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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們接著聊唐朝的故事,唐朝是中國比較鼎盛的朝代,事情比較多,且看我慢慢說完。今天說一說唐朝的縣令。

中國古代從秦漢到明清, 縣制一直是國家最基層權力機構, 保持了長期的穩定性和延續性, 成為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構成和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石, 體現出相當高的制度文明成就。繼秦漢之後, 縣制在唐朝尤其是唐前期發展到了更加完備的水平, 可視為整個帝制時代縣制的代表。

那麼?

關於縣令的主要職責,唐王朝制定了完備的國家行政法典———《唐六典》。這部法典對“京畿及天下諸縣令之職”作了詳細規定。

根據《唐六典》和唐朝法律的有關記載, 縣制官司的主要職責如下:

1.社會管理職責。包括思想教化、安養百姓、發展經濟、重視農業、訪貧問寒、審理訴訟冤屈、宣揚尊卑觀念、維護等級秩序和倫理、了解掌握百姓家庭生活狀況和社會發展狀況等。

2.戶等確立和登記職責。縣制官司要根據各家各戶資產的多少, 確立為九個等級, 並登記在冊。這個工作每三年進行一次, 目的是根據戶等高低徵收資產稅—“戶稅”, 這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3.人口資源調查職責。具體來說, 縣制官司要調查掌握治內各家各戶人口的組成、年齡狀況、健康狀況及其變化, 特別是戶內男性人口 (因為男性人口是國家賦役的承擔者) 。所有這些工作, 都要由縣令親自過目審閱, 調查核實, 做到如實掌握, 保障國家的賦役徵發並做到賦役負擔的相對平均。

4.推行均田制的職責。唐朝土地制度主要是均田制, 即按人口分配土地。每年十月至十二月, 縣令要在村幹部 (里正) 編制好的簿歷賬冊基礎上, 按照均田制的規定, 親自主持完成土地的“回收”和“授給”, 及時進行均田土地的收授和調節, 並做好登記工作, 切實推行好國家土地制度。

5.國家賦役徵發和司法訴訟職責。“至於課役之先後, 訴訟之曲直, 必盡其情理。”“課役”即賦役。課役徵發之“先後”, 即要“先富強後貧弱, 先多丁後少丁”。至於司法訴訟之曲直是非, 縣制官司的審判處理也必須合乎情理。

除此之外, 諸如籍賬、交通、倉庫等工作, 雖有專門的僚佐負責, 但縣令也負有綜領之職。

由此可見, 唐朝一個縣官的職責是十分繁重、具體的, 覆蓋行政、民政、司法與治安、經濟與財政、籍賬編制與社會管理、教育與教化等。

對於縣制官司職能的這種重要作用, 古人有精到的總結———郡縣治, 則天下安。
縣令是如何選任的呢?

在唐朝,是非常重視縣令的選任, 採取了許多制度化規定和具體操作。可謂說,要通“經史”, 也要知“時務”。

縣令的選授由尚書省吏部負責, 權歸中央。負責選授的長官要認真負責, 否則就會被處罰, 如開元四年 (716年) , 盧從願、李朝隱擔任禮部侍郎, 一次性選任縣令200餘人, 因過多過濫被貶為刺史。

貞觀三年 (629年) , 唐太宗詔令五品以上官舉薦縣令人選, 後來, 高階官員舉薦也成為縣令選任的一種方式。同時也規定, 根據所舉薦縣令任職期間的政績優劣, 對舉薦官員進行褒貶。若所舉薦縣令在任期間貪贓枉法, 名不副實, 則要追究舉薦官員的法律責任, 治其薦人失察之罪。

玄宗開元十一年 (723年) 敕令“年少未經事者, 不得作縣親民”, 明確規定缺乏實際工作歷練的年少者, 不得出任縣令。

為防止腐敗, 唐朝規定縣令不得任職於本土, 必須赴任他鄉, 迴避本籍;規定縣令親屬不得在同一縣衙任職, 防止縣令通過鄉里同籍和人際關係形成地域關係網而滋生腐敗行為。

唐王朝重視對縣令的政治訓導, 皇帝經常頒佈《戒州縣牧守詔》《勸獎縣令詔》《戒縣令敕》《縣令箴》之類的詔敕, 作為縣令執政的指導性檔案。這類政治訓導對強化縣令的思想教育和勤政廉政意識, 具有明顯的督導促進作用。

唐朝幹部也要定期、不定期考核

唐朝官員“凡居官, 以年為考”, 有定期“考課” (考核) 制度, 稱為“常考”。縣令的常考也實行一年一考。每年年終, 先由縣令記錄自己當年的“功過行能”, 實際是“自我鑑定”, 再由上一級的州司官員具體負責, 當眾宣讀其“自我鑑定”, 也當眾議定其政績優劣。

考核議定的結果, 由州司長吏寫出“考課簿”, 定出自“上上”至“下下”的九個等級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 上報給尚書省吏部, 再由吏部考功司存檔和審查核實, 最終確定縣令當年的考核等級。

常考之外, 對於縣令的考核還有“巡考”。巡考又分定期巡考和不定期巡考兩種。

定期巡考由上一級的州司或都督府負責, 對縣令工作每年一巡視督察, 並將巡考結果作為縣令升降的依據。如果發現“善惡殊尤者, 隨即奏聞”, 即巡考發現政績特別優異或特別拙劣的縣令, 要上奏皇帝加以褒獎或懲罰。

不定期巡考由朝廷派出高級別官員以特使身份進行巡查考核, 如貞觀年間的“黜陟大使”, 開元年間的“採訪處置使”, 就是考核包括縣令在內的所有地方官員的政績善惡。這種不定期的巡考往往比定期巡考具有更大的威懾力, 有利於震懾腐敗行為, 清明政治。

總之, 唐朝縣令職責重, 問責嚴, 壓力大, 真正做好一個縣令, 推行好一縣之政務工作, 實大不易!好了今天就聊到這裡。

參考文獻:

《新唐書》

《資治通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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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尋替主獻身的漢代名將忠烈侯紀信(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