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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來有人說,秦朝實行嚴刑峻法,刑罰嚴酷,動輒處死、斷肢、去勢,罪隸終身服苦役,官吏普遍貪贓枉法、濫施淫威。其實不然。秦法的特點:

一是法律相對完備,“治道執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

考古發現已經印證。雲夢秦簡有關秦法的部分:

1、《秦律十八種》,包括《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軍爵律》《傳食律》《行書》《內史雜》《尉雜》《屬邦》等,內容涉及刑法及行政、經濟、民事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2、《效率》,這是有關官府物資賬目檢核制度的法律規定。

3、《秦律雜抄》,包括《除吏律》《遊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律》《傅律》《屯表律》《捕盜律》《戍律》等十一種。這是對法律和單行法規的摘抄,其中有法律法規名稱的計有《除吏律》《捕盜律》等11種,其他都沒有名稱,摘抄的內容也相當廣泛。

4、《法律問答》,這是官吏對法律法規的解釋和補充說明,以及有關訴訟程式的說明等,其中引用了不少過去的判例作為解答的依據。

5、《封診式》,這是有關案件調查、檢驗、審訊等程式的準則和法律文書程式的規定,其中收錄了不少有關偵查和勘驗的案例。

6、《為吏之道》,其中記述了對官吏的各種要求,以及任用考核官吏的標準等,是官吏必須遵守的準則。

7、《語書》,這是當時南郡的郡守頒發給本郡各縣、道,告誡官民奉公守法的文告。

秦法規定細緻而微,如國家設有專門官吏主管國有土地經營與管理,田嗇夫、部佐等管轄範圍與內容,包括國有土地的播種面積和未播種面積的具體數字、下雨多少與雨後作物生長情況、水旱蟲災對作物的損傷情況、每畝土地播種不同作物的下種數量、移動田界以及各種有損國有土地耕作的行為等等,這些官吏要對自己所管轄範圍內出現的差錯依法承擔負責。對如何處理盜採不盈一錢的桑葉、僅值一錢的系羊的繩索以及倉庫有幾個老鼠洞如何論處之類的瑣碎問題,也有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與法律有同樣效力)。

秦朝法律制度相對完善,明法壹刑,事皆決於法。

二是以保護勞動力為立法的價值取向,判處死刑的案件很少,致人殘疾的刑罰不多,多為罰甲、盾和服勞役。

有人從史料中統計出秦僅刑罰就有27種,如勞役刑有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侯等,肉刑有黥、劓、斬左趾斬右趾、宮等,死刑有參夷之誅、鑿顛、抽脅、鑊烹、腰斬、梟首、囊撲、磔、戮、坑、棄市、定殺等,而睡虎地簡中記載的刑罰種類,遠比夏、殷、周文明。對此專門做過研究的陳抗生說,雲夢秦簡中記載的死刑案例僅5起,判處死刑的行為有“譽敵而恐眾”者、唆使少年人犯罪、親兄妹私通等幾例。其他多半是“貲罪”,也就是一種經濟懲罰,“貲”的東西一般分四類,貲甲、貲盾、貲錢和貲徭役。甲、盾都是保證國家戰爭時武器之用,徭役保證大量的勞動力,可見秦朝的法律懲戒,最終都會以保證充足的生產力為前提。對囚犯的懲處,“也多以不使囚犯喪失勞動力為標準”。比如從用刑的種類來看,貲:罰款,通常以甲、盾的價值來計量,或用罰勞作、罰戍邊來衝替。偷採人桑葉不值一錢,“貲徭三旬”,是用30天的強迫勞動來充罰。交不出錢者,還有用“貲戍”,即以限期守邊來充罰。贖:用出錢的辦法來贖已判之刑。也可以用服勞役、守邊來折算。耐:又稱“完”,剃去鬍鬚、鬢毛以羞辱之,但儲存頭髮。髡:剃光頭髮,重於耐刑。黥:墨刑,額上刺墨痕。笞:鞭打責辱。而遷刑,也只是流放、貶謫;贖刑,以財拔罪,用金錢贖免;廢刑,適用於官吏等有爵位的人,廢除、取消其職務或身份,但被廢掉的官吏,不許再起用;誶,申斥責罵,但一旦犯罪可作為有前科,處罰要重一些。

三是對犯人審訊也有嚴格的程式和規範,不得隨意而為,動輒大刑伺候。

《封診式》之《訊獄》簡文雲:“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詞,雖知其訑,勿庸輒詰。其詞已盡書而無辭,乃以詰者詰之。詰之又盡聽其解辭,又視其它無辭者復詰之。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掠者,乃笞掠。笞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無解辭,笞訊某。”

凡審訊案件,必須先聽完口供並加以記錄,使受訊者各自陳述,雖然明知是欺騙,也不要馬上詰問,供詞已記錄完畢而問題沒有交代清楚,於是對應加詰問的問題進行詰問,詰問的時候,又把其辯解的話記錄下來,再看看還有沒有不清楚的問題,繼續進行詰問,詰問到嫌疑人辭窮,無法自圓其說從而多次的欺騙,還改變口供拒不服罪,依法應當拷打的,就實行拷打,拷打嫌疑人必須這樣記錄:爰書:因某多次改變口供,無從辯解,對其拷打訊問。

