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田莊經濟,也叫莊園經濟,是興起於西漢末期,盛行於東漢的經濟形式。而西歐莊園,則是與它有相似之處的,西歐封建時代的經濟形式。
這兩種經濟模式,雖然名稱相似,但還有著許多差異之處。從歷史上的情況看,它們的影響因素有很多。
一、田莊和莊園的時代背景不同1.先說田莊
與田莊盛行相伴隨的,是大量流民的出現。換言之,大土地所有者發展的基礎是無數自耕農的失業。
這當然不是一夕之間的事。東漢初年,光武帝提倡節儉寬厚,輕徭薄賦,與民生息,使王莽篡漢以來的社會經濟得到恢復,農業、手工業、商業不斷髮展。
隨著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商人勢力崛起,他們“男不耕耘,女不蠶織,衣必文采,食必梁肉。”
為社會穩定計,漢政府一度對商業活動採取敵視和鉗制的態度,加之士農工商的傳統價值觀根深蒂固,不少商人財運亨通後卻沒有將更多資金流入市場擴大再生產,而是兼併土地、求田問舍,因為這能夠幫他們提升階級——“此商人所以兼併農人,農人所以流亡者也。”
甚至有不少商人“其為編戶齊民,同列而以財力相君”,憑藉著自己的經濟優勢走向了統治階級。
漢代以孝治天下,鐘鳴鼎食之家尤重宗族。無論世家大族還是富商大賈,都帶有濃郁的家長色彩,以血緣為紐帶的結合,千百年來在中國民間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因此,世家大族同樣有良田千畝,聚族而居的需求。
也就是說,田莊出現的主要原因是大土地生產者憑藉經濟或政治上的優勢地位進行土地兼併。而土地兼併的條件是天災人禍,脆弱的自耕農經濟受到眾多超經濟剝削。
其引發的後果則是農民被丟擲土地,流民問題日漸嚴重,新的生產關係即將誕生,近的是田莊,遠的則影響到魏晉士族塢堡的形成。
2、再說莊園
西歐莊園的形成,其主要動因不是土地買賣和兼併,相反,這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古羅馬開門揖盜,出現三世紀危機,民族大遷徙,蠻族入侵。入侵後的日耳曼蠻族論功行賞,剝奪了大部分羅馬貴族的土地並進行重新分配,大肆分封。
在這種分封之後,土地的流動總體來說就很緩慢了,西歐各國都在此基礎上確立了統治階級內部的等級及其相應的權利義務,實行了分權的貴族政體,此為封君封臣制。
也就是說,各地方領主(一個與地主相對,但同時兼有政治權力和經濟優勢的身份)在他的莊園/封地內是有實權的。
一方面,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反映了西歐社會層層統屬、互不干涉的契約精神和政治隸屬關係。
另一方面,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則強調了私人權力不可侵犯。領主既是莊園內人們的封君,又要作為封臣侍奉自己的封君。法理上,土地屬於國王,國王就是最大的封君,但實際上中世紀國王對地方的干涉是相當有限的。
中世紀中期,領主制正式確立,莊園盛行。此時正是王權暗淡,神權興盛的時代。以世俗王權論,國王控制力弱小,控制地方勢力往往只有虛名,且還是“先斬後奏”。
以宗教神權論,神學家眾多,十字軍東征規模龐大,吸引了西歐諸國最有經濟實力和社會地位的一部分人,為基督教的擴張提供助力。以社會生活論,十一世紀以後的西歐,城市已經復興,迎來了城市興建運動。
這一點,值得後文更多的探討。另外,與中國商人不同,西歐的商人始終維持自己的經濟地位,雖然在宗教極度排斥商業發展的氛圍下,卻已經孕育資本主義經濟的萌芽,一部分商人謀求與尚算弱小的王權合作,以積蓄推翻封建制度的力量。
總之,從時代背景看,一個集權,一個分權,一個憑宗族血緣和鄉黨地緣而結合,一個靠法律規定的嚴格的契約關係。
如果說西歐封建制度的名言是“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那麼很明顯,中國皇帝作為天下君父,遵從“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二、田莊與莊園的運營模式不同首先,勞動者身份不同。
