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個國家和文明,其社會生活都有一定的規章制度,我們稱之為“法”。早人類還沒有文字的時候,各個地區的文明都形成了自己的習慣法,後來則慢慢演變為成文法。法律規定了人們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以及做了不能做的事之後的下場。因此法律就具備了兩個最基本的作用:警示想要犯罪之人、懲罰已經犯罪之人。在刑罰方面,各個文明都有自己的特色,但也無外乎兩大類。
第一大類就是折磨罪犯的肉體,因此中國曆史上曾出現過許多殘忍的極刑。比如什麼“五馬分屍”、“千刀萬剮”或者“腰斬”之類的,聽著就讓人毛骨悚然。但除了這一類極端粗暴而殘忍的方式,還有一類相對溫和的處罰方式:流放。中國關於流放最早的記錄可以追溯到堯流放共公,地點是今天的北京一帶。當時的北京位於中原文明的邊遠地區而且氣候寒冷,是流放犯人的最佳選擇之一。
後世的流放也遵循了這一原則:將犯人流放到最貧瘠落後的地方,他們遠離家鄉、無依無靠、水土不服等一系列問題所帶來的不適和痛苦,絲毫不比對身體直接用刑低。但中國歷史悠久,很長時間刑法都是不完全的,直到隋朝才正式確立了“笞、杖、徒、流、死”五大類刑罰。古往今來許多名人都被判處過流刑,西方則稱放逐。比如明代王守仁,就是在被流放的地方悟出了自己的道。
古代王朝疆域越大,流放的地方就越多,路程也就越遠。比如南宋因為國土面積小,所以只能往相對落後的嶺南流放;後來的元朝疆域實在太大,只能規定將南方人往北方流放、北方人往南方流放。清朝建立時,南方已經被開發的比較發達了,所以流放地點只能選擇苦寒的北方,最著名的莫過於寧古塔。被流放的犯人是不會有專車可以坐得,動不動就是幾千裡的路程,只能靠雙腿走過去。
因此押運流放的犯人,是一件實打實的“苦差事”,畢竟要陪著犯人走那麼遠。但為何衙役們卻樂此不疲,甚至對於女囚犯是搶著押送?這就不得不說說清代衙役的地位了,古代大多是官和吏分開的,吏是屬於“不入流”的。每一個縣衙的衙役,都是本地的人,是給縣太爺打工的角色。因此他們的工資也是由縣太爺發放,而不是朝廷發放。遇上一個大方的縣太爺還好,如果遇不上,那就只能喝西北風。
為了養家餬口,衙役們只能想辦法賺“外快”。要知道能夠被判處流放的人,絕大多數都是家裡有權或者有錢的。押送的路上,一切大小事宜都是由押送的衙役負責的,家人考慮到自己親人的安全問題,自然會主動花銀子孝敬他們。一般來說,如果一年能夠押送一次,囚犯家人給自己塞的錢就不會比縣太爺發的工資少!這麼賺錢的差事,就算是苦一點累一點,但為了養家餬口還是會搶著去的。
此外,對衙役來說,每天在縣衙上班還要早起點卯,也就是“上班打卡”。在縣衙裡整天被縣太爺使喚來使喚去,但是在押送囚犯的路上,自己卻“當家做主”。這樣的反差,也會讓許多衙役搶著押送囚犯。只要能夠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犯人送到目的地,在路上是走著去還是讓囚犯的家人準備馬車,都由自己決定。這種“帶薪放羊”、“公款旅遊”的待遇,一直都是可遇不可求的,傻子才不去。
相較於男犯人而言,女犯人是很少見的。千里迢迢、長夜漫漫,兩個大男人押送著一個女人,難免不會讓她的家人們擔心。所以為了避免女兒被侵犯,家人們會更加賣力地給衙役塞錢,有一點權的還會在塞完錢之後對衙役進行一番恐嚇,讓他們不敢再有壞的念頭。所以對生活在溫飽線上的大多數衙役們來說,押送一次流放的犯人不僅自由而且賺錢,押送一次女囚犯就更加賺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