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賢文》中有一句名言:
萬惡淫為首,百善孝為先
從至善與至惡的極端反應來看,古人對孝百般推崇,對"淫"深惡痛絕,既然古人對淫如此反感,那麼關於淫的犯罪行為記載卻很少呢?難道古人確實能夠自行其律?或者他們只是嘴上說說,其實並不重視性侵犯罪行為?
作為違揹人類性倫理規範的傳統自然犯罪,強姦類犯罪必然觸發了古代文人士子的道德底線,在某種意義上古代強姦案記載甚少,我覺得有以下原因。
秦漢時期社會階層利益濃厚在古代男尊女卑的社會格局下,強姦類犯罪具有的強烈社會倫理色彩,懲治強姦類行為不是為了保護女性的性權利,而在於保護倫理道德支撐下的婚姻、親屬制度和財產所有、繼承製度,以維護封建社會的等級保障國家政權安定。
秦漢時期將非法性交的犯罪稱為姦非罪,姦非罪分為“和姦”和“強姦”,刑法對和姦、強姦、等情形有所規定。對於和姦漢律規定:
“丈夫與人通姦處徒刑三年,而妻子與人通姦則處死刑。”
對於強姦,漢律對以暴力或脅迫之方法強行與人發生性關係的強姦行為嚴懲不貸,如《後漢書·王子侯表》記載:
“庸釐侯端坐強姦人妻,無可赦。”
雖如此,但是封建社會的法律旨在維護封建社會等級與政權穩定,所以和姦與強姦的“模糊界定”成為上層社會的的可操縱空間。《漢書》有一個故事記載:
郎淫官婢,婢兄報官自言,主官曰:“奴以媚主,欺之衣冠。”告署適奴。其隱人過失,皆此類也。
意思就是有個郎官姦淫一個婢女,婢女兄長向管理案件的主官告發,主官卻說是婢女誣陷郎官強姦,或者根本是一廂情願,就這樣主官以和姦罪嚇到了婢女,於是郎官的過錯就這樣被揭過去了。
對於女人而言,當一個案件從強姦被定性為和姦,那麼非但不能伸張正義,反而還要自受其累。
由此看來,只要處於社會階級利益下,女人遭受強姦,自身得不到保護,強姦事件就不會為人所知。
唐宋明清以來士人崛起,法律嚴苛《唐律·雜律》中姦非罪條文數量較多,在《唐律疏議·雜律》”奸“條中規定”和姦“:
“諸奸者,徒一年,有夫者,徒兩年。部曲、雜戶、官戶奸良人者各加一等。”
意思就是,男女通姦各判一年,女方如果已嫁,那麼就多判一年,對於特殊身份的人例如小吏、雜戶、官戶就雙倍處罰。
對於強姦罪:
“強者各加一等,折傷者各加鬥折傷罪一等。”
意思就是對強姦的處罰就是在和姦的基礎上“各加一等”,在過程中造成傷害再加一等。
唐朝同時立法對不同身份的人實施的強姦行為作出明確規定,並從重處罰官員犯奸,確實是秦漢以來完善律法的進步體現。
宋朝時期的《慶元條法事類》規定:
“婦人有夫者被強姦,男子徒殺,受害者不受罪。”
“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罪同,徒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徒五百里。折傷者判絞。”
有丈夫的婦女被強姦,男子判處死刑,受害女子不受問罪。
強姦十歲以下幼童以強姦罪論處並流放三千里,發配到環境惡劣的地方,強姦未遂,流放五百里,於過程中傷害受害人,判處絞刑。
宋朝是一個文星璀璨的時代,對於強姦犯懲罰力度的提高並不是女性社會地位的提高,而是儒學下心學與理學的發芽,倫理道德學說開始走向社會舞臺。
明朝時期的《大明律》卷第二十五規定了十條關於犯奸的犯罪包括犯奸、縱容妻妾犯奸、親屬相姦、誣執翁奸、奴及僱工人奸家長妻、奸部民妻女、居喪及僧道犯奸、良賤相姦、官吏宿妓和買良為昌,對犯奸殺的規定大體與宋相同。
清朝關於犯奸處罰,基本沿襲宋明,但處罰更加具體,《大清律例》:
“和姦者,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杖一百。強姦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唐宋以來,律法的逐漸完善確實大大抑制了強姦罪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古代女性,明清以來,隨著理學的發揚,在道德方面,強姦更是十惡不赦、不為天地所容。相比於秦漢,明清時期強姦犯罪確實減少了很多。
明清理學興起,以“理”殺人理學雖然在道德方面確實減少了強姦罪的產生,但在另一方面它對女性的傷害更甚。
古語有云:“餓死事小,失節事大”,這兩句名言正是程朱理學上最淺顯的道理。
清代學者藍鼎元指出:
“婦人不幸而遭強暴之變,惟有死耳。玉潔冰清,可殺不可辱,千載而下,有餘榮焉。若畏死貪生,至於失節,則名雖為人,實與禽獸無益。”
他認為婦人如果遭遇變故,應當赴死以證清白,如果苟延殘喘留存於世間,則不能稱為人。
由於程朱理學的薰陶,古代女性看重貞潔高過自己的生命。
所以一旦遭遇變故,女性或者會選擇默不作聲,或者會選擇自殺,更或者親戚族人為了名聲,而對此予以隱瞞,犯奸者由此逍遙法外。
雍正年間,揚州孫大成妻裔氏,初到夫家,臨走時對母親說:“兒必不辱母家。”不久,一陌生人闖進宅內對她欲行不軌,結果被婆婆撞見,婆婆招來家丁把陌生人給制住了,事後裔氏感覺羞憤難當,有點魂不守舍,第二天婆婆叫她起床時候,發現兒媳用青白二色線將衣服縫死,已經自縊身亡,死在床上。婆婆雖然傷心,但是為了保全名聲,他非但不報官,反而用銀子打發犯奸未遂的陌生人,叫他有多遠走多遠,並且不得外傳此事。
強姦未遂結果尚且如此處理,如果犯奸成功,那結果更是不用多說。
所以,隱瞞不報才是古代社會強姦案記錄不多的最主要原因。
無論如何,“強姦”這種傷害女性的暴行,勢必為天地所不容,理應遭到全人類的唾棄與譴責。
社會在發展。在進步,法律雖有不完美,但法律卻一直在完善,我相信今後,我們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切實保障。
遵紀守法,遠離犯罪,尊重他人,和睦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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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在杜工部之下,又比蘭陵笑笑高出一萬點,納斯達克就此飄紅,俺代表華爾街股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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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古代法律相對公平
萬水千山總是情,給個關注行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