩:《復喬松年》(同治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462頁。

  36(4)曾國藩:《沈葆楨截留江西牙釐不當仍請由臣照舊經收充餉折》(同治三年三月十二日),《曾國藩全集》第7冊,第85頁。

  37(5)曾國藩:《奏請停解廣東厘金並加廣該省學額中額折》(同治三年七月二十九日)、《附錄明諭》,《曾國藩全集》第7冊,第347、348頁。

  38(6)曾國藩:《江粵鹽釐請酌實分解諸處濟軍片》(同治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附錄明諭》,《曾國藩全集》第8冊,第69、70頁。

  39(7)曾國藩:《復郭崑燾》(同治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72頁。

  40(8)曾國藩:《復惲世臨》(同治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73頁。

  41(1)曾國藩:《迤東道黃冕年老疾劇請準開缺及緩撤東征釐局片》(同治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曾國藩全集》第8冊,第148頁。

  42(2)曾國藩:《裁撤湖南東征局片》(同治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附錄廷寄》,《曾國藩全集》第8冊,第389、390頁。

  43(3)李瀚章:《奏為遵旨裁撤東征局分別酌留厘金以供協餉事》(同治四年七月初五日),軍機處錄副奏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03-4812-068。

  44(4)曾國藩:《復官文》(同治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247頁。

  45(5)曾國藩:《復楊嶽斌》(同治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242頁。

  46(6)李鴻章:《致曾國荃》(同治三年十一月初四日),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349頁。

  47(7)曾國藩:《江鄂皖近日軍情及偽聽王陳炳文稟帖投誠片》(同治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曾國藩全集》第7冊,第351頁。

  48(8)曾國藩:《附錄廷寄》,《曾國藩全集》第7冊,第412頁。

  49(9)曾國藩:《與潘曾瑋》(同治三年八月初六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84頁。

  50(10)曾國藩:《復丁日昌》(同治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168頁。

  51(11)曾國藩:《復劉郇膏》(同治三年八月初七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86頁。

  52(12)曾國藩:《復丁日昌》(同治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168頁。

  53(13)曾國藩:《致李鴻章》(同治三年九月初四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152頁。

  54(1)李鴻章:《上曾中堂》(同治三年九月十三日),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340頁。大概官價銀一兩換算錢一串,即1000文。

  55(2)李鴻章:《復曾沅浦中丞》(同治三年九月初六日),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338頁。

  56(3)曾國藩:《復丁日昌》(同治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168頁。

  57(4)曾國藩:《復李鴻章》(同治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170頁。

  58(5)李鴻章:《致曾中堂》(同治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355頁。

  59(6)曾國藩:《復李鴻章》(同治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294頁。

  60(7)李鴻章:《致曾中堂》(同治四年正月初五日),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359頁。

  61(8)李鴻章:《致曾中堂》(同治四年正月初五日),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359頁。

  62(9)曾國藩:《復李鴻章》(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九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343頁。

  63(10)曾國藩:《復李鴻章》(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九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343頁。

  64(11)曾國藩:《復薛書常》(同治四年三月初一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364頁。

  65(12)曾國藩:《復李鴻章》(同治四年三月初五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371頁。

  66(13)李鴻章:《致曾中堂》(同治四年三月初四日夜),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371頁。

  67(14)李鴻章:《致曾中堂》(同治四年三月初九日),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375頁。

  68(15)曾國藩:《加吳棠片》(同治四年二月初四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346頁。

  69(16)曾國藩:《金陵善後捐輸及淮商捐助軍餉各員請獎折》(同治七年九月初二日),《曾國藩全集》第10冊,第220-221頁;曾國藩:《復沈笠湖》(同治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416頁。

  70(1)曾國藩:《恭報同治三年下半年淮南征收課釐數目折》(同治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曾國藩全集》第8冊,第395頁。

  71(2)曾國藩:《恭報同治五年上半年淮南征收課釐數目折》(同治六年六月十八日),《曾國藩全集》第9冊,第471頁。

  72(3)曾國藩:《復厲雲官》(同治三年十月初七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191頁。

  73(4)曾國藩:《復官文》(同治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247頁。

  74(5)曾國藩:《沈葆楨截留江西牙釐不當仍請由臣照舊經收充餉折》(同治三年三月十二日),《曾國藩全集》第7冊,第84頁。

  75(6)曾國藩:《附陳補發各軍欠餉情形片》(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三日),《曾國藩全集》第10冊,第296-297頁。

  76(7)曾國藩:《復李鴻章》(同治四年閏五月初七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480頁。

  77(1)《清穆宗實錄》卷118,同治三年十月丙戌;卷119,同治三年十月辛卯、丙申,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619、631、639頁。

  78(2)《清穆宗實錄》卷124,同治三年十二月壬午,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727頁。

  79(3)李鴻章:《致曾中堂》(同治四年閏五月初四日夜),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394頁。

  80(4)曾國藩:《復唐訓方》(同治四年六月初五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552頁。

  81(5)曾國藩:《復喬松年》(同治四年閏五月初九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482頁

  82(6)李鴻章:《復曾中堂》(同治四年閏五月十二日夜),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396頁。

  83(7)李鴻章:《復何方伯》(同治四年閏五月十一日),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395頁。李勉林即李興銳。

  84(8)李鴻章:《致曾中堂》(同治四年閏五月初四日夜),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394頁。

  85(9)曾國藩:《復何璟》(同治四年閏五月十四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494頁。

  86(10)李鴻章:《復曾中堂》(同治四年閏五月十二日夜),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396頁。

  87(1)曾國藩:《復何璟》(同治四年閏五月二十八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528頁。

