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我們常感嘆法律不夠健全,人們在很多時候都對無法維護自身合法利益而感到束手無策。在現在的法治社會人們都尚且存在這樣的感想,那古代恐怕更甚吧。那麼你是否曾設想過,古代的法律又會是怎樣的?他們是否能像我們一樣在自己的權益受到不合理對待時通過提出訴訟來進行打官司。
帶著這個疑問,我決定一去探究古代的法律,尤其是與鄉民們息息相關的。如此一來,古代內鄉縣衙文化就是我的研究首選了。
一翻開厚厚的有關中國古代法律的史書,“息訟”二字就浮現在眼前,躍然與紙上。“訟息”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法律文化遺產中重要的內容。在古代,達到政清人和民無冤情是每個古代地方官的理想追求。而訟息則是民無冤情的重要體現。古代的法律本就不夠健全,法為官服務遠大於為民服務。
因此,古人可不會像我們現在這樣幸運,可以通過打官司,由法院依靠程式來進行審理案件以討回公道。古代的法律著實是比較讓人匪夷所思的。人們想要通過打官司討回公道,難!尤其是沒錢沒權沒關係的普通窮苦老百姓,簡直就是難上加難。
因為我們的官也就是那時候衙門,人們可以伸冤的地方,他們會通過恐嚇勸誘等多種手段來逼迫你以達到儘量減少訴訟的目的。一個專門為人民提供打官司的地方,卻不讓你打官司!恐怕是人都會覺得過於匪夷所思吧,但沒辦法,在古代這就是常事。
減少訴訟是中國古代一直以來的傳統司法理念,因此,訟息便成為了古代衙門文化中的重要內容。那麼接下來,我將根據收集的資料和分析史學家的研究成功,著重從訟息文化形成的歷史背景、訟息是古代司法的傳統和衙門建築中的訟息理念三個方面來進行淺談古代衙門文化中的訟息理念。
一、訟息文化形成的歷史背景“訟息”,根源於春秋戰國,形成於漢代,成熟完善於明清時期。它一直貫穿於中國古代,並在這個過程中受到經濟、社會、政治、法律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不斷變化發展。中國自古以來奉行的都是“以和為貴”的處理理念,畢竟“和諧思想”一直以來都是中國彌足珍貴而又悠久長遠的思想傳統和價值追求。這也從根本上決定了中國傳統訴訟觀念的歸屬。
二、訟息是古代司法的傳統地方縣官為減輕行政司法的壓力,維護地方秩序,多以使用調解。
這一方法來達到減少訴訟效果。縣令們致力於在矛盾爆發之前,通過對雙方進行調解來防患於未然,以達到息訟的目的。但是對鄉民進行調解、教化顯然是效果不佳的。但他們又迫於想解決矛盾以息事寧人,最後地方法官們往往會藉助官方司法的程式,想方設法想從心理上將他們攻克,恐嚇的效果往往是最佳的。
地方官在嚐到甜頭後,便開始頻頻使用這招了,他們往往在審案的時候就開始給他們下馬威,不管來著是原告還是被告先打他們幾十大板先,從心理和生理上重重施壓,最終使他們放棄訴訟達成息訟。
如果說上面的手段就已經算卑鄙的話,那麼對於“贏捐輸罰”這一招我便不知用何詞來形容了。雖說這是一道相對於刑法這一剛性門檻而言好很多的柔性門檻。但於鄉民而言簡直就是苦不堪言,告與不告好像都撈不到好處啊,贏了還得要捐出去,而假若不小心輸了,那還要挨板子,簡直就是得不償失,還白白浪費時間和精力。
這一來,我想是個正常人都會主動放棄訴訟而選擇息訟吧,還是內部解決比較方便。如此地方官又輕易實現了息訟。其實,“贏捐輸罰”這一柔性門檻只能算是一種潛規則,並不被當時的法律文明所認可,從章炳燾這一地方官因此類事而被彈劾罷官就可看出。
三、衙門建築蘊含的息訟理念上面有提到地方官為能使百姓能儘快達成息訟,慣用的是使用軟硬兼施的法子——刑法和“贏捐輸罰”。那麼有什麼東西能比較清晰的反應出這種恩威並施的策略呢,從黃曉平所寫的《古代衙門建築與司法之價值追求——考察中國傳統司法的一個特別視角》文章中我們能了解到衙門建築其中蘊含的息訟理念。
例如陝西平遙縣衙大門上掛著對聯的上聯“莫尋仇,莫負氣,莫聽教唆,到此地費心費錢,就勝人,終累己。”字裡行間都是在告訴你不要來打官司!簡直就是費錢費力還受氣。看看為了阻止人們其拿來訴訟以達到息訟的目的,地方官們可謂是煞費苦心吶。
假若此招不靈,還有後招——恐嚇。各地衙門在大門的東側一般設有“喊冤鼓”。“喊冤鼓”可不能隨便敲擊,否則免不了挨一頓罰。這一規定其實是有用意的,一方面為彰顯司法的嚴肅性,另一方面則是為了防止百姓隨意去訴訟。再加上衙門的威儀,稍微膽小一點的百姓都不敢輕易進去,從而也就又達到息訟的目的了。
結語:綜上所訴,可見息訟是中國衙門文化的理念之一。畢竟政清人和民無冤是是地方官執政的理念。達成訟息的手段多樣多式,教化和恐嚇都是地方官常用的手段。當然也請不要以偏概全,息訟不等於拒訟,這只是地方官為實現表面上的政清人和而盡力將訴訟降到最低的一種手段。
古代的息訟雖然有消極怠工之嫌,但其防患於未然的做法還是挺值得讚許的。它對於當今建設中國法治社會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為此,我們必須用辯證的眼光去看待古代息訟法律文化,積極取其精華,積極吸取其對中國法治文明建設提供的借鑑,同時也要棄其糟粕,清楚的認識到其存在的滯後性和非法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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