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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臘是歐洲文明的源頭,對法律制度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讓我們一起探尋古希臘法律思想演變的歷史。

古希臘法律思想產生的自然和歷史背景

古希臘法律思想產生有其自然和歷史條件,君主制王權在古希臘覆滅後,具有民主性質的新型政體形態城邦制度在小亞細亞殖民城市萌芽,開啟了西方法律文化的源頭。

氏族制度與原始公社瓦解後,古希臘人極力追求並積累私人財富,血緣氏族被地域性聯盟取代,契約成為社會基礎,古希臘城邦制度逐漸確立。城邦制度成為孕育古希臘法律思想的溫床。

· 古希臘法律思想的發展歷程

1、城邦奴隸制形成時期

自然哲學衍生了古希臘早期(前蘇格拉底時期)法律意識,米利都學派創始人泰勒斯是自然哲學第一個代表人物。畢達哥拉斯派是繼米利都學派之後由畢達哥拉斯創立的一個唯心主義派別。畢達哥拉斯認為宇宙本源是數,宇宙的最高原則是“和諧”,“和諧”即正義。畢達哥拉斯將數和正義聯絡,提出對立面思想,用推理的邏輯力量對抗自然哲學,表現了希臘人思維水平的發展。

智者派之自然法思想在前蘇格拉底時期具有重大影響。智者派奠基人普羅泰戈拉認為“人是萬物的尺度”。這一包含主體能動性的光輝思想命題否定了傳統的人與自然、人和神的關係,突出了人的能動性,是古希臘法律思想的重大轉折點,標誌著希臘人本主義思潮的興起。

在普羅泰戈拉之後智者們認為人的自然本性是平等的,赫拉克利特在這種思潮的基礎上將人為法與自然法、正義與法律相結合。西方法律思想上之權利說、平等說就始於他的學說,並對之後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思想有直接影響。

2、城邦奴隸制繁榮時期

蘇格拉底主張用正義的法律來統治城邦,同時他又主張賢人統治,強調應當以正義為治國準繩和法律靈魂。他在智者學派部分法律思想基礎上強調人定法和自然法都表現了正義,是城邦存活的基石。

柏拉圖與亞里士多德是在智者學派與蘇格拉底之後古希臘出現的更為重要的法律思想研究者。柏拉圖提出法律之治與賢人之治兩種治國方略。早期的柏拉圖師從蘇格拉底,贊同蘇格拉底的“賢人統治”觀點,認為要以人的德性為考察物件,國家應由哲學家治理。但柏拉圖晚年時期改變了其想法,認為城邦不能受某一統治者支配而應受法律規制,國家一切社會活動與政治都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

亞里士多德是柏拉圖之後古希臘最具影響的思想家,他完善了法治學說。亞里士多德主張法治必須以人為本,政治家與立法者應當明析民主主義措施中哪些是對民主主義有利的,哪些是對民主主義有弊的。亞里士多德認為,民主和法治是相互依存的。法治的實施導致民主的出現。正義理論是貫穿於裡士多德法治論的核心思想,亞里士多德認為法體現正義,法是人類的理性原則,故法治只能選擇良法之治。

3、城邦奴隸制衰落時期

斯多葛派與伊壁鳩魯的法律思想產生於該時期,他們的思想是人們對統治階級調和階級矛盾要求和對城邦民主絕望情緒的反應。他們批判城邦奴隸制,主張正義和自然法。斯多葛派在繼承了智者派思想的基礎上又打破傳統侷限,提出要同自然規律相統一或按自然規律去生活。斯多葛派的觀點也承繼了蘇格拉底求助於神去尋求普遍真理的觀念,認為“神”是自然的本質,“神”是原始的理性,宇宙的主動本原,“按照自然而生活”,就是按照理性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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