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天天談——什麼是中立國?
中立,分戰時中立和永久中立兩種。戰時中立是在戰爭時期,沒有參戰的國家所處的既不支援任何參戰一方,也不反對任何參戰一方的法律地位。戰時中立是中立國用宣言形式向交戰雙方宣佈的,或者以不參戰的行動向雙方表示的中立地位。如果戰爭的一方向中立國發起攻擊或侵犯了中立國地位,中立國應予以回擊。戰時中立國不得將自己的領土讓任何一方使用,也不能資助任何一方.而交戰者必須尊重中立國的主權,不能在中立國屯兵,借路,也不得在中立國拿捕敵方人員。
美國在這個問題上經常違反國際法規定。第二次世界大戰珍珠港事件未爆發前,美國在中國抗日戰爭期間名為中立,其實大量向日本出售可供軍用的“廢鋼鐵”,無異於讓日本製做槍炮打中國。
兩伊戰爭期間,美國也聲稱中立,但同時又向伊朗提供軍火,製造了所謂的伊朗門事件。
而日本帝國與俄羅斯帝國為了爭奪,而1904年到1905年,日本與俄國為了爭奪中國遼東半島和朝鮮半島的控制權,在我東北土地上進行了一場帝國主義列強之間戰爭交戰。這本來就是日俄侵犯我國主權的行為,中國應當將交戰雙方全都轟出去!
但滿清政府竟然宣佈“戰時中立”!滿清政府的做法不是國際法上規定的的戰時中立、而是賣國行徑!
永久中立制度起源於19世紀初,永久中立國,是指根據國際條約或國際承認,在對外關係中承擔永久中立義務的國家。永久中立國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權國家,因而也是特殊的國際法主體。享有特定的權利並承擔特定義務。一個國家確定永久中立國後,任何國家不得對其發動戰爭、也不得迫使其參加戰爭;永久中立國不得對交戰國提供與進行戰爭有關的直接或間接援助。更不得允許交戰國為進行戰爭而利用其領土。
從1815年至今,瑞士、瑞典、比利時、盧森堡、荷蘭、芬蘭、愛爾蘭、奧地利、寮國、哥斯大黎加、土庫曼等11個國家先後取得永久中立國地位,出於各種原因,比利時和盧森堡、荷蘭和寮國已經不再是永久中立國,其他七國是否繼續保持永久中立國地位還有待日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