漢代土地上的勞動者主要是奴隸、徒附、族人、賓客等。這些都是依附於農民,但從名稱上,可以看出某些身份含義的變化和時代的發展。如賓客,原來是地位相當的,以“我有嘉賓,鼓瑟吹笙”來看,表面上還受到主家的尊敬和禮遇。
但很快,從食客到門客再到僮客、奴客,客的地位步步下降,寄身在主家也需要進行體力勞動,租種對方的土地並交租。
如族人,原來是血緣上的親屬,隨著血緣關係日漸稀薄,而經濟關係日漸懸殊,原本公益、慈善性質的贈田變為耕種主家土地。至於奴隸,這就涉及到漢代的奴隸制殘留和其廣闊的外交領域,姑且不多說。
而莊園裡的勞動者,更多的是農奴。前文已經提到,西歐的“附庸”是層層統屬的,這其中有著他們誇耀已久的契約精神。
農奴與領主有著契約關係,領主為農奴提供一定的土地和必要的庇護,農奴則為領主服役,服役內容多樣,既有家政服務,也有參與戰爭等。
在農業生產中,農奴需要為領主耕種領主的自營地,同時可以從領主手中獲得一份份地,當然,僅有使用權。鑑於農奴的活動受到限制,可以不做過於詳細的劃分。
第二,地租形態不同
古代的地租形式主要有貨幣地租、實物地租、勞役地租三種。漢代的莊園內部實物地租佔主導。兩漢時的高官是“兩千石”,九品芝麻官的近義詞則是“斗食小吏”。糧食的價值更為固定,不僅地租,國家官員的俸祿也常年以實物形式。
漢代田莊裡的依附農民必須選擇按時繳納糧食,部分糧食可以以絲帛布匹替代。而且考慮到兩漢的社會環境,顯然糧食即使在可以自給自足的莊園也十分重要。
田地之外,農民們對地主的服務是無償的,當時還沒有發展出主僕間的僱傭關係,況且自耕農賣田給莊園主和賣身的界限是很模糊的。至於貨幣地租,經濟上自給自足,地域上自我封閉的田莊中,貨幣的用處微乎其微。
西歐莊園就不同了。農奴“繳納”的是勞役地租。即農奴每週出勞役3一4天,在領主自營地上勞動。除此之外,在生產生活中,農奴還需要繳納相對而言較少的實物和貨幣。
舉例來說,在法律上,農奴是莊園主的私產,農奴自身和農奴的私產如果外流到別人手中,是對莊園主利益的一種侵害,但同時他作為個人,有經歷各種“人生大事”的必須。
為解決這一問題,莊園主可以在農奴結婚時或死亡時牽走這個農奴的最健壯的小牛或其他值錢的物品,莊園主法律上對少女有“初夜權”,考慮到人數眾多時間不一,通常也是以貨幣代替。
第三,與外部的關係不同。
前面已經提到,田莊產生與封建主義中央集權的國家,莊園則是貴族分權政體下的經濟單位,因此,田莊和莊園的主人對內部的其他人的權力表現形式是不同的。
換言之,兩者都能夠施與一種超經濟剝削,在莊園內有絕對的權力,但這種權力的淵源絕不相同。
莊園主透過抗爭爭取到了國王的豁免,在他的莊園內,莊園主集立法、司法、行政於一體。這種分權似乎是西歐一以貫之的傳統,領主分國王之權,在莊園內獨斷專行,城市興盛之後,市民分領主之權,在市內自治。
這一方面歸於封君封臣制的“進步”,一方面有馬爾克(公社)制度的遺存。——馬爾克成員彼此平等,定期集會以選舉公職人員,制定法規,並裁決成員間的糾紛,對違法者給以處罰。這種小型的民主到莊園制時期就演變為莊園法庭,莊園主為法官,罰金歸莊園主。
漢代田莊主擁有的絕對權力是族權。中國人安土重遷、聚族而居,田莊內耕作的農民多半是同鄉同族,關係稍遠的,是“出了五服”的同族,本地不同姓的,也往往有姻親關係。在族內,族規大於國法。
這族權,就是以血緣為紐帶,以宗法觀念為基礎,以父家長(族長)的權力為核心的立法(族規)、司法(行家法)、行政(族內監督)集為一體的權力,輻射了血親之外的同鄉、師生等。
對莊園主,其他人有君主般的敬畏,呼為主君;莊園主對其他人,往往也撫卹、賙濟,承擔一定的道德義務來塑造自己的形象。
三、小結漢代田莊和歐洲莊園的相同和差異都十分具有代表性。歐洲莊園固然是典型的封建經濟單位,田莊之盛行也是地方勢大,與中央集權對抗的反映,史家提出的“魏晉封建說”與此時經濟上的田莊盛行是分不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