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3年1月,來自美國俄亥俄州的一對夫婦,利用郵政局推出的新服務寄出了一個特別的包裹——他們尚在襁褓中的兒子。
這對夫婦花了15美分給他們的兒子買了“郵票”,還花了一筆數目不詳的錢買了50美元額度的保險。然後才將之託付給郵差,將其送往一英里外的祖母家。
這大概就是“快遞上的孩子們”的最初起源了...
1913年1月1日,美國郵政局開始接受重達4磅以上的包裹的郵寄。但關於郵寄標準上還存在諸多漏洞,哪些物品可以郵寄,哪些物品禁止郵寄的問題上,起初並不明確。
於是人們郵寄的物品也是五花八門。還有些包裹,例如雞蛋、磚頭、蛇以及其它一些不同尋常的東西,是專門被人用來測試“郵政”極限的。
那麼,人們可以給自己的孩子作為包裹寄出去麼?從理論上講,這在當時是可行。因為郵政條例並沒有明確禁止不能“郵寄孩子”,於是便有了之前的一幕。
根據美國“國家郵政博物館”館長南希·波普的話:“郵政服務在最初的幾年確實有點亂。不同市鎮的郵局處理著不同的狀況,這完全取決於當地的局長是如何理解規定的”。
至於“郵寄孩子”的現象並不算十分常見,自俄亥俄州的第一件之後,1913-1915年間大概一共出現了7次“郵寄孩子”的情況。
至於原因也不難想象,因為在相對較長的旅途中,付“郵費”總比買“火車票”便宜的多。
1915年,一名婦女將她六歲的女兒從佛羅里達州寄到弗吉尼亞州,全程720英里、郵票15美分,這是已知“郵寄孩子”的故事中,旅途最長的一次。
1914年2月,梅·皮爾斯托夫(May Pierstorff)的父母把她送到了73英里外的祖父母家。而愛達荷州的一家人則花了53美分購買郵票,貼在他們六歲女兒的外套上。
後來,當時的郵政局長阿爾伯特·伯利森聽說了“郵寄孩子”的情況後,正式禁止將兒童作為郵件、包裹寄出。儘管如此,新規定並沒有立刻止住“郵寄孩子”。
1915年8月,3歲的莫德·史密斯成為最後一名被郵寄的孩子。當時,他的祖父母通過肯塔基州的郵政系統將其寄往40英里外,去探望他生病的母親。
在莫德·史密斯的“郵寄之旅”成為新聞後,美國鐵路郵政局辛辛那提分局的主管約翰·克拉克(John Clark)對此展開了調查。
他質問肯塔基州卡尼的郵政局長,為什麼在明顯違反規定的情況下,還允許一個孩子乘坐郵車?這件事最終的處理結果不得而知,但莫德·史密斯卻是最後一位被“郵寄”的孩子。儘管後來仍然有人試圖“郵寄孩子”。
據《洛杉磯時報》報道:1920年6月,美國郵政總局第一助理局長約翰·昆斯還拒絕了兩份“郵寄兒童”的申請,理由是他們不能被歸類為“無害的活體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