  88(2)李鴻章:《致曾中堂》(同治四年閏五月初四日夜),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394頁。

  89(3)曾國藩:《復程桓生》(同治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600頁。

  90(4)曾國藩:《復李鴻章》(同治四年閏五月初七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480頁。

  91(5)曾國藩:《復何璟》(同治四年閏五月十四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494-495頁。

  92(6)曾國藩:《復何璟》(同治四年閏五月二十八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528頁。

  93(7)曾國藩:《復李鴻章》(同治四年閏五月十七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495-496頁。

  94(8)曾國藩:《復何璟》(同治四年閏五月二十八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528頁。

  95(9)曾國藩:《復喬松年》(同治四年閏五月二十九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534頁。

  96(10)李鴻章:《復陳觀察》(同治四年閏五月十七日夜),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398頁。

  97(1)李鴻章:《復皖南張觀察》(同治四年閏五月二十五日),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399頁。

  98(2)李鴻章:《復江西督銷局程觀察》(同治四年閏五月二十五日夜),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399頁。

  99(3)李鴻章:《復曾中堂》(同治四年六月十七日午刻),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403頁。

  100(4)曾國藩:《加李鴻章片》(同治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596頁。

  101(5)曾國藩:《復李鴻章》(同治四年七月二十八夜),《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651頁。

  102(6)李鴻章:《復曾中堂》(同治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已刻),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406頁。

  103(7)李鴻章:《復曾中堂》(同治四年七月初九日),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410頁。

  104(8)曾國藩:《復程桓生》(同治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600頁。

  105(1)李鴻章:《復曾中堂》(同治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已刻),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417頁。

  106(2)曾國藩:《復喬松年》(同治四年八月初七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653頁。

  107(3)李鴻章:《復曾中堂》(同治四年八月初四日),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29冊,第419頁。

  108(4)曾國藩:《復孫長紱》(同治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687頁。

  109(5)曾國藩:《批統領強中等營唐鎮義訓稟查辦倡首鬧餉一案》,《曾國藩全集》第13冊,第330頁。

  110(6)曾國藩:《批統領義從等營金道國琛稟查明營中江湖結會情形》,《曾國藩全集》第13冊,第331-332頁。

  111(7)曾國藩:《批統領強中等營唐鎮義訓稟查辦倡首鬧餉一案》,《曾國藩全集》第13冊,第330頁。

  112(8)曾國藩:《復孫長紱》(同治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767頁。

  113(9)曾國藩:《復李瀚章》(同治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677頁。

  114(1)曾國藩:《復程桓生》(同治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686頁。

  115(2)曾國藩:《復李瀚章》(同治四年十一月初一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777頁。

  116(3)曾國藩:《加李瀚章片》(同治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曾國藩全集》第28冊,第846頁。

  117(4)“遣撤之勇,名為勇丁,實多鎮將”,見曾國藩:《附糧道段起條陳安置遣撤勇丁折》,《曾國藩全集》第8冊,第168頁。

  118(5)“員弁”指“管帶之員弁”,即統領將官,見曾國藩:《附安徽巡撫喬松年折抄件》,《曾國藩全集》第8冊,第237頁。

  119(6)同治《續纂江寧府志》卷3《軍制》,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影印本,第38頁。

  120(7)曾國藩:《投標學習人員陳勝輝等請留兩江補用折》(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三日),《曾國藩全集》第9冊,第598頁。

  121(8)曾國藩:《投標學習人員陳勝輝等請留兩江補用折》(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三日),《曾國藩全集》第9冊,第597頁。

  122(1)曾國藩:《附江南省近年考試武職章程》,《曾國藩全集》第10冊,第297頁。

  123(2)曾國藩:《仍請以郭金魁補授徐州城守營都司片》(同治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曾國藩全集》第9冊,第395、586頁。

  124(3)曾國藩:《韋長清借補督標左營守備片》(同治六年五月十五日),《曾國藩全集》第9冊,第431頁。

  125(4)曾國藩:《通融辦理武職各官大銜借補小缺折》(同治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曾國藩全集》第9冊,第519-520頁。

  126(5)曾國藩:《副將等缺請仍照原議借補折》(同治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曾國藩全集》第10冊,第182頁。

  127(6)曾國藩:《請以盛大才借補靖江營守備片》(同治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曾國藩全集》第9冊,第585頁。

  128(1)曾國藩:《武職各官大銜借補小缺請旨飭部核議片》(同治七年三月初五日),《曾國藩全集》第10冊,第87頁。

  129(2)曾國藩:《武職各官大銜借補小缺請旨飭部核議片》(同治七年三月初五日),《曾國藩全集》第10冊,第87頁。

  130(3)曾國藩:《武職各官大銜借補小缺請旨飭部核議片》(同治七年三月初五日),《曾國藩全集》第10冊,第88頁。

  131(4)曾國藩:《副將等缺請仍照原議借補折》(同治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曾國藩全集》第10冊,第182頁。

  132(5)曾國藩:《武職大銜借補小缺章程折》(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三日),《曾國藩全集》第10冊,第293頁。

  133(6)曾國藩:《武職大銜借補小缺章程折》(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三日),《曾國藩全集》第10冊,第293-294頁。

  134(1)《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卷569《兵部·職制十二·題補二》,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圖書館藏,無頁碼。

  135(2)曾國藩:《武職大銜借補小缺章程折》(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三日),《曾國藩全集》第10冊,第293-294頁。

  136(3)李鴻章:《復曾相》(同治九年八月十四日),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30冊,第92頁。

  137(4)張劍整理:《莫友芝日記》(同治九年七月廿九日),南京:鳳凰出版社,2014年,第2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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