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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國棟

1928年6月,上海地方法院接到了一個特殊的訴狀,一名叫盛愛頤的年輕女子將自己的哥哥和幾個侄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割已過世父母親的遺產。女子要求繼承父母親遺產,這在中國歷史上還沒有先列。雖然中華民國成立後,法律規定了未出嫁女子和男子一樣擁有繼承權,但因為中國2000多年封建王朝形成的男權主義制度,十餘年來都沒有人敢主張女子的繼承權。盛愛頤成了中國歷史上女子繼承權第一個吃螃蟹的人。

上海地方法院受理此案後,訊息很快傳開。因為當事人盛愛頤是清末民初中國紅頂商人盛宣懷的女兒,這樣一個涉及豪門恩怨的糾紛,自然成了人們飯後茶餘爭相討論的話題。據說最誇張的時候,有一百多名報社記者守在盛公館門口,就是為了採訪當事人挖掘到關於此案的第一手新聞資料。為了支援盛愛頤打這個官司,剛剛榮升中華民國第一夫人的宋美齡也在報紙上發表了相關的女權文章,介紹了西方國家在女權方面的法律規定,無形中給上海地方法院製造出了巨大的輿論壓力。

法院開庭審理後,經過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辯論及相互舉證,法庭查明了以下事實:原滿清郵傳部尚書盛宣懷一生共有三位夫人若干小妾,生育了八個兒子八位女兒十六名子女。其中四個兒子幼年夭亡,長大成年的只有長子盛昌頤、四子盛恩頤、五子盛重頤、七子盛升頤。盛昌頤壯年病逝,留有子女若干,在盛家統稱為大房;盛重頤、盛升頤為側房小妾所生,在家庭內部沒有產業管理權;盛家產業由莊夫人和四子盛恩頤管理。

八位兒女中,前六位女兒都已經成年並外嫁,剩下本案原告七小姐盛愛頤和八小姐盛方頤尚待字閨閣。1927年9月,盛宣懷夫人莊氏去世,掌門人盛恩頤與其他幾房子侄商議後,將盛氏義莊的數百萬兩銀子瓜分一空,並沒有分割給尚未出嫁的七小姐盛愛頤和八小姐盛方頤。另外盛家產業還有漢治萍公司、錢莊、綢緞鋪若干,價值白銀一千餘萬兩。

原告盛愛頤代理律師提出,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未出嫁女子與男子一樣擁有繼承權,因此盛家未出嫁的盛愛頤和盛方頤有權要求繼承父母親的遺產,應該按照繼承人的人數,平均分割盛宣懷夫婦的遺產。被告盛恩頤及其代理律師認為中國自古以來就沒有女子繼承父母親遺產的先例,長兄為父,自己只要給妹妹找一戶好人家嫁出去就算盡到責任了,不同意分割父母親的遺產給兩位妹妹。由於以前沒有相關的案子,主審法官的壓力無比巨大。如果判決盛愛頤有繼承權,將衝擊到中國數千年來形成的公序良俗;如果判決盛愛頤沒有繼承權,將違反現行法律的規定,造成有法不依的結果,對中華民國一直宣傳的自由民主將產生不利後果。本案1928年9月5日開庭後,法院遲遲未下判決,以至於很多記者為了獲取判決結果了長期駐守在法院門口。

1928年10月,盛愛頤訴三位哥哥及兩位侄子的繼承權糾紛一案判決書終於下來了。法院認為盛愛頤系未出嫁女兒,按照法律規定應該與男子一樣享有繼承權,法律沒有關於繼承權男女平等的規定,因此根據盛家的財產數額和客觀事實,判令盛恩頤等人從家庭財產中分出50萬元,作為盛愛頤繼承的父母親的財產份額。判決下來以後,雙方當事人都沒有上訴。儘管盛家的財產有上千萬兩白銀,區區50萬隻是一小部分。但從當時一戶四口之家每月開銷5元來說,50萬元已經夠小康之家生活一輩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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