爰書,是指凡法律訴訟上原告的起訴書、被告的供辭(包括自認性供辭和自辨性供辭)、官府綜合案情的報告、官府作出判決的論決書等。

四是嚴厲懲處違法犯罪的官吏。

秦國對法律工作者要求極嚴,不掌握律令而錯判等,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秦代法律將官吏斷獄責任分為“不直”“縱囚”和“失刑”三種情況。凡斷獄時故意從重或從輕判刑的,稱為“不直”;應當判有罪而故意不判,或故意減輕案情,使之夠不上判刑標準的,稱為“縱囚”;因過失而出入人罪的,稱為“失刑”。秦始皇時就曾將一批治獄不直的官吏發配嶺南及修築長城。對於故縱死刑犯的,也要反坐處以死刑。故此,秦國法律工作者努力專研秦國法律,嚴格依法行事,極力避免出現“不直”“縱囚”“失刑”問題。

以上四個特點,史家多有解讀,但筆者以為秦法還有一個重要特點,即秦朝各種刑徒的刑期都不長,其刑期最長不超過六年,比秦以後的任何朝代都短。

城旦舂的刑期:五至六年。城旦與舂屬於同一類刑罰。《漢舊儀》:“凡有罪,男髡鉗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為舂,舂者,治米也。”應劭的解釋與《漢舊儀》大體相似:“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婦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從秦簡看,城旦不止治城,舂者也不止治米。其法律適用,秦簡也有記載。如《雲夢秦簡•法律答問》:“上造甲盜一羊,獄未斷,誣人曰盜一豬,論何也?當完城旦。”即上造甲先後犯了盜羊及誣人盜豬二罪,由於誣人盜豬罪較盜羊罪為重,且按照誣告反坐的原則,以重者(誣人盜豬)論,判處上造甲完城旦的刑罰。《捕盜律》規定:盜1錢至220錢,處以遷刑;220錢以上至660錢,黥為城旦;660錢以上黥劓以為城旦。至於5人以上的群盜,則“贓一錢以上,斬左趾,又黥劓以為城旦”。

那麼,城旦舂的刑期多長呢?《漢舊儀》:“秦制,有罪各盡其刑。……凡有罪,男髡鉗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歲,完四歲。”《雲夢秦簡•法律答問》:“當耐為隸臣,以司寇誣人,何論?當耐為隸臣,又系城旦六歲。”即本應判處“隸臣”刑罰的罪犯,又以司寇(二歲刑)的罪名誣告他人的,除原判的耐為隸臣的刑罰外,再加處“城旦”六年的刑罰。《司寇律》:“司寇不足,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為城旦司寇。”司寇為二歲刑,已服刑三年以上加司寇二年刑,大體合城旦總刑期五至六歲。晉張斐《漢晉律序注》:“徒加不過六,囚加不過五,累作不過十一。”此說是有歷史淵源的。由此可見,秦朝城旦、舂的刑期為五至六年。

鬼薪白粲的刑期:三年。《漢舊儀》:“鬼薪三歲。鬼薪者,男當為祠祀鬼神伐山之蒸薪也;女為白粲者,以為祠祀擇米也,皆作三歲。” 秦時鬼薪白粲這種刑徒不止伐薪擇米,更多的是服勞役戍役。

隸臣妾的刑期:三年。在秦朝臣妾的身份是奴隸,男性叫做臣,女性叫做妾。在秦簡中,凡所見“臣妾”都是私家的,是私人所有的奴隸。與之相對應的是“隸臣妾”,屬於官府的奴隸。隸臣妾的來源是多種多樣的,有由戰俘而來的,有用錢買來的,如《告臣》爰書中就有私家賣奴隸給官府的例證;有奴隸的子女,如《法律問答》中某隸臣之妻因為不承認隸臣子而受到“完為隸妾”的處罰便是例證;當然也有由犯罪及其家屬被籍沒而來的。

《漢書•刑法志》:“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春,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可推算隸臣妾刑期為三年。

司寇的刑期:二年。司寇本身是刑徒,是看管刑徒的刑徒。《秦律十八種》曰:“司寇勿以為僕養、守官府及除有為也,有上令除之,必復請之。”《法律答問》曰:“司寇盜百一十錢,先自告,何論?當耐為隸臣,或曰貲二甲。”《後漢書》注曰:“司寇,刑名也。”衛宏曰:“司寇,男守備,女如作司寇,皆作二歲。”《司空律》規定:“毋令居貲贖責(債)將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將,令隸臣妾將。居貲贖責(債)當與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堅、城旦舂當將司者,二十人,城旦司寇一人將。司寇不夠,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為城旦司寇。”這這段話的意思是:不要讓因欠貲罰和贖刑債務而居作服勞役的人監率城旦舂,當城旦司寇人數不足以監率的時候,可以讓隸臣妾監率。以勞役抵償貲、贖債務的人應作城旦勞役的,或城旦傅堅和城旦舂應加以監管的,每二十人由城旦司寇一人監率。如若司寇人數不夠,可以把已服刑三年以上的勞役的城旦減刑為城旦司寇。司寇本身也是犯人,是監管犯人的犯人,但司寇比他監管的犯人要自由些、勞動強度小些。司寇刑期為二年。

候的刑期:一年。《秦律雜抄》曰:“當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侯(候)。”“以當耐為侯罪誣人,何論?當耐為司寇。”候與司寇皆為備守、監管,只是兩者分工不同,候之刑罰比司寇略輕。《漢舊儀》:“男為戍罰作,女為復作,皆作一歲到三月。”罰作即為候,為一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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